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絕

作絕,典權的消滅方式之一。即出典人和承典人在典契中約定,超過回贖期後未回贖的,以典價將典物賣與承典人。

是典權的消滅方式之一。即出典人和承典人在典契中約定,超過回贖期後未回贖的,以典價將典物賣與承典人。舉例:到期不贖,即作絕賣。就是說出典人到時候不來贖就算將典物以典價賣給承典人了,,這就是作絕,此時出典人基於典當行為所擁有的權利也就消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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