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全國人大辦公廳人民大會堂管理局局長,
2011年4月至2016年2月,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職務、機關黨組成員。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
違紀免職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
報告提到,由江西省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機關黨組原成員劉水生,因違紀被責令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2016年2月23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劉水生的代表資格終止。
2016年2月26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經表決免去劉水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