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佛山市智慧財產權協會(英文名稱為:Fosh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縮寫為FSIPA)即原佛山市專利協會,是由關心和熱愛智慧財產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者、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於2001年12月8日經佛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佛山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為業務主管單位。
佛山市智慧財產權協會作為佛山智慧財產權的先行者,聚集了一批在智慧財產權意識方面具有先導性,在智慧財產權觀念上具有先行性的企業及企業家。
第一屆理事長由全國電光源行業大型骨幹企業佛山市電器股份照明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鍾信才先生擔任;
第二屆理事長由享譽國內外的家電龍頭企業廣東格蘭仕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鬍洪昌先生擔任;
第三屆理事長由中國大陸最早生產鋁型材企業之一的廣東興發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劉立斌先生擔任。
目前協會會員有涉及陶瓷、光電、食品、電器、機械、紡織、醫療、環保設備等眾多領域的上百家企業及個人,隊伍將越來越壯大。
主要服務內容
1.建立協會網站、Q群、微信公眾賬號,與會員進行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交流。2. 設定智慧財產權及法律綜合服務諮詢熱線。
3.進行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各種學術講座和實務培訓;協助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和管理運用。
4.搭建廣闊的信息交流平台,以智慧財產權為契機促成合作。
5.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智慧財產權維權服務。
6.為企業、行業建立個性化的專利資料庫。
7.協助企事業單位辦理相關證函與法律檔案。
8.提供智慧財產權交易、轉讓服務。
9.建立智慧財產權專家庫,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診斷服務。
10.協會代為推薦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糾紛、智慧財產權顧問、技術及信息、海關保護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並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評估監督。
11.輔助企事業單位進行國家、省、市、區各級相關項目的申報,協助智慧財產權管理優勢企業獲得政府資金支持、資金獎勵和稅收減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佛山市智慧財產權協會,英文譯名為“fosh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縮寫為FSI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我市的企事業法人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者、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個人及團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團結和教育協會會員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會員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水平;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事業法人會員依法管理、保護、運用智慧財產權,促進企事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健康發展;開展國內外的企事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的交流和合作;促進和維護本行業領域職業道德;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協調企事業單位與政府的工作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佛山市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佛山市科學技術局。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科學技術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佛山市汾江中路101號(禪城酒店斜對面)佛山科學館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普及國家、省、市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
(二)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為制定有關法規和政策提出建議,研究並實施會員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行為規範;
(三)舉辦智慧財產權培訓班、研討會和考察活動,提高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四)向會員提供專利文獻檢索和有關專利及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技術和信息諮詢服務;
(五)協助調解會員內部和外部的專利糾紛,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同行的合作和交流活動,推動專利技術開發、實施和建立專利聯盟;
(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業務工作及活動;
(八)開展面向行業協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導,協助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的行業協會開展會員智慧財產權自律規範活動;
(九)編輯出版會刊,及組織編輯有關書刊、音像資料等;
(十)其他有利於提高佛山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又被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團體會員代表原則上由該企、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擔任,也可以由單位法人代表指定代表擔任。
第八條 凡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
(一)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單位和個人;
(二)從事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的單位、專利代理人、專利管理人員和律師;
(三)專利發明人、設計人;
(四)從事或熱愛智慧財產權事業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提交入會申請書,在必要時需提供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檔案複印件和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發出入會通知書並收取會費;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
(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貫徹落實各項專利法規和政策;
(三)執行本協會決議,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協助本協會開展各種活動;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二)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五)審議本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理事由單位代表和個人組成,單位代表原則上由該企、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擔任,也可以由單位法人代表指定代表擔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智慧財產權和智慧財產權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也可不定期召集副理事長及秘書長舉行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處理重要的日常事務,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開展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具體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顧問和名譽理事長。顧問由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經驗豐富、有聲望、能指導本協會工作的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由對本協會做出貢獻的人士擔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社會有關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為:團體會員2000 元/年,個人會員 500 元/年。 理事單位3000 元/年,副理事長單位5000元/年,理事長單位8000 元/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專帳管理,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專利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1年11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於2012年4月6日修改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