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審計

低值易耗品審計是對工業企業在庫和在用的低值易耗品的價值和攤銷的審計。其主要內容: (1)審查企業購入、自製、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低值易耗品,其供應渠道是否符合規定; (2)審查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3)審查企業採用的低值易耗品攤銷方法是否適應,是否體現了一貫性會計原則,有無多攤銷或少攤銷,以人為調節成本水平的問題; (4)審查低值易耗品報廢是否履行規定的報批手續,殘值價值的處理是否合規;(5)審查低值易耗品的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庫低值易耗品的帳物是否相符,在用低值易耗品是否以補助帳簿記錄管理,並按保管人設卡登記。

審計內容

1.審查企業低值易耗品的採購是否編制計畫,查明計畫中所列低值易耗品是否確為生產和經營管理上所需要。

2.審查低值易耗品購置是否符合計畫要求;是否根據規定的批准購置許可權申請審批;對於國家專項控制的物品,有無不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逃避控購,違反財經紀律。

3.審查企業是否執行國家規定的低值易耗品標準。有無混淆低值易耗品與固定資產的界限,以流動資金購置固定資產;有無超計畫或計畫外購置低值易耗品,造成嚴重鋪張浪費。

4.審查購進價格是否合理,質價是否相稱,特別是可供生活上使用的家具、工具、電扇、電爐、儀表等,有無公私不分和營私舞弊行為。

5.在庫低值易耗品要重點審查收入,發出記錄的正確性,確定期末實有數。

6.在用低值易耗品,應先根據明細帳或備查帳簿查點實物,並檢查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如領用是否交舊換新,報廢有無手續,退庫和轉移的憑證手續是否完善等。

7.對低值易耗品攤銷。主要審查攤銷方法是否合規合理,帳務處理是否及時正確,有無隨意變更,該攤不攤或不該攤而攤銷以及多攤、亂攤等問題。

8.審查有無應由基本建設或專項工程的支出化整為零、作為低值易耗品攤入生產成本的現象。

低值易耗品審計適用於對各類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審計。

特點

(一)購入審計的特點

購入低值易耗品當採用實際價格換算時,審計應注意有無將運雜費並人汁價,如有發現,應予剔除,轉列“管理費用”開支。

(二)發出審計的特點

發出低值易耗品分為“領用”和“借用”兩種。審計領用時,應注意有無配備定額及使用期限的依據:審計借用時,應審查有無辦理借用手續,不用時有無及時歸還,報廢時有無交廢換新。

(三)結存數審計的特點

審查低值易耗品結存數,應注意做好“二核對”工作。

做好“低值易耗品”帳戶在用數與“低值易耗品卡片”領用數(包括領用折卡)的核對視其是否一致;應將“低值易耗品”帳戶在庫數與“低值易耗品卡片”的結存數進行核對,視其是否相符。

(四)攤銷審計的特點

低值易耗品的攤銷辦法,一般有:一次攤銷法、五五攤銷法、淨值攤銷法、比例攤銷法四種。審查時,應注意企業所採用的攤銷辦法有無通過主管部門批准,有無發現攤銷不當,造成成本虛假不實的情況。

審計還應藉助財產清查手段,正確計算低值易耗品實際應攤銷的數額。

錯弊形態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添置高檔耐用消費品。

(2)隨意亂列自製低值易耗品成本和低值易耗品修理費用。

(3)幼畜成年不估價入帳,私自出售並私分收入。

(4)報廢低值易耗品的殘值收入不入帳,私分或私設“小金庫”。

(5)不按制度規定方法和低值易耗品的實際磨損情況攤銷低值易耗品價值,以達到利用攤銷調節費用的目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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