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政策體系

住房政策的實施缺乏監督機制第一,住房政策的監督機制僅僅是一種形式。 但是,在我國的住房政策的監督機制卻沒有發揮作用。 他們對住房政策的支持與否,決定了住房政策的是否能夠成功,得到落實。

我國建立住房政策體系的基本國情

建立我國的住房政策體系,必須考慮三個基本國情:
第一是基本國情是人口基數大,中低收入家庭多,人地矛盾尖銳。目前,我國城鎮居民約有5.6億人,約1.9億戶家庭。其中,中等收入以下家庭約占70%,約4億人口,通過政府供給來主導解決這么多人的住房問題,肯定不切實際。即使雖低收入家庭(約占10%)也有近6000萬人口,其中住房困難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0平方米)就有約1000萬戶、3000萬人,超過了很多國家的人口總數。僅保障這部分人的基本住房需求就是一項非常艱巨的任務。人口多的另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人地矛盾。我國雖然有960萬平方公里國土面積,但適合城市化發展的平地面積只占12%。我國人均平地面積不到900平方米,與人地矛盾非常突出的日本相當。平地資源的高度稀缺,意味著占有土地的邊際機會成本很高。
第二是基本國情是社會差距巨大。2005年,我國最低收入戶的房價收入比(指居民購房總價與家庭年收入的比值)是22.69,而最高收入戶的房價收入比只有2.45,二者的差距達到了20.24,大大高於國際同等水平的差距。而且,這種差距呈逐年擴大的趨勢。2000年最低收入戶房價收入比是最高收入戶的5倍,2001年擴大到5,4倍,2003年擴大到8.5倍,2004年又擴大到8.9倍,2005年進一步擴大到9.3倍。如果以房價增速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增速大體同步為合理標準來看,我國近兩年房價增速明顯偏高,直接導致了中、低收入家庭購房支付能力下降。但由於低收入家庭收入增速一直較低,即使房價增速保持在一個合理水平,這些家庭的房價收入比也依然會較高,與中、高收入家庭的差距也會繼續擴大。因此,我國住房問題的核心是購買能力的社會差距過大,根源是收入差距過大。
第三是基本國情是住房徵信體系不完善,公民與政府間還不能實施有效監督。目前,與居民住房、購房相關的信息還分散在房屋、城建、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門,不僅各個部門內部的徵信體系不完善,部門之間也無法互聯互通,政府主管部門也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共信息披露制度,整個住房徵信體系很不完善。政府不能準確掌握居民的收入、住房情況,居民也不能對政府及政府官員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當然,我國還有其它基本國情,但上述三個基本國情是決定我國住房政策體系的最主要因素。

我國住房政策體系的總體構想

儘管居民購房能力的差距主要是因為收入差距造成的,但理論和實踐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低收入家庭不太可能通過提高家庭收入來顯著提高購房能力。因此,基本居住權的保障、購房能力社會差距的調節需要政府住房政策發揮作用。
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收入差距客觀存在的現實,決定了政府對不同收入群體,應該有不同的住房政策:對低收入家庭,主要通過廉租房等政策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求;對高收入家庭,主要通過市場來滿足其合理的居住和投資需求,但政府要通過間接調控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對於中等收入家庭,則需要政府和市場同時發揮作用。從國際經驗來看,這種邊界的劃分是非常必要的,否則不是政策走樣就是擾亂市場,違背政策的初衷。
我國收入差距巨大、中低收入家庭眾多、徵信體系不完善等現實國情,決定了我國政府直接供給住房只能限制在小範圍,即最低收入家庭。對於眾多的中等(包括中低和中高)收入家庭,政府首先應調控市場來滿足多樣化的需求,同時通過金融支持來提高這些家庭的支付能力。對於高等收入者,應由市場來供給住房,政府主要通過貨幣政策來調節房地產市場的波動。因此,我國住房政策體系應包括四個基本部分:累進制的房地產稅收制度,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廉租房制度,以及以貨幣工具為主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同時,在上述政策框架內推進經濟適用房和雙限房政策的有序轉型。

我國住房政策體系的缺陷

我國的住房政策體系形成的時間還比較短,發展也不夠成熟,我國的住房改革在歷史中留下的問題,嚴重製約了住房政策的完善。我國在建國以後,住房完全是社會福利性質的,在改革開放以後,住房大多依靠國家和單位的分配,這些政策逐漸變為住房政策改革的絆腳石。在我國住房政策沒有足夠的法律支撐,執行的難度很大。住房政策沒有法律作為支撐,政策的標準混亂,政策執行難以落實。另外由於中央與地方,政府、開發商和消費者之間存在著利益的博弈,政府的巨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缺乏默契,使得住房政策的落實更加困難。大體來說,我國當前的住房政策體系與我國的現階段的社會發展水平基本適應,但也由於以上種種原因,我國的住房政策存在很多缺陷,若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則無法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
住房政策的實施缺乏監督機制
第一,住房政策的監督機制僅僅是一種形式。監督機製作為一個完整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功能得以發揮,目標得以實現的保證。住房政策體系包含了與住房問題相關的各個子政策,每項政策的落實都離不開監督機制的運行。但是,在我國的住房政策的監督機制卻沒有發揮作用。具體的表現為,土地轉讓金作為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從中牟利,使得住房政策的執行朝著利己的方向發展。在住房保障方面採取放任自流的方式,住房困難的居民的住房需求無法得到保障。另外,近幾年間,我國將房地產經濟看做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力發展房地產市場,但是忽視了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使得不公平交易屢見不鮮,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第二,我國的政策評估主體單一。僅僅局限於政府機關,沒有考慮房地產商和消費者的需求,特別是消費者。實際上,開發商和消費者作為房地產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對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至關重要。消費者的購買需求和滿意度影響著住房的價格,而開發商的利益也影響著住房的質量和價格。因此,在住房政策的設計過程中,應將他們的需求列為主要考慮的因素。他們對住房政策的支持與否,決定了住房政策的是否能夠成功,得到落實。
住房政策體系缺乏前瞻性和穩定性
第一,住房政策依據不明確。政策作為對客觀事物反映的主管觀活動,必須以客觀事實為基礎。因此,一項政策是否科學合理,取決於制定該政策依據的對客觀事實的科學認知。但是,我國在制定住房政策之前,沒有認清我國住房問題的實際情況,盲目制定了政策,因此表現出很大的隨意性。常常使得政策目標和政策依據脫鉤,政策效果和政策目標偏離。例如,在2008年,政府為了拉動內需,促進房地產事業的發展,降低貸款利率,但是對大多數消費者並沒起到作用,相反銀行違規貸款,投機者肆意騙貸頻頻出現。因此,寬鬆的貨幣政策沒有刺激消費,反而給投機者可乘之機。另外,最近幾年建設的經濟適用房,並沒有改善低收入階層的住房需求,反而使部分高收入者利用經濟適用房獲利。經濟適用房原本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但是由於缺乏適當的監督機制,使得開發商享有一系列的優惠,在實際操作中,導致保障對象名不副實,一度成為百姓指責的對象。
第二,政策設計不完善,經常朝令夕改。在我國,政府在設計住房政策時,沒有考慮住房問題相關的因素,出現制定政策目標過窄,不周全的現象。隨著這些問題的出現,政策經常改變,政策難以得到貫徹實施。各地方政府過度強調房地產在國民經濟的支柱地位,忽視了住房在社會發展中的民生功能。住房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它不僅僅具有經濟屬性,還需要政府保證的社會保障屬性。目前,我國國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的情況下,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才是經濟發展的前提和保證。但是,在實際過程中,過於強調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政府應該保障居民的住房權的職能,卻沒有發揮,這必然會影響社會的穩定。另外。針對房地產二手市場,也沒有有效的調控政策。
住房政策缺乏延續性
第一,政策連貫性不強。一個時期的政策是否連貫是政策目標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若前後政策自相矛盾,不僅不能使政策得以落實,還會使得民眾對政策產生質疑,若是如此,這項政策將很難得到保證。在我國現行的住房政策體系中,這點並不令人如意。雖然我國當前的國情比較複雜,各個地方省市的情況、經濟發展水平也各不相同。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住房政策實行的難度,但政策間矛盾和衝突,更加制約了住房政策功能的發揮,也損傷了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政府對住房市場的調控力度不夠。政策功能的發揮,不僅需要人民的理解和履行,還需要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後盾。住房政策為了滿足大多數人的住房需求,就不可避免的經過各個利益團體的博弈。在政策的實行過程中,必然遇到種種阻力。這種現象存在於上下級政府之間,由於在住房問題上,各級政府存在著利益錯位,使得住房政策無法有效落實。由於住房保障恰恰同市場逐利的方向“背道而馳”,保障政策要求優先滿足基本的居住需求,保障房需要低成本甚至免費供地,對一些地方而言不僅無利可圖反而加重負擔,因而缺少實施保障房政策的足夠動力。更有甚者,打著發展的旗號,為了土地市場化開發的利潤最大化,不惜與民爭利,大肆侵犯公民基本的居住權利。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對部分民眾的權利侵害上。當今,房價飆升,中央政府在住房保障、房地產金融等方面頻繁出台政策,但是收效甚微。
土地供應政策存在漏洞
第一,地方政府獨攬土地經營權。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政來源,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面對房地產開發商和建立保障性住房,由於利益的驅使,必然選擇支持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這也為土地管理過程中的“權力尋租"提供了支持。
第二,長期的緊縮性土地政策推動了房價繼續上漲。我國土地資源稀缺,為了避免地產開發商囤積土地,實施緊縮性的土地政策。近年來,土地出讓金的標準不斷上漲,在一些大城市,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形成了名副其實的“寸土寸金"的現象。這種土地供應政策影響了住房的供給量,並且推動了房價的繼續上漲。
住房金融政策不完備
第一,不健全的貸款人資格審核機制。到目前為止,我國的融資渠道較為單一,銀行貸款仍是房地產企業的開發資金和消費者購房資金的主要來源。雖然國家對於信貸資格做了統一的要求,但是也允許銀行根據各自的情況適當調整信貸標準。面對金融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一些銀行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息收入,降低貸款人的審核標準,這為一些誠信較低的企業和個人的投機行為提供了條件,也為銀行的金融系統埋下隱患。
第二,保障性住房的金融制度缺失。低收入家庭的購房負擔較重。我國針對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政策較為零散。政策性的住房金融措施沒有上升到制度層面。住房公積金作為主要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覆蓋面較窄。另外由於風險擔保機制的缺失,商業銀行常常不會受理政策性住房的貸款。沒有享有住房公積金的家庭負擔更重。
廉租房制度還待完善
從法國解決住房問題的經驗來看,廉租房是一項較為成功的措施,但是我國在推行廉租房制度中,還存在這種種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房屋的質量過低。與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我國的廉租房標準太差,突出的表現為配套設施不全,房屋質量簡陋,遠離市區,交通不便。這種狀況不能滿足收益對象的住房需求。我們應該認識到,儘管廉租房是一種保障性住房,面對的是中低收入的群體,但並不意味著廉租房就代表了質量差,配套設施不全的房子。相反,為了防止居住隔離,貧富分化現象,更應該提高廉租房的質量和基本設施。
第二,難以保障公平性。我國的廉租房制度起步較晚,在開發總量上,廉租房所占的比例較低。缺乏嚴格的資格審查機制,使得真正有住房困難的居民無法獲得住房,而一些高收入居民利用政策的漏洞,成為廉租房的受益者。另外,住房補貼制度缺乏監督審查機制,這使得住房補貼政策的公平性遭到質疑。
第三,資金來源短缺。廉租房制度的貫徹實行,必須有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我國的廉租房的運作資金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公積金的收益和財政支出。由於土地出讓金在很據地方不同,時間不同而改變,因而具有不確定性。住房公積金的收益具有不可預期性。儘管財政支出相對穩定,但是住房保障資金很少被考慮到每年的財政預算之中。這些都影響了廉租房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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