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配套設施

(l)住宅基本生活單元的配套設施。 (2)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 (3)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指為城鎮居民創造衛生、安全、寧靜、舒適的居住環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屬設施。住宅配套設施是由多系統組成的,按其服務層次。應包括以下內容: (l)住宅基本生活單元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應有居民服務站、小商店、文化室、兒童遊樂場等; (2)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 l萬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包括託兒所、幼兒 園、國小、中學、儲蓄所、郵電所、運動場、糧店、煤店、百貨店、副食品店、菜店、飲食店、理髮店、小修理門市部、綜合商店、腳踏車棚、廢物資源回收筒、居委會、變電所、公共廁所、垃圾站等; (3)住宅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4至5萬人左右,其配套設施包括醫院、門診部、銀行、辦事處、郵電支局、電影院、科技文化館、青少年之家、運動場、多種與生活有關的商店、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商業管理機構、房屋管養段等; (4)市政公用設施。指在全市範圍內住宅配套的設施、包括城市公用事業和城市公用設施。前者指城市自來水、煤氣、供熱、公共運輸;後者指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公共衛生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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