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一、多應運用於公、檢、法部門,數案合在一起辦理。如:這兩起劫案系同一夥歹徒所為,可併案偵破。
二、也出現於企業方案。例如:對於某系類企業策劃方案的融合處理。
三、用於人民政協提案的合併處理。如:將內容基本相同的數件政協提案進行併案。
併案偵查
併案一詞較多的運用於公安部門,並逐漸地和偵查一詞產生關聯,進而衍生為併案偵查。
併案偵查是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辦案的一項重要偵查措施,它是指把一個或者一夥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串聯起來,一併組織專案專辦,進行由此及彼、由一案掛多案的一種偵查方式,它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犯罪信息,縮小偵查範圍,從而達到迅速破案、節約訴訟資源的目的。為了能夠更好的發揮併案偵查的作用,我們對併案偵查的條件及認定做一些簡單論述。併案偵查的適用條件
併案偵查要達到迅速破案的目的,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這些所併案件必須為同一個或同一夥犯罪分子所為,實質上就是對各案的犯罪分子做出同一認定的過程。根據能否直接對犯罪主體同一認定,可將客觀事實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特定併案條件,即能夠直接、確鑿地證實數個案件為一人或一夥犯罪分子所為的客觀事實,它所反映的犯罪人的特徵一般都是特殊的、獨有的。另一類是一般併案條件,是通過對案件中相同或相似體貌特徵、作案手法等綜合分析比對,所做出的同一認定。由於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犯罪分子多會形成具有其個性的作案手法,直到有巨大的外力作用才會迫使其放棄或改變。
併案條件
一般的併案條件
(1)案件性質相同或相似。案件性質相同是指先後發生的系列案件符契約種犯罪構成要件。犯罪分子在產生犯罪意念並實施了犯罪後,成果的刺激會強化其犯罪意念,形成犯罪心理定勢和習慣,所以罪犯所做的系列性案件性質大都相同。但並非所有罪犯再犯時都仍是同種罪,觸犯不同刑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所以看到兩個性質相同的案件,不能斷然地認定其主體同一。
(2)犯罪時空相同或相似。任何一種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時空中完成的。同一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通常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時空條件,主要因為成功的刺激會促使其懷著僥倖的心理在相似的時間和地點去繼續作案,一些大案要案更是如此。 (3)侵害的目標相同或相似。由於犯罪動機、目的和犯罪經驗的因素,犯罪分子對侵害目標的選擇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有的犯罪分子在其最初的犯罪生涯中選準對象後不輕易改變目標,所以在接連發生侵害對象相同的系列案件時,要考慮是否符合併案的條件。應注意的是,受主客觀條件的影響犯罪分子會臨時改變侵害目標,所以侵害目標的相同或相似是據以併案的重要條件,而不是決定性條件。 (4)犯罪方法相同或相似。犯罪方法是指罪犯實施犯罪時在現場中採取的各種犯罪活動方式的總稱。它不僅受犯罪分子犯罪動機、目的與個性特點的影響,還受其自身職業、知識結構及其特殊技能等各方麵條件的影響,往往具有習慣性和穩定性。面對相繼發生的作案手法相似的系列案件,一般應當考慮併案。
特定的併案條件
(1)對不同案件中出現的物品認定同一。有時同一物品會出現於兩個或多個不同的犯罪現場,預示著這些案件間的內在關聯性。在案件偵查中如能對不同案件中出現的物品認定同一,即可直接認定併案。還有的犯罪分子無意間將前一次作案的“果實”遺忘在新的犯罪現場,這樣通過事主等人的辨認也能夠揭示兩案之間的關聯性進而認定併案。
(2)對現場遺留物證認定同一。遺留在不同犯罪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如手印、足跡、工具痕跡、遺留物品等,如果能夠認定是來自於同一個人或同一把工具而作出同一認定,則可作為併案偵查的條件和依據。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一定條件下對牙齒、聲紋、氣味等也可以做出人身同一認定從而併案。
(3)根據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徵認定同一。體貌特徵包括犯罪人的性別、年齡、身高、體態、衣著、口音等各種生理特徵。許多案件(尤其是搶劫、強姦等受害人與罪犯有正面接觸的案件)通過對受害人、目擊證人等訪問,綜合現場勘察所獲信息,就可以對犯罪分子進行人身刻畫。需要注意的是,那些特殊的、穩定的個人特徵可作為直接併案的根據,只憑藉人的身高、衣著、體態等一般特徵則不能直接認定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