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宏榮

佘宏榮,男,西南政法學院本科畢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1987級法學碩士研究生,曾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一庭庭長,2001年7月起任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於2003年10月29日病逝。 與他人合著《審判監督改革的新視角》(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曾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李國光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實務全書》(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編輯委員會副主編。 單獨或與他人合作發表了《略論縣屬國有企業改革的“三結合原則”》(《企業家天地》1997年第Z1期)、《論強化經濟審判中的經濟效益觀》(《法律適用》1993年第04期)、《人民法院如何參與整頓金融秩序》(《法律適用》1993年第11期)、《

基本情況
佘宏榮,男,西南政法學院本科畢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1987級法學碩士研究生,曾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一庭庭長,2001年7月起任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於2003年10月29日病逝。
學術成就
與他人合著《審判監督改革的新視角》(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曾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李國光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實務全書》(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編輯委員會副主編。單獨或與他人合作發表了《略論縣屬國有企業改革的“三結合原則”》(《企業家天地》1997年第Z1期)、《論強化經濟審判中的經濟效益觀》(《法律適用》1993年第04期)、《人民法院如何參與整頓金融秩序》(《法律適用》1993年第11期)、《 試論行政審判中的司法變更權》(《法學雜誌》1989年第02期)、《論我國刑法司法解釋的完善》(《法學雜誌》1990年第04期)、《論我國刑法司法解釋中的幾個問題》(《法學評論》1991年第02期)、《略論刑法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湘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2年第01期)、《不宜以減刑代替改判》(《法律學習與研究》1988年第06期)等。
2008年11月獲得全國法院學術討論會二十周年突出貢獻獎銅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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