保單救濟制度

保單救濟制度是指在保險公司破產,難以繼續履行保險契約以實現規避風險的目的並造成保單持有人未滿期保險費損失時給予保單持有人以一定救濟,使得保單持有人據以主張退還保費的法律制度。

制度定義

保單救濟制度是指在保險公司破產,難以繼續履行保險契約以實現規避風險的目的並造成保單持有人未滿期保險費損失時給予保單持有人以一定救濟,使得保單持有人據以主張退還保費的法律制度。

從性質上來講,保單救濟制度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是在保險公司破產,保單持有人已經遭受未滿期保險費損失並且通過破產清算程式利益較難得到維護時的救助機制。它是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從理論以及國外相關實踐來看,保單救濟制度在維護保單持有人利益方面有較為良好的效果。

其可以使利益已經受損的保單持有人得到最低乃至較高程度的救濟。並且,由於保單持有人利益得到一定的補救,保險公司的破產對社會秩序的穩定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此外,由於保單持有人在保險公司破產時可以得到救濟,所以在一家保險公司破產時不會造成公眾心理的恐慌而導致保險行業“擠兌”現象的發生,減小保險公司破產對保險業以及社會經濟的衝擊。

相關制度

由於保險公司經營的特殊性,有社會穩定器的功能,它的破產、清算不同於一般企業,各國都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對此做出規定。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新加坡、韓國、日本以及中國台灣地區,都已建立了保單救濟制度。通俗地說,當保險公司破產或被撤銷,其有效資產無法全額履行保單責任時,保險保障基金就可以按照事先確定的規則,向保單持有人提供全額或部分救濟,減少保單持有人的損失,確保保險機構平穩退出市場,維護金融穩定和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

保險保障基金因此被稱為保單持有人的最後安全網。美國對保險人償付能力進行監管是州監管部門的職責,各州保證基金體系自1982年普及,所有在某一州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都必須是該州保證基金協會的成員。保險公司破產時,是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的,保障程度因州而異。財產/責任保險通常規定一個免賠額(一般為100美元),超過免賠額的部分由保證基金支付,每項索賠的限額一般為30萬美元,也有些州規定雇員補償保險沒有最高限額限制。人壽/健康保險一般規定死亡保險金給付不超過30萬美元,健康保險及年金的給付不得超過lO萬美元。英國早在1 5年就制定了保單有人保護法》,根據該法,保單持有人保護委員會(ThePrOtectionBoard,PolicyholdersPPB)為產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提供財務上的保障。

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頒布後,英國開始實行統一的金融服務補償計畫services(Financialcompensaticheme,Fscs),對所有因金融機構喪失償付能力遭受損失的消費者提供一站式(one—stopshop)的補償服務,PPB的工作從此為FSCS所替代。

在賠償方面,保單持有人所獲得的最高賠償數額取決於其持有保單的類型,1975~2000年,PPB共賠償34586萬英鎊,其中強制性保險(如汽車和僱主責任)的賠償程度為100%,其他為90%。20國Fscs實施後對非強制性保險的償限額稍作了調整,規定保單持有人索賠額在2000英鎊以內的可獲100%的賠償,2000英鎊以上部分獲90%的賠償。

法律法規

我國保險業的基本法律《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公司破產後的清償順序為: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三、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另外,《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當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責任時.保險保障基金將按照比例補償限額與絕對數補償限額相結合的方式對保單持有人或保單受讓公司進行救濟。其將非壽險保單的救濟絕對數限額設為5萬元,損失5萬元以內予以100%救濟.超過5萬元的部分.分個人和機構,分別以90%和80%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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