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0年09月——1983年08月,包頭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政教系學習,任團支部書記;
1983年08月——1986年07月,內蒙古包頭核工業208地質大隊學校任教,任學校團總支書記;
1986年07月——1989年09月,內蒙古包頭核工業208地質大隊團委書記;
1989年09月——1991年07月,華中理工大學攻讀碩士研究生;
1991年07月——1996年06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工作,任主任科員、理論處副處長;
1996年06月——1998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臨河市掛職任副市長;
1998年11月——2000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盟委副秘書長(正處級);
2000年11月——2002年04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杭錦後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
2002年04月——2004年07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行署副盟長;
2004年07月——2006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市委常委、臨河區委書記;
2006年11月——2008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市委常委、政府常務副市長;
2008年02月——2008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提名為市長人選;
2008年03月——2009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9年01月——2013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3年05月——2015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1月20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市委書記侯鳳岐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立案偵查
2015年11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市委書記侯鳳岐(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免去職務
2015年11月26日,烏海市召開全市幹部大會,宣布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關於烏海市委主要領導職務任免的決定。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研究決定,侯鳳岐不再擔任烏海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審查起訴
2016年11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原書記侯鳳岐(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依法雙開
2017年2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烏海市委原書記侯鳳岐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侯鳳岐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補貼;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違規向企業攤派贊助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侯鳳岐身為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違紀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侯鳳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提起公訴
2017年4月,據最高檢網站訊息,內蒙古烏海市委原書記侯鳳岐(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後,移送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侯鳳岐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侯鳳岐,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通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鳳岐利用先後擔任原巴彥淖爾盟杭錦後旗旗長、巴彥淖爾盟副盟長、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委書記、巴彥淖爾市副市長、烏海市委副書記、市長、烏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審審理
2017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烏海市委原書記侯鳳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侯鳳岐利用先後擔任原巴彥淖爾盟杭錦後旗旗長、巴彥淖爾盟副盟長、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委書記、巴彥淖爾市副市長、烏海市委副書記、烏海市市長、烏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巴彥淖爾市富源集團等公司和相關人員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840萬餘元。檢察機關還指控,侯鳳岐家庭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中人民幣2980萬餘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鳳岐妻子楊秀娥明知侯鳳岐違法收受他人財物而予以幫助窩藏、轉移合計人民幣2498萬餘元,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侯鳳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楊秀娥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侯鳳岐、楊秀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一審判決
2017年10月,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烏海市原市委書記侯鳳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審理查明:被告人侯鳳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後利用擔任原巴彥淖爾盟杭錦後旗旗長、巴彥淖爾盟副盟長、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委書記、巴彥淖爾市副市長、烏海市委副書記、市長、烏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500餘萬元、歐元13萬元、美元2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人民幣2500餘萬元、歐元58萬元、美元1.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決被告人侯鳳岐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其妻子楊秀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侯鳳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上交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