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等國家建房,靠組織分房,要單位給房”是福利分房的典型特徵。在福利分房的時代,屬於全民所有制的城市土地實際上歸國家、政府支配,政府蓋房子,分給老百姓住,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公房”。國家定面積、定標準、定租金(收上來維護房子),無法轉賣、限制轉租,在分房的時候一般優先考慮結婚的夫婦,然後按照工作時間長短、職位的高低等等來排分房的時間、分房的面積等等。但那個時候的人們並不擔心沒有房子住,只是時間長短、房屋面積的大小問題。
如果單身一人,想要分到一套獨立的房子則非常難,一般只能分到一套房子裡的一小間過渡,到了結婚的時候才有機會分到一套獨立的房子。那時候的福利分房根據不同的單位具體情況不同,有些單位完全不收費,有些單位則象徵性地收一點租金,由於收取的租金極其有限,國家每年還要拿出大量的資金,用於補貼住房維修和管理方面的開支,但老百姓的支出非常少。
弊端
其實福利分房並不完全福利,這種分房制度帶有一定的計畫經濟色彩,其中也有一些弊端:
首先,部門利益很難打破,有悖於社會公平。一些強勢的部門會利用手中的職權,占有很多資源,比如土地、蓋房的資金、房屋產權等等,手中掌握著巨大的社會財富,這些單位通過強勢地位取得了巨大的壟斷利潤,而一些清水衙門卻由於職權弱勢,分不到一杯羹,時間一長,會很容易引起矛盾的。
其次,福利分房子很容易滋生腐敗。一些與權力核心比較近的人通過種種非常手段,拿到了好房子,而一些被排擠打壓的沒有混開的人,則分的差房子乃至分布上房子。人們為了分房子都拚命送禮拉關係,搞得單位作風烏煙瘴氣。
還有,單位為了拿地,就拿著職權去和相關部門還有建築開發商做交換,這樣的權權交易、權錢交易帶了很多惡劣的效果。 其實,現代商品住房推向市場化是很好的抉擇,已有住房保障問題解決不好,歸根結底不是住房市場化造成的,恰恰相反,而是市場化不深入造成的。政府部門已經意識到了這些問題,國家不斷出台政策,全方位、多層次地保障不同階層老百姓的住房問題,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等等,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推進和深化,住房問題會越來越不是問題。
基本簡介
福利分房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計畫經濟時代特有的一種房屋分配形式。
在市場經濟中,房屋是具有價值的,人們需要用貨幣去購買,交換。在計畫經濟中,人們所有的剩餘價值都被國家收歸國有,國家利用這些剩餘價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業單位蓋住房,然後按級別,工齡,年齡,居住人口輩數,人數,有無住房等一系列條件分給一部分人居住。居住的人實際支付的房租遠遠低於建築和維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實際上是一種福利待遇。
歷史發展
提出
從1956年開始,按照中國共產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政策,對城市私人房產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通過國家經租、公私合營等方式,逐步改變其所有制。改造工作一直延續到1964年。1963年9、10月,中央和國務院召開了第二次城市工作會議,決定對房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城市的公有住宅、中國小校舍和機關、事業單位的房屋,應當逐步由市人民委員會統一經營管理。……統一規章制度,統一租金標準,統一調劑和分配,統一組織維修,統一建設。”
文化大革命時期,國民經濟到了崩潰的邊緣,城鎮住房建設受到很大影響,處於停滯狀態。
興起
改革開放前的住房制度是與20世紀50年代建立起來的計畫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這種住房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建房資金來源於國家財政和企業福利基金,是一種純粹的財政支出,職工不承擔住房建設投入的責任;住房分配採用無償的實物福利分配製,分房標準主要以工齡、廠齡、家庭人員的結構等非經濟性因素為依據,同職工的勞動貢獻脫離;分配給職工的住房採用低租金制,實際上所繳房租不能抵償住房維修和管理成本,虧損部分由國家和企事業單位補貼;住房管理行政化,企事業單位的房管部門,只管分房、修房,不講經濟核算,經濟效益。
終止時間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開始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從1993年開始停止幹部職工住房實物分配,開始實施集資建房政策。特別是1998年後,明確提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促進住房商品化,開始了房地產業10年市場化發展的歷程。199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要求自該年7月30日起停止福利性分房,全面實行住宅商品化。1999年,國務院又專門下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在京中央機關和國家機關要“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隨後,企業福利分房的嘗試也被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