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試行)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通知書》,並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的內容。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08〕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答覆,組織協調製作、掌握該政府信息的內部機構共同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
第四條 依申請公開堅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級受理原則。
第五條 申請人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並應當立即登記備案。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申請人或代理人申請時不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託書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行政機關應當將不予受理的情況登記備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
行政機關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採用網上認定身份的新技術,方便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提交與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詢申請。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信息公開申請原則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行政機關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受理信息公開書面申請:
(一)現場受理。行政機關應當明確依申請公開現場受理地點。現場受理的申請應當即時登記備案,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二)網上受理。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統一在青島政務網為各部門設立網上受理視窗和電子信箱。各區市也要為本級政府部門統一設立網上受理視窗和電子信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閱網上申請並登記備案。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的電子文本進入行政機關的受理信箱時間為準。
(三)信函、電報、傳真受理。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接收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並登記備案,申請時間以行政機關收到的時間為準。
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經申請人確認後生效。申請時間以經過申請人確認生效的時間為準。
行政機關不受理通過電話、短訊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首先應當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提交的申請書是否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保密審查機制,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青島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送達第三方徵求意見,並明確答覆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要求期限內作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答覆的,可以不再答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沒有聯繫方式或聯繫方式無效,無法答覆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一年後仍未能確定有效的聯繫方式的,視為無效申請處理。
第九條 行政機關經審查受理的申請,應當作出下列分類處理:
(一)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政府信息。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能夠在答覆時提供具體內容的,可以同時提供。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五)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繫方式;對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主動諮詢了解,並告知申請人。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通知書》,並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的內容。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後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八)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覆期限,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障礙消除後期限繼續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該信息存在的實際狀態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單位受理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地址,以及依申請工作流程和服務承諾編入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收費標準》,依法收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請。行政機關在申請人提出更正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政府信息更正申請辦理結果告知書》。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出具《政府信息無更正權告知書》。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定期組織監督檢查。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公開政府信息,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