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築設計規範

住宅建築設計規範是建設部發布的檔案。

簡介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14
【生效日期】1985-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住宅建築設計規範

(GBJ96-86)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住宅建築設計的質量,使住宅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城鎮及工礦區新建、改建、擴建的三十層及三十層以下的住宅建築設計。

第1.0.3條住宅建築設計必須遵循國家在住宅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住宅面積標準。

第1.0.4條住宅建築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及居住區規劃的要求,並應與周圍環境協調。

第1.0.5條住宅建築設計應以近期使用為主,適當考慮今後進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條住宅的層數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
二、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
三、中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
四、高層住宅為十層至三十層。

第1.0.7條住宅建築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 戶內設計

第一節 套型

第2.1.1條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必須是獨門獨戶,並應設有臥室、廚房、衛生間及貯藏空間。

第2.1.2條住宅套型應分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節 臥室、起居室和過廳

第2.2.1條臥室之間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積不宜小於下列規定:雙人臥室9m2;單人臥室5m2;兼起居的臥室12m2。

第2.2.2條臥室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當通過走廊等間接採光時,應滿足通風,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條起居室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面積不宜小於10m2。

第2.2.4條過廳可間接採光,其面積小於5m2。

第三節 廚房

第2.3.1條廚房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用管道煤氣、液化石油氣為燃料的廚房不應小於3.50m2;
二、以加工煤為燃料的廚房不應小於4m2;
三、以原煤為燃料的廚房不應小於4.50m2;
四、以薪柴為燃料的廚房不應小於5.50m2。

第2.3.2條廚房應設定爐灶、洗滌池、案台、固定式碗櫃(或擱板、壁龕)等設備或預留其位置。

第2.3.3條單面布置設備的廚房淨寬不應小於1.40m、雙面布置設備的廚房淨寬不應小於1.70m。

第2.3.4條壁龕式廚房必須採用電能或管道煤氣,並應設機械排煙裝置,爐灶部分應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於0.50m。

第2.3.5條廚房應有外窗或開向走廊的窗戶。

第2.3.6條採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廚房以及嚴寒和寒冷地區採用加工煤的廚房必須設定煙囪。煙囪應防止煙氣回流和串煙。

第2.3.7條廚房爐灶上應預留排氣罩位置。嚴寒和寒冷地區廚房內應設通風道或其他通風措施。

第四節 衛生間和廁所

第2.4.1條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衛生間、廁所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一、外開門的衛生間 1.80m2;
二、內開門的衛生間 2.00m2;
三、外開門的廁所 1.10m2;
四、內開門的廁所 1.30m2。

第2.4.2條衛生間內布置洗衣機時,應增加相應的面積,並設給水、排水設施及單相三孔插座。

第2.4.3條衛生間、廁所不宜設在臥室、起居室和廚房的上層。如必須設定時,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彎不得在室內外露,並應有可靠的防水、隔聲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第2.4.4條無通風視窗的衛生間、廁所必須設定通風道,並組織好進風和排氣。

第五節 面積計算

第2.5.1條住宅建築設計應計算平均每套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係數,其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平均每套建築面積(m2/套)等於總建築面積(m2)被總套數(套)除;
二、使用面積係數(%)等於總套內使用面積(m2)被總建築面積(m2)除。

第2.5.2條套內使用面積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櫃等分戶門內面積的總和;
二、躍層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三、不包含在結構面積內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
四、內牆面裝修厚度均計入使用面積。

第六節 層高和淨高

第2.6.1條住宅層高不宜高於2.80m。

第2.6.2條臥室、起居室的淨高不應低於2.40m,其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m。

第2.6.3條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時,其一半面積的淨高不應低於2.10m,其餘部分最低處高度不宜低於1.50m。

第2.6.4條廚房的淨高不應低於2.20m,衛生間、廁所、貯藏室的淨高不應低於2m。

第2.6.5條衛生間、廁所內採用蹲式大便器時,其蹲位處地面距上部存水彎的淨高不應低於1.90m。

第七節 陽台

第2.7.1條每套住宅宜設陽台或平台,嚴寒地區宜設封閉陽台。低層、多層住宅的底層每套宜設小院。

第2.7.2條陽台欄桿設計應防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在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第2.7.3條低層、多層住宅的陽台欄桿高度不應低於1m;中高層、高層住宅不應低於1.10m。中高層、高層及嚴寒地區住宅的陽台宜採用實體欄板。

第2.7.4條中高層、高層住宅的陽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陽台應做有組織排水。溫暖和炎熱地區多層住宅的陽台宜做有組織排水。

第2.7.5條陽台應設定晾曬衣物的設施。項層陽台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的連通陽台應設定分隔板。

第八節 過道、貯藏空間和戶內樓梯

第2.8.1條通住臥室、起居室的過道淨寬不宜小於1m。通往輔助用房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0.80m。過道在拐彎處的尺度應便於搬運家俱。

第2.8.2條每套住宅應有貯藏空間。吊櫃淨高不應小於0.35m。壁櫃淨深不宜小於0.45m。靠外牆、衛生間、廁所的壁櫃內部應採取防潮、防結露措施。

第2.8.3條戶內樓梯的梯段淨寬,當一邊臨空時,不應小於0.75m;當兩邊為牆面時,不應小於0.90m。

第2.8.4條戶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2m,高度不應大於0.20m。扇形踏步在內側0.25m處的寬度不應小於0.22m。

第九節 門窗

第2.9.1條外窗窗台面距樓面的高度低於0.80m時,應有防護措施,窗外有陽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條底層外窗和陽台門、面臨走廊和屋面的窗戶,其窗台高度低於2m的宜採取防護措施。

第2.9.3條面臨走廊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第2.9.4條戶門應向內開啟,並宜在構造上採取防衛措施。

第2.9.5條各部位門洞口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2.9.5的規定。
各部位門洞口的最小尺寸 表2.9.5

各部位門洞口的最小尺寸 各部位門洞口的最小尺寸

註:衛生間、廁所採用鋼門框或推拉門時,門洞口寬度可為0.60m。

第三章 共用部分

第一節 樓梯和電梯

第3.1.1條樓梯間應有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當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滿足時,應採取人工照明和通風排煙措施。

第3.1.2條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六層及六層以下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淨寬可不小於1m。
註:梯段淨寬系指牆面至扶手中線的水平距離。

第3.1.3條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5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8m。扶手高度不宜小於0.90m。

第3.1.4條樓梯平台淨寬不應小於梯段淨寬,並不得小於1.10m。樓梯平台的結構下緣至人行過道的垂直高度不應低於2m。
註:樓梯平台淨寬系指從牆面突出物外緣至扶手中線的水平距離。

第3.1.5條樓梯井寬度大於0.20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條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層樓面距底層室內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應設定電梯。
註:①住宿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時,其層數由該層起計算;
②住宅出入口層位於建築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頂平台上,並具有疏散通道時,其層數由該層起計算;
③項層為兩層一套躍層住宅,其躍層部分不計層數。

第3.1.7條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高層住宅,每棟樓設定電梯不應少於兩台。

第3.1.8條塔式和走廊式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布置。單元式住宅每單元只設一台電梯時,應在適當層數用聯繫廊連能。

第3.1.9條電梯候梯廳深度不應小於多台電梯中最大轎廂的深度。

第二節 走廊和出入口

第3.2.1條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桿高度不應低於1m,中高層、高層住宅不應低於1.10m。垂直桿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第3.2.2條高層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閉外廊,並應設開啟的窗扇或通風排煙設施。

第3.2.3條嚴寒地區住宅的出入口應設防寒門斗或保溫外門。寒冷地區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設外門或其他防寒設施。

第3.2.4條住宅的出入口位於陽台和外廊的下部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第3.2.5條住宅的出入口處應有醒目的識別標誌,並按戶設定信用箱。高層住宅的出入口處宜設管理值班室。

第三節 垃圾管道

第3.3.1條四層及四層以上的住宅宜設垃圾管道。

第3.3.2條垃圾管道不宜鄰貼臥室、起居室布置。必須布置時,應採取防潮、防塵和隔聲措施。

第3.3.3條垃圾管道應採用耐腐蝕、防潮和非燃燒材料,內壁必須光滑,頂層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線穿越。

第3.3.4條垃圾斗宜選用耐腐蝕材料,斗門應能自動關閉嚴密。每層宜設倒垃圾口。高層住宅宜設倒垃圾小間。

第3.3.5條垃圾管道項部應有排氣管道伸出屋面,底部應設封閉垃圾箱(或小間),高層住宅底層應設垃圾室。

第四節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3.4.1條住宅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採取採光、通風、防潮和排水措施。

第3.4.2條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貯藏間、腳踏車庫和設備用房使用時,其淨高不宜低於2m。

第3.4.3條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採取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採光井應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設施。

第五節 附建公共用房

第3.5.1條住宅建築中嚴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商店、車間和倉庫,並不應布置產生噪聲、振動和污染環境的商店和車間。

第3.5.2條住宅建築中不宜布置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設備用房。如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時,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及有關專業規範的規定。

第3.5.3條住宅建築中設定飲食店、食堂等用房時,廚房的煙囪應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調、冷藏設備及加工機械應作減振、消聲處理。

第3.5.4條住宅與公共用房的出入口應分開布置。

第四章 室內環境和建築設備

第一節 室內環境

第4.1.1條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間臥室或起居室能獲得日照,個別受條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條直接採光房間的窗洞口面積與該房間地面面積之比(窗地比)不應小於表4.1.2的規定。
窗洞口面積與房間地面面積之比 表4.1.2

窗洞口面積與房間地面面積之比 窗洞口面積與房間地面面積之比

註:①本表按單層鋼側窗計算,採用其他類型窗應調整窗地比。
②窗洞口上沿距樓地面不應低於2m。距樓地面高度低於0.50m的窗洞口面積不應計入。

第4.1.3條住宅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寒冷、溫暖和炎熱地區單朝向住宅必須採取通風措施。

第4.1.4條電梯井道不宜鄰貼臥室、起居室;電梯機房不宜布置在臥室、起居室的上層或與其鄰貼,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時,應採取隔聲、減振措施。

第4.1.5條寒冷、溫暖和炎熱地區住宅西向臥室、起居室的外窗宜有遮陽措施。

第二節 建築設備

第4.2.1條住宅應設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第4.2.2條嚴寒和寒冷地區的高層和中高層住宅應採用集中採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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