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層住宅

國家在1987年制定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試行)中,對民用建築高度與層數的設計,作了明確地規定:1~3層為低層住宅;4~6層為多層住宅;7~9層為中高層住宅;10層以上為高層住宅。

簡介

指一層至三層的住宅。

【注】2011年修訂的《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規定,住宅按層數劃分如下:

一、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

二、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

三、中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

四、高層住宅為十層及以上。

低層住宅的特點是:層數少、上下聯繫方便,平面布置緊湊,結構單一,平面組合靈活,既能適應較大、標準較高的要求,又能適應標準較低的居住情況。

類型

低層住宅一般指一層至三層的住宅。與較低的城市人口密度相適應,多存在於城市郊區和小城鎮。

低層住宅的類型 :

1、城市集合型:城市範圍內以集中形式建造的低標準的低層住宅。統一建造方式、較高人口聚集度,較明確的群體組合。

2、別墅:副宅,住宅以外供遊玩、修養的園林式住房,分城市型和郊野型。建築標準和環境標準較高,建築密度相對較低。

優點

1、居住行為方面,住戶接近自然;

2、居住心理方面,容易形成親切尺度,回歸、歸屬、領地感較強;

3、整體環境上,與自然環境協調性較好,尤其是與特殊地形協調具有優勢;

4、結構上,自重較輕,利於地基處理和結構設計,施工簡單,土建造價低,便於發展。

缺點

1、密度低,不利於節約用地;

2、相對多、高層建築而言,頂層、底層占比例大,處理費用所占比例高;

3、對城市來說,增加了公用設施建設量,但利用率不高。

關於如何克服低層住宅的缺點,專家建議提高建築密度和容積率

低層住宅的其他特點:在設計上與多層、高層不同:反映在平面組合、空間組合、住宅間的關係、建築造型、垂直交通聯繫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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