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即對新育成或引進的品種,根據品種區域試驗結果和小面積生產表現,審查評定其推廣價值和適應範圍。實行品種審定製度,有利於加強對作物新品種的管理和合理推廣。
組織體制
作物品種的審定工作一般由國家機關或權威性組織主持。美國和加拿大是由州種子生產者協會負責審定,通過一定的刊物將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名稱公之於眾。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新品種的使用,由育種者向聯邦品種局提出申請,經品種局試驗、鑑定、登記,列入國家品種目錄後,才準繁殖生產種子。日本主要作物新品種的審定、命名和登記工作,由農林省組織的農業資財審議會審定後,呈報農林大臣認可。中國的品種審定工作由全國性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品種區域試驗結果和小面積生產情況,評定新育成或引進品種在農業生產上的套用價值、適應地區,並對其示範、繁殖、推廣工作提出建議。
審定程式
區域試驗是品種審定的基礎。根據中國現行的試行規定,凡品種經試驗證明其綜合性狀優良、產量比當地同類型主要推廣品種的原種高10%以上且表現穩定或品質、成熟期、抗逆性等一至數項性狀有突出表現能滿足生產需要者,可以報審。其程式是先由選育(引進)單位或個人申請,主持區域試驗單位推薦,然後由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報送時要附有品種來源,選育經過,完整的區域試驗資料,品種的特徵、特性及品質分析鑑定資料,品種植株、果穗、果實子粒的照片和實物標本以及栽培技術要點說明,並需備有一般為50畝以上播種用的不帶檢疫性病蟲害的原種種子。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其命名由選育單位或個人提出建議,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然後統一編號、登記、正式公布,發給品種審定合格證書。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品種,不得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