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審計技術的內容
一、審閱法審閱法是指通過對被審計單位有關書面資料進行仔細觀察和閱讀來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審計技術方法。根據有關法規、政策、理論、方法等審計標準或依據對書面資料進行審閱,藉以鑑別資料本身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正確、合法、合理及有效。
審閱法是一種十分有效的審計技術,不僅可以取得一些直接證據,同時還可以取得一些間接證據,如通過審閱可以找出可能存在的問題和疑點,作為進一步審查的線索。審閱法主要用於對各種書面資料的審查,以取得書面證據。書面資料主要包括會計資料和其他經濟信息資料及管理資料。
1.會計資料的審閱
會計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對它們的審閱應注意如下要點:
(1)會計資料本身外在形式是否符合會計原理的要求和有關制度的規定;
(2)會計資料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3)會計資料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正確、合法和合理;
(4)有關書面資料之間的勾稽關係是否存在、正確。
2.其他資料的審閱
對會計資料以外的其他資料進行審閱,往往是為了獲取進一步的信息。至於到底需要審閱哪些資料,則應視審計時的具體情況而定。如在審閱產品成本核算資料時,發現實際耗用工時與定額耗用工時相去甚遠,為此,應審閱考勤記錄和派工單(或生產任務通知單)等資料,以查明該單位是否弄虛作假。
必要時,應審閱的其他資料通常包括有關法規檔案、內部規章制度、計畫預算資料、經濟契約、協定書、委託書、考勤記錄、生產記錄、各種消耗定額、出車記錄等等。
3.審閱的技巧
審閱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有關資料的仔細觀察和閱讀,藉以發現一些疑點和線索,以抓住重點,縮小檢查範圍。這就要求掌握一定的審閱技巧。
(1)從有關數據的增減變動有無異常,來鑑別判斷被審計單位可能在哪些方面存在問題。有異常情況的數據,通常稱異常數,它是指某些數據資料違反了會計原理的要求,或是違反了經濟活動實際情況而出現在正常情況下不應有的現象。如庫存商品、現金、原材料等財物明細賬出現赤字餘額。
運用審閱法從異常數方面著手,來發現有無問題時,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衡量。
①從數據增減變動幅度的大小來衡量。從這方面著手發現問題,關鍵是要把握住各項經濟活動本身的數量界限。如在正常情況下工資費用、管理費用發生了巨額的增減變化,一般都隱藏有一定的問題。
②從數據本身的正負方向上來衡量。會計數字的正負方向,反映了會計賬戶表示的屬性,如財產物資類賬戶餘額出了負數,這種表示就違背了該類賬戶的屬性,一般來說均有問題。
③從相關數據之間的變化關係來衡量。相關的會計賬戶存在著一定的關係,一個賬戶的變動必然引起某個或某些賬戶的相應變動,如果變動的方向及變動的幅度不相適應,則說明這種變動存在一定的問題。如對外投資金額有了巨額增加,但投資收益增加很小甚至減少,這就說明與這種變化不相適應,可能存在某種問題。
(2)從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反映經濟活動的真實程度,來鑑別判斷被審計單位有無問題。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理應真實、準確地反映單位各項經營活動的過程和結果,如果資料反映的情況和實際活動不符,則被審計單位就有弄虛作假的可能。
(3)從會計賬戶對應關係的正確性,來鑑別判斷被審計單位有無問題。相關的會計賬戶都有明確的對應關係,而每個賬戶都有固定的核算內容,如果任意變動每個賬戶的核算內容,甚至將不相關的賬戶對應起來,一般都存在造假行為。如將投資收益、其他收入記入應付賬款賬戶,或將應收款賬戶與費用賬戶對應、收入賬戶與應付款賬戶對應,以達到轉移收入或支出的目的。
(4)從時間上有無異常,來分析判斷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問題。每項經濟業務從開始執行到結束的整個過程所持續的時間,都有一定的限度。若在有關資料上沒有載明業務發生時間,或是雖載明了時間,但從發生日至記賬日(或結轉日)之間的時差相距甚遠,則可能隱藏著某種問題。
(5)從單位購銷活動有無異常,來鑑別判斷被審計單位有無問題。審計人員可從書面資料審閱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在購銷活動方面有無捨近求遠、舍優購劣的現象,以及購銷活動內容、物流方向、購銷價格、結算方式等是否正常、合理、合法。
(6)從業務經辦人的業務能力、工作態度以及思想品德,來鑑別判斷可能存在的問題。審計人員可以從書面資料審閱入手,進一步了解重要業務經辦人的道德、業務素質情況,以助於判斷有無問題存在。
(7)從資料本身應具備的要素內容,去鑑別判斷問題存在的可能性。任何資料都應該具備所要求的要素,如果要素內容不全,均應進一步查明原因,以證實有無問題。
要有效地運用審閱法,必須結合使用覆核、核對的方法,及時證實審閱中發現的問題。審閱時應認真仔細,不要放過一個要素,更不要放過一個數字,邊審閱、邊思考,善於發現疑點和線索,並要進行完整的記錄。為了避免重複和疏漏,審閱時應運用符號,以區別已審閱和未審閱的資料。
二、覆核法
覆核法,又稱復算法或重新計算法,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憑證及會計記錄中的數據的驗算或另行計算。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往往要對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和報表中的數字進行計算,以驗證其是否正確。審計人員的計算可根據需要進行,不一定按照審計單位原來的計算順序進行;計算過程中,不僅要注意計算結果是否正確,還要注意過賬、轉賬等方面的差錯。計算還包括對會計資料中有關項目的加總或其他運算。其中加總既包括橫向數字的加總,也包括縱向數字的加總。在報表審計中,要充分注意到利用加總技術來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
1. 會計數據的覆核
會計數據的覆核,主要是指對有關會計資料提供的數據進行的覆核。
(1)會計憑證覆核。
①覆核原始憑證上的數據、單價與金額的計算有無錯誤,涉及多個子項的原始憑證,注意覆核其合計是否正確,對於自製的付款憑證如工資結算憑證,更應注意,以防有詐;
②覆核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金額合計是否正確;
③覆核記賬憑證匯總表(科目匯總表)是否正確;
④覆核轉賬憑證上轉記金額計算是否正確;
⑤覆核成本計算中有關費用的歸集與分配,以及單位成本的計算有無錯誤等。
(2)會計賬簿覆核。
①覆核明細賬、日記賬、總賬的本期借、貸方發生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②覆核各賬戶餘額的計算有無錯誤,尤其是應注意現金日記賬和有關實物明細賬的覆核,以防利用記賬技巧進行舞弊;
③覆核有關明細賬餘額之和的計算有無錯誤。
(3)會計報表覆核。
①覆核資產負債表中的小計數、合計數及總計數的計算是否正確;
②覆核損益表及其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利潤分配表中的利潤總額、淨利潤及利潤分配等有關數據的計算有無錯誤;
③覆核現金流量表有關項目的計算、小計數、合計數有無錯誤;
④覆核其他明細表有關欄和行的合計,以及最後的總計計算有無錯誤;
⑤覆核各報表補充資料中有關指標的計算是否正確。
2.其他數據的覆核
主要是對統計核算提供的一些重要指標的覆核,如工作時間的覆核,包括定額工作時間、計畫工作時間、實際工作時間,生產任務完成情況的覆核等。必要時,還應對有關預測、決策數據進行覆核。
覆核法雖然是一種較為簡單的技術方法,但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須善於抓住重點、找準關鍵的數據,必須小心謹慎、反覆驗算,絕不可過於自信和輕信。
三、核對法
核對法,是指將書面資料的相關記錄之間,或是書面資料的記錄與實物之間,進行相互核對以驗證其是否相符的一種審計技術方法。核對法亦是審計技術方法中較為重要的技術方法。按照複式記賬的原理核算的結果,資料之間會形成一種相互制約關係,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存在無意的工作差錯或是故意的舞弊行為,都會使得制約關係失去平衡。因此,通過對相關資料之間的核對,就能發現可能存在的種種問題。
在審計中,需要相互核對的內容很多,但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即會計資料問的核對、會計資料與其他資料的核對,以及有關資料記錄與實物的核對。
1.會計資料間的核對
(1)核對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核對時注意兩點:一是核對證與證之間的有關內容是否一致,包括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數量、單價、金額合計等;二是核對記賬憑證上載明的所附憑證張數是否相符。
(2)核對匯總記賬憑證與分錄記賬憑證合計,視其是否相符。
(3)核對記賬憑證與明細賬、日記賬及總賬,查明賬證是否相符。
(4)核對總賬與所屬明細賬餘額之和,查明賬賬是否相符。
(5)核對報表與有關總賬和明細賬,查明賬表是否相符。
(6)核對有關報表,查明報表間的相關項目,或是總表的有關指標與明細表之間是否相符。
上述核對內容要點,可概括為證據核對、賬證核對、賬賬核對、賬表核對和表表核對。
2.會計資料與其他資料的核對
(1)核對賬單。即將有關賬面記錄與第三方的賬單進行核對,查明相互是否一致,有無問題。如將單位的銀行存款的日記賬同銀行的對賬單進行核對,將應收應付賬款與外來的對賬單進行核對,等等。
(2)核對其他原始記錄。即將會計資料同其他原始記錄進行相互核對,查明有無問題。這些重要的原始記錄包括核准執行某項業務的檔案、生產記錄、實物的入庫記錄、出門證、出庫記錄、託運記錄、職工名冊、職工調動記錄、考勤記錄及有關人員的信函。在進行某些專案審計時,這種會計資料同其他原始記錄之間的相互核對,尤為重要。
3.有關資料記錄與實物的核對
報表或賬目所反映的有關財產物資是否確實存在,是財產所有者普遍關心的問題。因此,核對賬面上的記錄與實物之間是否相符,是核對的重要內容。核對時,應將有關盤點資料同其賬面記錄進行核對,或是拿審計時的實地盤點獲得的結果同其賬面記錄核對。
通過以上核對,能發現其中差異所在。這些差異,有些還需要進一步審查。進行審查時,應分析判斷產生的原因及後果,然後再確定需要採用的檢查方法,並實施更深程度的審查。
具體進行核對時,可以由兩個人進行,也可由一個人進行。由兩個人進行時,一般是一個讀,另一個對,這樣做可以提高效率,但常常會因看錯、念錯或聽錯而影響核對結果。由一人進行核對,出錯的可能性小,也便於發現問題,但效率低。為了取得滿意的核對效果,核對前,應對將用來核對的資料本身的可靠性進行覆核;核對過程中應特別細心,並要運用各種符號對是否核對過、是否有疑問加以識別;對覆核中發現的差異、疑點、線索等要逐一詳細記錄,必要時要運用其他審計技術及時查明問題。
上述三種方法主要用於對記錄或檔案檢查,也即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檔案進行檢查,以獲取可靠程度不同的審計證據。
四、盤存法
盤存法,是指通過對有關財產物資的清點、計量,來證實賬面反映的財物是否確實存在的一種審計技術。按具體做法的不同,有直接盤存法和監督盤存法兩種。直接盤存法,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檢查時,通過親自盤點有關財物來證實與賬面記錄是否相符的一種盤存方法。監督盤存法,又稱監盤,是指審計人員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個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同時,在監盤時,審計人員還應對實物資產的質量及所有權予以關注。
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只是對被審計單位盤點工作進行監督,對於貴重物資,才進行抽查復點。採取監督盤存法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實物形態的資產是否真實存在,是否與賬面反映一致,有無短缺、毀損及貪污、盜竊等問題存在。實物盤點工作只能證實實物的存在性,而不能證實其所有權和質量好壞,因此,審計人員還要另行審計,以證實其所有權和質量問題。無論是直接盤存還是監督盤存,均是重要的檢查有形資產的方法,它可以為有形資產的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盤存方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一)盤點準備工作
(1)確定需要盤點的財物並予以封存。被審計單位的財物種類繁多,全面盤點不大可能,且也無必要,因此,應根據審計目標和應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需要盤點的重點。一般可按如下標準來衡量:①是否未盤點過?②賬面反映存量是否合理?③在成本中所占比重是否過大?④該物品是否屬緊俏貴重物品?⑤該物品是否為日常生活必需?⑥該物品以往是否發生過舞弊問題?若上述回答都是肯定的,則應該成為盤點的重點。
在應盤點的財物確定好以後,若不能立即同時盤點,且又難保證不讓被審計單位知道情況時,則應將需要盤點的物資予以封存,貼上封條後將鑰匙交財物經管人保管。
(2)調查了解有關財物的收發保管制度,並對各項制度控制功能的發揮情況作出評估,找出控制的薄弱環節,明確重點。
(3)確定參加盤點的人員。在盤點成員中,至少要有兩名審計人員、一名財務負責人和一名實物保管人,同時,還應有必要的工作人員。
(4)結出盤點日的賬面應存數,即通過審閱、復算、核對,將賬面記錄和計算錯誤予以消除。
(5)準備記錄表格,檢查度量器具。對於有關用來盤點的度量器具,一定要經過檢查,以防弄虛作假而使盤點結果失真。
(6)選擇恰當的盤點時間。盤點時間的選擇,一般以不影響工作正常進行為準,宜選擇在每天的業務終了後,或是業務開始前進行。
(二)進行實地盤點
準備工作就緒,應立即著手進行盤點,對於一般的財物盤點,審計人員主要在場監督,看看工作人員是否辦理了應該辦理的手續,同時,注意觀察有關物品的質量;對於特別重要的財物盤點,審計人員除了監督、觀察外,還應進行復點,如現金的盤點、其他有價證券的盤點、貴重物品的盤點等。
盤點完畢,應將其盤點所獲的實際情況,如實地填在事先準備好的表格上。
(三)確定盤點結果
通過盤點獲得的結果,再與賬存進行比較,就能知道賬實之問是否相符,以及不符的差異;若不相符,則到底存在什麼問題,還要運用其他方法進一步檢查落實。
盤點結果確定以後,應由所有在場人員(尤其是實物保管人、財務負責人及審計人員)在盤點表上籤名,以明確責任。
盤存法主要用於各種實物的檢查,如現金、有價證券、材料、產成品、在產品、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固定資產等。
在具體運用盤存法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各點:
(1)實物盤存一般採取預告檢查,如有需要也可採取突擊檢查方式,如果實物存放分散,應同時盤點。若不能同時盤點則未盤點實物的保管,應在審計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2)不能只清點實物數量,還應注意實物的所有權、質量等。
(3)任何性質的白條,都不能用來充抵庫存實物。
(4)在確定盤點小組的人選時,不能完全聽任被審計單位,以防串通合謀舞弊。
(5)確定盤點結果,不要輕易作結論,尤其是涉及個人的問題,更應謹慎從事。
(6)若遇有檢查日與結賬日之間不一致時,應進行必要調整。調整時,可分別按以下公式進行:
結賬日賬面應存數=盤點日賬面應存數+盤點日與結賬日之間的發出數-盤點日與結賬日之間的收入數
結賬日實存數=盤點日實存數+盤點日與結賬日之間的發出數-盤點日與結賬日之間的收入數
注意:第一公式中的盤點日賬面應存數,是在盤點準備階段確定的,一般認為無核算錯誤的賬面存數,而不是被審計單位提供的盤點日賬餘額;兩公式中兩個調整項,數據相同,但元論是期間的付出也好,還是期間的收入也好,若要用來調整,則必須經過審計人員的審核,只有認為正確無誤時,才能用來調整。
五、函證法
函證法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的具體需要,設計出一定格式的函件並寄給有關單位和人員,根據對方的回答來獲取某些資料,或對某問題予以證實的一種審計技術方法。
函證按要求對方回答方式的不同,又有積極函證和消極函證兩種。積極函證,是指對函證的內容,不管在什麼情況下,都要求對方直接以書面檔案的形式向審計人員作出答覆。消極函證,是指對於函證的內容,只有當對方存有異議時,才要求對方直接以書面檔案形式向審計人員作出答覆。至於在何種情況下套用積極函證或消極函證,一般視函證業務事項的具體情況而定。
1.函證方式的選擇
積極函證方式適用於以下場合:
(1)函證業務事項較為重要。一方面,可以從該業務事項的金額大小來衡量;另一方面,可以從該業務事項涉及的問題性質來衡量。
(2)函證業務事項極為有限。
(3)函證業務事項延續的時間極長。
(4)對函證業務事項還存有較多疑點。
其餘場合,則可採用消極函證方式。在採用消極函證的方式下,只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收到他方的答覆函,則函證業務事項的實際情況,與審計人員的認識是一致的。
2.函證內容的設計
在進行函證的情況下,他方是按照審計人員在函證中的具體要求來回答問題的。因此,設計出既能滿足審計人員要求,又便於他人理解和回答的函件,就顯得特別重要。函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1)審計機關名稱;
(2)他方名稱(姓名)、發函目的、函證業務事項及要求;
(3)函證業務事項的具體內容;
(4)審計機關及他方的簽章和發函及回復的日期等。
函證法既可用於有關書面資料的證實,也可用於有關財產物資的證實,如應收應付賬款餘額真實性的核實、財物所有權的核實等。一般而言,當凡需從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獲取有關材料才能達到審計的目的時,就可採用函證技術。不過,在其他單位與被審計單位存在極大依賴,或是被審計單位與其他單位有意串通的情況下,採用函證技術將是無效的。
六、觀察法
觀察法是指審計人員察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執行的程式,來取得審計證據的一種技術方法。如審計人員進入被審計單位以後,對被審計單位所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進行觀察,藉以取得環境證據;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人員行為進行觀察藉以發現問題和證實問題,並取得行為證據;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產物資進行觀察,了解其存放、保管和使用狀況,藉以確定盤點重點、證實賬簿記錄、充實證據資料。
觀察法除套用於對被審計單位經營環境的了解以外,主要套用於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測試和財產物資管理的調查,如有關業務的處理是否遵守了既定的程式,是否辦理了應辦的手續;財產物資管理是否能保證其安全完整,是否有外在的廠房、物資等,外借的場地、設備是否確實需要,等等。觀察法結合盤點法、詢問法使用,會取得更佳的效果。觀察提供的審計證據僅限於觀察發生的時點,並且可能影響對相關人員從事活動或執行程式的真實情況的了解。
七、鑑定法
鑑定法,是指審計人員對於需要證實的經濟活動、書面資料及財產物資超出審計人員專業技術時,由審計人員另聘有關專家運用相應專門技術和知識加以鑑定證實的辦法。如審計人員需要對書面資料真偽的鑑定,實物性能、質量、估價的鑑定,經濟活動合理性的鑑定等,如審計組織中無該方面的專門人才,就有必要聘請有關專家進行鑑定。鑑定法主要套用於涉及較多專門技術問題的審計領域,如經濟效益審計領域;同時也套用於一般審計實務中難以辨明真偽的場合,如糾紛、造假事項等。
套用鑑定法,在聘請有關人員時,應判斷被聘人員能否保持獨立性,與被鑑定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方面有無利害關係;鑑定後應正式出具鑑定報告並簽名,以明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