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他,是國務院授予的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他,是中國法學界唯一獲得法國總統授予的法國榮譽軍團勳章的國際著名法學專家。這個榮譽勳章100年來只有蔣介石、李嘉誠等35位華人榮獲。
他於1952年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並於同年開始在中國政法大學前身的北京政法學院任教。他在20世紀50年代以來曾多次參加刑法立法工作。尤其在1996年11月舉行的非常重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座談會上,他又慷慨陳詞,堅持他的一貫主張,贏得許多人的贊同,對三大民主原則在1997年中國刑法上的確立,起了重要的作用。
他曾在審判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案件中擔任律師,並在當時的《人民日報》和《光明日報》上發表《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證據問題》、《為什麼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十名主犯要這樣判刑?》等系列文章,從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高度,闡明了這次審判的正確性和必要性。
他桃李滿天下,60年的從教生涯,先後培養出了50多名博士、80多名碩士,本科生不可勝數。他培養的學生,已有多名成為著名的中國刑法學專家、著名法學院院長和部級高官。
他所創立的法人刑事責任理論,已成為我國司法實踐處理單位犯罪的理論根據;他所創立的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新體系,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承認,打破了長期占統治地位的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一統天下的局面。
他以淡泊名利,治學嚴謹,勇於開拓創新,聞名於國際刑法學界。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新體系的創立者和奠基者。創立了嶄新的“犯罪構成系統論”、“人格化社會系統責任論””和“人權防衛論”,創立了自然人刑事責任與法人刑事責任一體化的理論新體系。並在一系列重要理論問題上提出了創造性的理論觀點,豐富和發展了刑法理論。多次獲國家級和北京市、法務部優秀學術成果一、二等獎。
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特聘博士生導師、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恐怖主義與有組織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偽劣商品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中心主任;山東大學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同時還兼任西南科技大學教授、法學學科顧問;法制日報法學專家顧問團成員,美國《有組織犯罪趨勢》雜誌顧問。2010年,獲法國總統授予的法國榮譽軍團勳章。2011接受法國培訓和戰略研究高級委員會的聘請,任該委員會的特聘專家。
法國榮譽軍團騎士勳章
2010年2月1日,在法國駐華大使官邸,法國國家犯罪觀察研究所所長AlainBauer教授受法國總統薩科齊之託,主持授勳儀式,授予中國政法大學何秉松教授法國榮譽軍團騎士勛位勳章。何秉松教授是中國法學界唯一獲得法國榮譽軍團勛位勳章的國際著名刑法學家。
法國榮譽軍團勳章於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由拿破崙o波拿巴在法國設立,旨在給予民間和軍界的學者和藝術家以殊榮,其榮譽不分出身、國別和社會等級。從1912年至今,約有35位華人獲授法國榮譽軍團勳章,如蔣介石、巴金、何鴻燊、貝聿銘、金庸、董建華、陳竺、李嘉誠、何魯麗等。
在授勳禮致辭中,AlainBauer教授盛讚何秉松教授對於中國及世界法學發展的貢獻,指出他率先提出指導刑法的三大民主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中國刑法理論新體系的主要創立者和奠基者,特別提出他創立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該論壇開始受到聯合國的承認。
受法國駐華大使蘇和邀請參加何秉松教授授勳觀禮的中方嘉賓40餘人,法方嘉賓20餘人。
主要成就
創建國際論壇
創立“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受到聯合國的承認。2009年,何秉松教授以超人的膽略和勇氣,發動並組織8個國家的著名學者,在短短一年內,創立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及其基金會。成功地召開了首屆刑法國際論壇,為全面地促進各國刑法(理論)的改革、創新、融合、與發展,逐步實現刑法(理論)的全球化,開闢了一條嶄新的道路。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於2009年10月24正式創。已經受到聯合國的承認。
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每年10月舉行一屆會議,到2011年已經成功舉辦了三屆,其中第三屆會議上,來
自中國、法國、俄羅斯、德國、義大利、美國、日本、西班牙、英國、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智利、哥倫比亞、墨西哥、匈牙利、韓國、伊拉克、烏克蘭、馬其頓、塞爾維亞與中國台灣22個國家和地區的285位專家與會,在聽取大會主席、中國政法大學何秉松教授的主題報告以及聯合國反恐執行工作隊辦公室、聯合國區域性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國際刑事法院、國際社會防衛協會、歐洲議會、法國國立戰略研究和教育高級委員會、法國國家犯罪觀察研究所、俄羅斯莫斯科國立羅蒙諾索夫大學、美國喬治o梅森大學、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英國聖安德魯大學、英國蘇克塞斯法學院、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的專家的專題報告之後,對本屆大會主題進行了自由、平等、熱烈的討論。2012年10月,第四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將在北京舉行。
參與四人幫審判
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何秉松教授發表了一系列論文,對我國“文化大革命”的極“左”思想在哲學界,特別是在法學界的表現,進行了深刻的剖析與批判。
《論我國刑法的民主原則》,是這個時期何秉松教授最重要的論文之一。在這篇論文中,何秉松教授科學地論述了我國刑法民主原則的具體內容。他認為,“刑法對人民的保護,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通過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權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保護人民不受國家某些政權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非法侵犯。”在這裡,何秉松教授突破了那種把刑法單純地看成是打擊敵人、懲罰犯罪的“刀把子”的傳統觀念,強調指出刑法還有保護人民不受國家某些政權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非法侵犯的作用。在20世紀80年代初提出這樣的觀點,不僅需要遠見卓識,更需要同“左”的思想作鬥爭的勇氣,不能不令人佩服。
劉少奇被打倒和迫害,是我國十年動亂期間的最大冤案,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原則遭到極大破壞的最為典型的個案。何秉松教授與已故著名法學家余叔通教授合著的《重溫劉少奇同志關於法制建設的論述》一文,全面地回顧了劉少奇同志20世紀50年代在法制建設方面的一系列觀點,如迫切需要健全國家法制的觀點、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的原則、執法者必須依法辦事的觀點、保護犯人應有權利的觀點,特別是劉少奇同志反對一度醞釀的中央政法三機關“合署辦公”的辦法和一些地方政法機關實行的“聯合辦案”、“一長代三長”的做法,強調法院應當“獨立審判”和反對“政法機關絕對服從各級黨委領導”。即使在法制建設已經取得相當進展的今天,我們重溫劉少奇同志關於法制建設的這些論述,仍激動不已。因為不僅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我國曾嚴重地背離了劉少奇同志提出的這些原則,甚至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內,也在嚴重地違背這些原則,而且直到今天也尚未完全解決好這些問題。這篇文章的發表,受到了廣泛重視和高度評價,《光明日報》總編輯馬沛文評價這篇文章說,放眼當時的報刊,“絕無僅有”。
對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的審判,既是對“文化大革命”的徹底否定,也是中國開始走向法制的一個標誌。當時,何秉松教授在《人民日報》和《光明日報》上發表了一系列文章,主要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證據問題》、《為什麼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十名主犯要這樣判刑?》、《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特點及其主犯的刑事責任》,從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高度,闡明了這次審判的正確性和必要性。
理論貢獻與學術影響
何教授是新中國第一個倡導並系統論證必須在刑法上確立三大民主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以實現刑法民主化的中國刑法學者(《法學研究》1980年第2期發表了他的長篇論文)。在1996年11月舉行的非常重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座談會上,他又慷慨陳詞,堅持他的一貫主張,贏得許多人的贊同,對三大民主原則在1997年中國刑法上的確立,起了重要的作用。
何教授是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新體系的主要創立者和奠基者,以淡泊名利,治學嚴謹,勇於開拓創新,聞名於中國刑法學界。
早在20世紀80-90年代,他就創立了嶄新的“犯罪構成系統論”和“人格化社會系統責任論”,創立了自然人刑事責任與法人刑事責任一體化的理論新體系。並在一系列重要理論問題上提出了創造性的理論觀點,豐富和發展了刑法理論。他所創立的法人刑事責任理論,已成為中國司法實踐處理單位犯罪的理論根據;他所創立的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新體系,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承認,打破了幾十年來占統治地位的中國傳統刑法理論一統天下的局面。其代表作有《法人犯罪與刑事責任》(1991年)、《犯罪構成系統論》(1995年)、《刑法教科書》(1993年)等,其中,《刑法教科書》自1993年問世以來,已在中國出版6版,成為高等法學院校最富有特色的重要教材和實際部門的重要參考書。此書2002年在日本全部譯成日文出版。這是日本第一次翻譯出版中國的法學教材。《法人犯罪與刑事責任》在日本也有多篇文章評介,被日本學術界稱為中國法人犯罪肯定論的代表。
進入21世紀後,何秉松教授的學術思想愈趨成熟,研究領域迅速擴大,先後出版專著《恐怖主義、邪教、黑社會》(2001年),《有組織犯罪研究》第1卷(2002年),(此書有俄譯本);主編《刑事政策學》(2002年),《黑社會犯罪解讀》(2003年),《稅收與稅收犯罪》(2004年),《新時代曙光下刑法理論體系的反思與重構》(2008年),《中俄犯罪構成理論比較研究》(中文版與俄文版,2008年),專著《中國有組織犯罪研究》(兩卷本)(2009年)。同時,還在中國、日本、美國、俄羅斯雜誌上發表了20多篇論文。在這些論文和著作中,他創立了一個刑事政策理論新體系,一個全球化時代刑法理論新體系,一個嶄新的刑罰理論《人權防衛論》,並致力於刑法全球化的倡導和研究。為了推動刑法全球化,他加強與國外學者的密切合作與交流,先後召開了8次國際研討會,與英、美、俄、德、法、日、西班牙、加拿大、越南等國的專家學者進行廣泛的學術討論,還與俄羅斯學者合作,進行科研項目的研究,《中俄犯罪構成理論比較研究》一書,就是中俄10位傑出的專家共同研究的成果。
2009年,他以超人的膽略和勇氣,發動並組織8個國家的著名學者,在短短一年內,創立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及其基金會,成功地召開了首屆刑法國際論壇,為全面地促進各國刑法(理論)的改革、創新、融合、與發展,逐步實現刑法(理論)的全球化,開闢了一條嶄新的道路。
創建刑法理論新體系
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何秉松教授就致力於創建一個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新體系。他首先抓住犯罪構成理論作為突破點,因為它是全部刑法理論體系的基礎和核心。1986年,他發表了《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體系》的長篇論文,提出了他的初步構想。在這篇論文中,他把刑事責任論和定罪論納入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之中,並對刑事責任和定罪提出了至今仍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定義。這在我國是首創。此外,他還提出了許多重要的理論觀點。此文的發表,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對犯罪構成理論研究的深入開展。對此,有評論說,《法學研究》1986年第1期發表了何秉松同志的《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體系》一文,就此開始的討論涉及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定罪的根據、刑事責任的概念、犯罪的本質特徵等一系列刑法學的重大問題。1987年,他發表《犯罪構成的哲學思考》一文,開始運用系統論的觀點,研究犯罪構成問題,取得了初步的成功。90年代初,他終於創立了嶄新的犯罪構成理論即“犯罪構成系統論”。
在此期間,何秉松教授還對法人犯罪問題進行了全面、深入、系統的研究,於1991年創立了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理論即“人格化社會系統責任論”,並明確提出建立以個人責任和法人整體責任一體化為基礎的刑法理論體系。
1993年初,何秉松教授主編的《刑法教科書》問世。它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立足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國情,總結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並廣泛借鑑和吸收世界各國有益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提出了一系列嶄新的命題、範疇、原理和理論觀點,構築了一個個人責任和法人整體責任一體化,並以犯罪構成系統論為基礎的刑法理論新體系。這個嶄新的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體系,得到實際部門和理論界的專家、學者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被認為是“對以原蘇聯刑法理論為藍本建立的我國傳統的刑法理論體系的重大改革,標誌著一個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新體系的初步形成。”
創建三大理論體系
構建整個刑法理論新體系的三大支柱就是何秉松教授創立的“犯罪構成系統論”、“人格化社會系統責任論”和“人權防衛論”。
犯罪構成系統論
犯罪構成系統論是何秉松教授套用現代系統觀研究犯罪構成後重新構築的嶄新的理論體系。“犯罪構成系統論”把犯罪構成看成是一個整體性、主體性、動態性、模糊性、多層次性、開放性的有機整體。犯罪構成的整體性,是指把犯罪構成看成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諸要件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的有機整體。這一觀點克服了傳統犯罪構成理論把犯罪構成看成是封閉的、平面的、靜止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的缺陷。
何秉松教授不僅創立了一個結構嚴謹、內容豐富的犯罪構成理論新體系,而且在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上還創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論觀點,例如,在犯罪客體的概念、犯罪對象的概念及其地位作用、犯罪主體的概念和結構、因果關係論、定罪論、罪數論、刑事責任論等等重要問題上都提出了與眾不同的理論觀點,從而豐富和發展了犯罪構成理論。
“犯罪構成系統論的提出,向人們展示了全新的理論觀點和研究方法,令人耳目一新”,這是當時人們讀了“犯罪構成系統論”之後,一種具有代表性的感受。但是犯罪構成系統論的誕生,其自身也包含著對國內外各種犯罪構成理論中有價值的成份的批判繼承,應當說,標誌犯罪構成理論最新發展的“犯罪構成系統論”是綜合以往一切優秀的犯罪構成理論研究成果才完成的。
人格化社會系統責任論
刑法理論新體系的另一個重要支柱是何秉松教授創立的法人刑事責任論。何秉松教授在法人刑事責任論中有兩個最重大的貢獻:一是提出了“人格化社會系統責任論”,科學地解決了法人負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二是提出了個人責任與法人責任一體化,從根本上改變了刑法理論體系的內部結構。
“人格化社會系統責任論”的基本點是:
1.法人是人格化的社會系統,法人的刑事責任就是人格化社會系統的刑事責任。2.法人刑事責任的本質是整體責任,即法人系統整體的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法人是作為一個系統整體實施犯罪的,因此也應當作為一個整體承擔刑事責任。3.法人是一個人格化的社會系統整體,它具有自己的整體意志和行為,從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不能把法人整體的意志和行為,歸結為任何個人的意志和行為,也不能把法人犯罪歸結為個人犯罪。4.法人是一個由自然人組成的有機整體,法人的活動是通過自然人的自覺活動實現的,為了有效地遏制法人犯罪,除了必須追究法人整體的刑事責任外,在法人系統內部,對那些在法人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或負有重大責任的法人成員,也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他們負刑事責任的根據,是他們作為法人和法人犯罪的構成要素在法人整體犯罪中的主觀罪過(故意與過失)和客觀行為(作為與不作為)以及由此決定的他們在法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5.在法人犯罪中,是一個犯罪(法人整體犯罪),兩個犯罪主體(法人和作為法人構成要素的自然人)和兩個刑罰主體(兩罰制)或者一個刑罰主體(單罰制)。這是法人系統整體結構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所決定的,是深入分析法人犯罪內部結構的結果。6.在法人整體犯罪中,法人成員是否負刑事責任,並不是追究法人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恰恰相反,法人構成犯罪,才是追究法人內部成員(自然人)刑事責任的依據和必要條件。7.法人是一個多層次的社會系統,在法人犯罪中,必須根據法人犯罪活動所涉及的時空範圍來確定由哪一個層次的法人系統作為犯罪主體承擔刑事責任。
“自然人(個人)刑事責任與法人刑事責任一體化,是何秉松教授的重要刑法思想之一,也是世界刑法理論史上的一個創舉”。[19]傳統的刑法理論和犯罪構成理論都是以自然人刑事責任為基礎,排除法人刑事責任。要實現兩者一體化,就要求把它們融合在一起,構建一個有共同理論基礎的、協調一致的理論新體系,這是一個繁重而艱巨的任務,何秉松教授出色地、創造性地為完成這個任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997年刑法修訂後,何秉松教授又據此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使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新體系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人權防衛論
人權防衛論由教授於2010年在第二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大會上提出的。
何秉松教授認為,人權防衛論的兩大基石是“防衛人權”與“中庸精神”。何秉松教授特彆強調他的人權防衛是全面的、平等的人權防衛,是“平等地維護所有公民的人權”。他將所有人劃分為兩類: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被害人或潛在的被害人。因此,人權防衛也是雙向的:一方面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侵犯人權;另一方面,防止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實施犯罪,侵犯人權。防衛人權是國家適用刑罰的唯一目的,其邏輯上的必然結論就是排除任何其他目的。
何秉松教授認為中庸是中國儒家倡導的一種宇宙觀、方法論和道德境界。刑罰堅持中庸精神,做到公正、適中、適度,充分發揮其作為實現防衛人權最高價值目標的手段所必然具有的自我控制、自我約束的內在機制,從根本上防止刑罰的不當或濫用,永遠保持其“手段善”的性質。這種手段與目的協調統一的必然結果就是互相對立的兩類人(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被害人或潛在的被害人)的重新融合,達到中庸的最高境界———“和”,即和諧社會。刑罰堅持中庸精神,從根本上說,是實現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需。
奠基反對恐怖主義的理論
2001年12月,民眾出版社出版了何秉松教授的專著《恐怖主義、邪教、黑社會》。由於此書是在震驚世界的“9.11”事件之後不久出版的,因此特別引人注目。此書的恐怖主義部分也特別出色。這本書對恐怖主義的研究,有許多有重大理論價值的和實踐意義的內容。
何秉松教授在深入研究了恐怖主義的歷史發展過程以及現實的形形色色的恐怖主義活動,並對大量的、多種多樣的恐怖主義的理論概念進行了考察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個科學的恐怖主義的定義:“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毀滅性手段,殘害無辜,製造恐怖,以達到某種政治目的的,是恐怖主義”。根據這個定義,他批判了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不僅嚴厲批判了各種“白色恐怖”,也同樣嚴厲批判了“紅色恐怖”。
他指出,恐怖主義的本質和核心,是以恐怖手段殘害無辜。這種任意殺戮人類最寶貴的生命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極端野蠻殘暴、極端卑鄙無恥的罪行。何秉松教授認為,人的生命是至高無上的,任何人,任何國家、民族或集團,都無權剝奪一個無辜者的生命。都無權把無辜者的生命作為達到自己目的的手段。任何恐怖主義者關於目的神聖性的自我標榜,都只能是徹頭徹尾的偽善和欺騙。判斷恐怖主義的標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判斷恐怖主義決不能從目的來判斷,也不能既從目的又從手段來判斷,因為這兩者往往是矛盾的。在目的與手段的關係上,手段是判斷恐怖主義的惟一標準。任何人只要為了政治目的而採取了殘害無辜的手段,就是恐怖主義。至於他的政治目的如何,對判斷他是否恐怖主義來說,毫無價值,毫無意義。殘害無辜就是恐怖主義,無論其目的是否正確,無論其形式如何,都是恐怖主義,都是不可饒恕的罪行,都必須堅決反對。只有普遍承認這個命題和立場,才可能有一個普遍接受的恐怖主義的定義。
何秉松教授指出:當前恐怖主義新浪潮的泛濫,“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思想根源。它是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的各種矛盾加劇和不穩定因素激增的結果。無理性的種族衝突、宗教衝突、社會衝突、國家衝突,導致恐怖主義愈演愈烈,泛濫成災、禍及全球”。在全世界,大約有25%的恐怖主義起源於宗教目的。宗教原教旨主義和種族分離主義的崛起是兩座正在噴發中的社會火山。恐怖主義就是不斷噴薄而出的可怕的、毀滅性的熔岩和烈焰。它們在播種仇恨,吞噬生命,把災難和恐懼灑向全世界。何秉松教授強調說,國際恐怖活動的全球化,要求加強反恐鬥爭的國際合作,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如國際、區域、多邊和雙邊等各個等級,國際一級的合作是其最高形式,這是指在聯合國範圍內整個國際社會的合作。鑒於反恐怖主義鬥爭的特殊性質,應當特彆強調和加強國際一級的合作。這是最理性、最有效的合作。它能保證反恐怖主義的鬥爭符合國際法和人道主義的基本準則。
各國除了在國際範圍內尋求與他國的廣泛合作外,更重要的是加強本國反對恐怖主義的鬥爭。由於恐怖主義自身的暴力性和緊迫性,反恐措施應立足於如何及時發現、防止、制止、反擊恐怖主義行為及消除其造成的危機。因此,首先要制定國家的反恐怖主義的戰略,從全球和全國的高度分析本國反恐怖主義鬥爭面臨的形勢,確定戰略目標、方針政策、策略原則和計畫措施。
奠基有組織犯罪的理論
《有組織犯罪研究》是何秉松教授的重要代表作之一,此書共三卷,第一卷《中國大陸黑社會(性質)犯罪研究》、第二卷《港澳台黑社會犯罪研究》已經正式出版。對國際國內的有組織犯罪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構築了一個龐大的理論體系,提出了許多新內容、新觀點。這裡僅介紹第一卷《中國大陸黑社會(性質)犯罪研究》的理論觀點。此書並非單純的刑法學專著,而是運用哲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犯罪學、刑法學等多學科進行綜合的和實證的研究成果。它以翔實豐富的史料闡明清朝幫會蛻化為舊中國黑社會的歷史過程、特點、規律和原因;以大量資料和數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大陸黑社會(性質)犯罪產生髮展變化的全過程及其各個階段作了科學的分析和論證,對其今後發展的趨勢作了預測;對中國黑社會組織的概念與特徵作了歷史的和全面的考察與分析,提出了一個更精確的概念;對黑社會組織(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性質作了社會學分析,批判了美國學者的三種代表性理論:“外國人陰謀集團/官僚主義模式論”、“保護關係模式論”和“企業模式論”,提出了“非法權力模式”;闡明了黑社會組織與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會道門的區別;創造性地提出了解釋我國大陸黑社會犯罪原因的“自組織原因論”。全面地闡述了我國對黑社會犯罪的預防和控制的戰略策略、方針政策和戰術措施。在有組織犯罪理論方面,僅就已經完成的兩本專著《中國大陸黑社會(性質)犯罪研究》和《港澳台黑社會犯罪研究》而言,如此全面、系統、深入地研究中國大陸和台港澳地區的黑社會犯罪,在理論發展史上是第一次。它們以翔實的資料、豐富的內容、充分的論證、透徹的分析和深刻的理論,構建了一個歷史與現實統一,理論與實踐結合的完整的新體系,為中國有組織犯罪理論的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60耕耘桃李滿天下
發展科學與培育人才,是何秉松教授一生的理想與追求。但是,他似乎更重視人才的培育。他曾經說過:“得天下英才而育之,是我作為教師的最大心愿、最大幸福。”如今,這位80旬老人,已經在中國政法大學(包括其前身北京政法學院)執教60年了。迄今為止,他已招培養了40多名博士、80多名碩士。其中不乏非常優秀的人才。有的已官至部級,有的已成為著名的中國刑法學家,有的已成為法學院校的掌門人。一直以來,他對博士生既嚴厲又慈愛,盼望他們早日成為國家棟樑。他說:“十年樹木,百年樹人。一名博士生導師,能培育出幾個重量級的優秀人才,已是很大的成績。如能培育出一兩個頂尖人才,簡直是偉大的成就,比自己創造一個理論新體系更為重要。一生辛勞,都可以得到慰藉了。”林藝編輯整理。
這就是何秉松教授,一個堅忍不拔、自強不息,六十年如一日,為科學與教育事業獻身的理想主義者。
人物評價
學界評價:刑罰學泰斗何秉松
我和何秉松教授可謂亦師亦友。1952年,當我成為北京政法學院的學生時,何秉松教授剛從北京大學畢業,到中國政法大學的前身北京政法學院執教。那時他才20歲,與我們這批學生年齡相仿,甚至還不如有的學生年齡大。但是,他講授的刑法課廣徵博引,深受學生的喜愛,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除了十年“文化大革命”以外,何秉松教授沒有離開過三尺講壇,一直在北京政法學院及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和講授刑法,可謂科研結碩果,桃李滿天下。
一、潛心學術,創建刑法理論新體系
何秉松教授的科研能力和不斷創新的探索精神,是刑法學界所公認的。“我有時不同意何教授的觀點,但我對他的探索精神深表欽佩”,這是當下刑法學界很多學者的一致看法。
何秉松教授有一句名言:“自由是科學的本性,創新是科學的生命。沒有自由,科學將淪為奴婢;沒有創新,科學將枯萎死亡。”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何秉松教授以其深厚的學術功底和無所畏懼的創新精神,一直沿著自由創新的道路,不斷地攀登科學高峰,對我國刑法學理論的許多領域進行了一個又一個創新。他在《法學研究》1986年第1期發表的《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新體系》一文,是我國刑法學研究涉及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定罪的根據、刑事責任的概念、犯罪的本質特徵等一系列重大問題的先導。1987年,他發表《對犯罪構成的哲學思考——論犯罪構成的概念》一文,開始運用系統論的觀點,研究犯罪構成問題,並取得了初步的成功。20世紀90年代初,他創立了自成一家的犯罪構成理論,即“犯罪構成系統論”。在此期間,何秉松教授還對法人犯罪問題進行了全面、深入、系統的研究,創立了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理論,即“人格化社會系統責任論”,並明確提出建立以個人責任和法人整體責任一體化為基礎的刑法理論體系。
此外,“人權防衛論”“全球化時代刑法理論新體系的初步構想”都是他為中國刑法理論體系的科學化所作的獨一無二的理論貢獻。他對刑事政策科學新體系、恐怖主義犯罪理論、有組織犯罪理論的研究,都形成了自己的理論體系。他的學術視野不限於刑法,甚至還包括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對極“左”思想的批判所寫的文章,如《關於黑格爾學說評價的幾個問題》《重溫劉少奇同志關於法制建設的論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證據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何秉松撰文從法律角度分析六安農校事件》等較有影響的論文。
何秉松教授出版的《刑法教科書》,不僅在國內已再版6次,而且已被翻譯成日文,在刑法學研究較為發達的日本出版。是見何秉松教授的刑法理論已經在國際上產生了一定影響。
二、壯心未已,推動刑法理論全球化
進入21世紀以後,何秉松教授致力於對犯罪和刑法(理論)(以下簡稱刑法(理論))全球化的倡導和研究。為了推動刑法(理論)全球化,他加強與國外學者的合作與交流,從2000—2010年,先後召開了10次國際研討會,組織我國專家學者與英國、美國、俄羅俄、德國、法國、日本、西班牙、加拿大等國及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專家學者進行廣泛的學術討論。《刑法犯罪論體系研究》(2003年)、《中俄與德日兩大犯罪論體系比較研究》(2008年)、《新時代曙光下刑法理論體系的反思與重構——全球性的考察》(2008年),都是他推動刑法(理論)全球化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2009年,他以超人的膽略和勇氣,發動並組織8個國家的著名學者,在短短一年內創立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並成功地召開了每年一屆的刑法國際論壇,為全面地促進各國刑法(理論)的改革、創新、融合與發展,逐步實現刑法(理論)的全球化,開闢了一條嶄新的道路。
何秉松教授在其起草的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IFCCLGE)宣言中指出:“我們深信,全球化時代的來臨是刑法和刑法科學發展的一個新起點。我們必須根據全球化時代的歷史使命和時代精神,研究犯罪和刑法(及其理論)的新問題,以推動刑法科學進一步發展。為此,中國、美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俄羅斯、西班牙8個國家的犯罪學和刑法學學者,創立了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法國際論壇及其基金會,以倡導全球性的刑法改革運動。這個運動的性質和目的是:根據全球化時代的歷史使命和時代精神,全面地促進各國刑法(理論)的改革、創新、融合與發展,以便在與犯罪作鬥爭中,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基礎,實行法治,保護和保障人權,並最終實現刑法(理論)的全球化。這是一項具有歷史意義的偉大事業,也是一個非常漫長的歷史過程。”何秉松教授是論壇的副理事長兼秘書長,也是歷屆論壇的主席,他是一個胸懷大志、高瞻遠矚、不畏艱險、不辭辛勞的拓荒者。
為表彰他對刑法(理論)全球化所做出的傑出貢獻,2010年2月,法國總統特別授予他法國榮譽軍團勳章。
三、甘於清貧,寄情自然風光山水間
作為一名國內外知名學者,何秉松教授現在還身居不足百平米的陋室中,這恐怕在同輩的學者中也是極為少有的。中國政法大學的教授都已搬進了新樓、按他的資歷,住進新樓恐怕沒有任何問題。那他為什麼不申請呢?是他沒錢嗎?正是!他曾經是審判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律師辯護團成員,以他的聲望和辯才,從事兼職律師工作,收入絕對不是問題。但他醉心於學術研究,對於生活從來都是隨遇而安,有時甚至為了進行科研活動,都可以把自己的工資“倒貼”進去。據我所知,何秉松教授的業餘愛好是登山和游泳,並把這兩大愛好作為自己強身健體的主要手段。他常常帶領自己的博士研究生們在春暖花開或者紅葉爛漫的日子,登上北京郊區的山巒,領略大自然的旖旎風光。他的登山速度之快,以致於常常將他的學生甩在後面。他有時甚至一人騎腳踏車到北京植物園裡讀書。正是有了健康的身體,他才能在70歲以後,仍然能以每年完成一本專著的驚人速度在學術之路上迅跑。(儲槐植)
社會任職
何秉松曾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恐怖主義與有組織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何秉松也曾是山東大學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同時曾兼任西南科技大學教授、法學學科顧問,法制日報法學專家顧問團成員。
主要作品
2000年--2012年何秉松出版著作一覽表
總計21本,共1100.8萬字
(譯著41萬字)
著 作 | 作 者 | 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字數 | |
刑法教科書 | 何秉松 主編 | 中國法制出版社 | 2000年6月第6版 | 101萬 | |
恐怖主義·邪教·黑社會 | 何秉松 著 | 民眾出版社 | 2001年12月第1版 | 33萬 | |
刑事政策學 | 何秉松 主編 | 民眾出版社 | 2002年5月第1版 | 43.3萬 | |
中國大陸黑社會(性質)犯罪研究 | 何秉松 著 | 中國法制出版社 | 2002年5月第1版 | 61.4萬 | |
犯罪與現代化——工業化與城市化對犯罪的影響 | [美]路易絲·謝利 著何秉松 譯 | 中信出版社 | 2002年7月第1版 | 13萬 | |
黑社會犯罪解讀 | 何秉松 主編 | 中國檢察出版社 | 2003年6月第1版 | 34.3萬 | |
稅收與稅收犯罪 | 何秉松 主編 | 中信出版社 | 2004年1月第1版 | 60萬 | |
刑法的結構與功能 | [美]保羅·H.羅賓遜著何秉松、王桂萍 譯 |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05年6月第1版 | 28萬 | |
中國與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比較研究 | 何秉松主編(中方) | 法律出版社 | 2008年10月第1版 | 40.5萬 | |
新時代曙光下刑法理論體系的反思與重構——全球性的考察(中英文版) | 何秉松 主編 |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2008年10月第1版 | 56.2萬 | |
中國大陸黑社會(性質)犯罪研究[有組織犯罪研究(第1卷)] | 何秉松著 | 民眾出版社 | 2009年5月第1版 | 59.9萬 | |
台港澳黑社會犯罪研究[有組織犯罪研究(第2卷)] | 何秉松著 | 民眾出版社 | 2010年1月第1版 | 67萬 | |
全球化時代有組織犯罪對策 | 何秉松 主編 |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10年10月第1版 | 80.2萬 | |
何秉松刑法學文集(僅限於刑法學,不包括其他論文) | 何秉松著 |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11年10月第1版 | 95.6萬 | |
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罰新理念(上) | 何秉松 主編 |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11年11月第1版 | 94.6萬 | |
全球化時代犯罪與刑罰新理念(下) | 何秉松 主編 |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11年11月第1版 | 15萬 | |
人權防衛論——對傳統刑法理論的反思與超越 | 何秉松著 | 民眾出版社 | 2012年1月第1版 | 68.4萬 | |
台灣黑社會犯罪 | 何秉松張平吾 著 | 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 | 2012年11月初版 | 35萬 | |
後拉登時代國際反恐鬥爭的基本態勢和戰略(上) | 何秉松主編 |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13年1月第1版 | 91.9萬 | |
著 作 | 作 者 | 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字數 | |
後拉登時代國際反恐鬥爭的基本態勢和戰略(下) | 何秉松主編 | 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12年11月第1版 | 23.5萬 | |
Organized CrimeWorld Perspectives | 何秉松是該書第十二章的作者 | Person Education, Inc, Upper Saddle River,New Jersey | 2003年第1版 | 第12間,總計12頁內容 | |
著作 | 譯者 | 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何秉松主編《中國刑法教科書》(上、下卷) | 長井圓 譯(日文) | 八千代出版 | 2003年版 |
何秉松 著《中國大陸黑社會犯罪研究》 | 阿芙列莫娃譯(俄文) | 遠東國立大學出版社 | 2005年版 |
何秉松 著《中國有組織犯罪研究》(兩卷本) | 阿爾巴羅·拉魯 譯(法文) |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出版社 | 2012年版 |
何秉松(中方主編)《中國與俄羅斯犯罪構成理論比較研究》 | 叢鳳玲 譯(俄文) | 聖彼得堡法律中心出版社 | 2009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