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根據山西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等六部門《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意見的通知》(晉衛科教發〔2014〕18號)和《山西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衛科教發〔2014〕38號)等規定,為積極穩妥推進我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提高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安全,制定本辦法。

山西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山西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等六部門《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意見的通知》(晉衛科教發〔2014〕18號)和《山西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衛科教發〔2014〕38號)等規定,為積極穩妥推進我省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提高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項資金是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過程中所需的經費,主要包括人員、基地建設和綜合管理等經費。

第三條 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

(二)突出重點,保證急需。資金分配優先向全科以及兒科、精神科等急需緊缺專業傾斜。

(三)權責明確,規範管理。明確資金管理各方職責,協力加強資金管理。

(四)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經費保障

第四條 專項資金堅持“政府投入、基地自籌、社會支持”的多元投入機制,各級政府、培訓基地和委派單位共同承擔。

第五條 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項經費省級補助機制。省級財政對參加培訓的未就業醫學院畢業生按照我省購買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的財政補助政策,給予最低工資和社會保險補貼,2016年為每人每年8500元,今後根據全省社會平均工資適時調整。

中央財政按每人每年3萬元的標準對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予以補助。各市財政、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培訓工作。

培訓基地能力建設補助資金項目根據住院醫師培訓規劃予以專項補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綜合管理經費根據工作實際情況按年度列支。

第六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按標準發放培訓對象生活補助。按照國家規劃與標準,積極籌措資金推進基地建設、教學實踐等活動。

第七條 財政補助資金預算編制、下達及資金撥付。

(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培訓規劃、招錄人數和補助標準等因素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報送財政部門核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對於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衛生計生委應在接到省財政通知後12日內將資金分配計畫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應按照規定在15日內下達預算。對於省級補助資金,應執行提前下達下年度預算的有關規定。

(三)資金採取“預撥+結算”的方式下達,當年按培訓計畫人數全額預撥,次年根據上一年實際培訓人數結算。

第八條 培訓基地要根據培訓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送資金使用計畫,財政部門要及時審批計畫,根據使用計畫按時撥付專項補助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第三章 經費使用

第九條 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由培訓基地統籌使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培訓對象的生活學習補助和培訓基地的教學實踐活動補助兩個方面,用於培訓對象(本院住院醫師、外單位住院醫師、社會化學員)的生活學習補助應不少於2/3;省級專項補助經費全部用於社會化學員的生活補助;對於貧困地區和全科、兒科、精神科、婦產科等緊缺專業培訓對象的補助及教學活動實踐等經費發放可適當傾斜。

第十條 培訓基地、委派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保障培訓對象在培訓期間的待遇發放。

(一)單位委派的培訓對象,培訓期間原人事(勞動)、工資關係不變,委派單位、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三方簽訂委託培訓協定,其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由原單位承擔,並按規定及時繳納或發放。委派單位發放的工資低於培訓基地同等條件住院醫師工資水平的部分由培訓基地自籌經費補足。

(二)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與培訓基地簽訂培訓協定,其培訓期間的生活補助由培訓基地負責發放,標準參照培訓基地同等條件住院醫師工資水平確定,不足部分由培訓基地自籌經費補足。

(三) 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研究生執行國家研究生教育有關規定。培訓基地可根據培訓考核情況向其發放適當生活補貼。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向培訓對象發放生活學習補助原則上要通過銀行卡直接發放,不得以貨幣形式發放,保證資金髮放的公開、透明。

第十二條 培訓對象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的,順延期間費用自理。無故擅自中途退出培訓的培訓對象,要全額返還培訓經費;對拒不返還培訓經費者將納入誠信檔案,記入人事檔案。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的教學實踐活動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補助培訓基地的師資培訓、培訓過程管理與質量控制、公共課教學、考核認證等活動及帶教老師帶教活動的績效工資等。對於全科、兒科、精神科、婦產科等緊缺專業的教學實踐活動經費補助可適當傾斜。

第十四條 培訓基地能力建設項目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基地教學設施建設、設備購置和信息化建設等,屬於政府採購目錄範圍內項目,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

第十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綜合管理經費主要用於組織開展招錄審核、師資培訓、考試考核、業務培訓(會務)、資料費(含編輯、排版、校對、印刷)、學員檔案管理、培訓基地評估及監管、培訓質量控制、信息化運營和維護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對專項資金籌集、使用、統計分析等環節進行統籌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和衛生計生部門以及補助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執行預算和國庫管理、政府採購管理等有關規定,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不得擠占挪用,按照規定的範圍和用途使用。

加強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當年補助的專項資金原則上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補助資金按財政部和我省結餘結轉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對中央和省級的補助資金結餘結轉進行定期清理,對規定時限內未分配完畢且無正當理由的,以及連續兩年未用完的補助資金,收回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 培訓基地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要對培訓對象的執業資質、崗位勝任力及績效考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要與基地自籌金額掛鈎。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合理規劃預算,確保經費安全、合規、有效使用。

第十九條 培訓基地要嚴格按照批准後的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 省衛生計生委將會同省財政廳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開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各培訓基地及相關單位應定期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自查。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使用專項資金的,應當由財政部門追回使用的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培訓基地及相關單位要加大對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資金投入,資金投入情況納入對培訓基地的評估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參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