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全市科學技術事業及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伊春市人民政府設立伊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市科技進步獎)。
第三條 市科技進步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緊密結合,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推進“科教興市”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 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科技進步獎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市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市科技進步獎獎勵在伊春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一定貢獻的公民和組織。任何公民或者組織不得剽竊、侵奪他人或者組織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的科學技術成果申報市科技進步獎。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一般性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市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
第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市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鑑定、評審或驗收認可,並套用於實踐兩年以上(研發類成果3年以上,特等獎要套用於實踐5年以上),證明其技術指標先進、性能穩定可靠。由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出具效益證明,方可申報市科技進步獎:
(一)前人尚未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的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和科學價值,並得到同行專家公認或者社會公用的;
(二)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科學技術成果,具有國際、國內、省內、市內先進水平,經實踐證明有一定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推廣、轉讓、套用已有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包括專利)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五)在引進、消化、吸收、套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六)在科學技術管理、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信息等科學技術基礎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七)在為決策科學化與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軟科學研究工作中,作出創造性貢獻並經實踐證明具有一定綜合社會經濟效益的;
(八)套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方面創造突出成績的。
第三章 評審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市政府設立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市評審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2人,成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和科技管理部門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行業專家及科技、經濟、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領導組成。成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政府主管領導批准。
第九條 市評審會下設市科技進步獎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市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局,負責全市科技進步獎獎勵的日常工作。各行業評審組由市內各行業專家組成,人選由市獎勵辦每年根據行業和參評成果的情況從市科技成果評審專家庫中選聘,並依據本辦法進行行業組評審。
在同一年度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工作中,市評審會專家與各行業評審組專家不能交叉使用。
第十條 市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市科技進步獎行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作出市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的決議;
(二)對市科技進步獎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市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研究、解決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專家評審小組成員、市評審會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成果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評審範圍和標準
第十二條 市科技進步獎評審範圍。
市科技進步獎評審範圍按照成果所涉及國民經濟的行業和性質,可劃分為社會公益、技術開發、重大工程、技術改造四大類成果。
(一)社會公益類成果:是指在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研究,醫療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科普、軟科學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廣套用,並創造一定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成果。
(二)技術開發類成果: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價值和技術創新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和設計,以及在促進新成果的轉化和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並創造一定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成果。
(三)重大工程類成果: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類成果,主要體現在通過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有效地完成了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的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明顯創新,保證和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節能環保等,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並獲得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技術改造類成果:是指在運用先進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解決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使傳統產業產品的質量性能、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提高,工藝改進,勞動生產率提高,節約資源,減少污染,降低成本,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最終獲得直接經濟效益的成果。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總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業(行業)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引進、消化和吸收進行二次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產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產業(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在推薦評審時屬於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較好:經過兩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作出了一定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成果的技術創新突出,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輻射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或者開拓了新的經濟成長點和新興產業,對行業的發展起了相應的推動作用。
第十四條 市科技進步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員應當是科學技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廣人,或者是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條市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六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成果的創新程度、難易複雜程度、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先進程度、總體技術水平、已獲經濟或者社會效益、潛在套用前景、轉化推廣程度、對行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的作用等進行綜合評定,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社會公益類成果: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並在行業、領域得到廣泛套用或具有潛在的推廣套用前景,對行業的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取得了特別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在技術上有顯著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並在行業、領域較大範圍內套用或具有較大的推廣套用前景,對行業的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明顯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並在行業、領域得到套用或具有相應的潛在推廣套用前景,對行業的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意義的,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所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先進水平,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並在行業、領域有所套用或具有一定的潛在推廣套用前景,對行業的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取得了一定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技術開發類成果:
在關鍵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和產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以上,成果轉化或者推廣程度很高,顯著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區域、行業推廣,並已有很大覆蓋面,推廣機制和措施有重大創新,新增利稅特別顯著,對行業(或產業)技術進步有巨大拉動力作用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在技術上有顯著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產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或者推廣程度高,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已有較大覆蓋面,推廣機制和措施有顯著創新,新增利稅顯著,對行業(或產業)技術進步有顯著拉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產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省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或者推廣程度較高,提高了行業的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推廣機制明顯改進和創新,新增利稅明顯,對行業(或產業)技術進步有較大拉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所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產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市內先進水平,實現成果轉化或者在一定範圍內得到推廣套用,有一定的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推廣機制有所改進和創新,新增利稅穩步增長,對行業(或產業)技術進步有一定的拉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重大工程類成果: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完成了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重大的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取得了特別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完成了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顯著的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顯著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進步有重要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完成了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的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學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完成了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的工程項目,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市內先進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進步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技術改造類成果:
運用先進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自主創新程度高,總體技術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套用效果十分突出,顯著增加了行業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新增利稅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巨大的,可以評為特等獎。
運用先進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自主創新程度較高,總體技術達到國內先進水平,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套用效果突出,顯著增加了行業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新增利稅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大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運用先進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總體技術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套用效果好,明顯增加了行業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促進了產品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新增利稅明顯,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較大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運用先進技術,特別是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技術上有創新,總體技術達到市內先進水平,套用效果較好,增加了行業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提高了傳統產業的競爭能力,新增利稅比較明顯,對行業科技進步有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對已獲得專利授權的參評成果,視情況可以適當提高一個評獎檔次。
第五章 推薦和申報
第十七條 市科技進步獎由下列部門或者個人推薦: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林業局;
(二)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
(三)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
(四)行業協會、學會;
(五)在本市工作的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或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資格的單位。
第十八條 推薦部門、單位和推薦人推薦市科技進步獎,應徵得候選人和候選項目單位的同意,並嚴格按要求認真填寫由市獎勵辦統一格式的“市科技進步獎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要完整、真實、可靠,並按規定時間報送市獎勵辦。
第十九條 凡在智慧財產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市級科技進步獎。
沒有直接參與項目的技術研究與開發,只進行了相關的行政性組織、協調等工作的項目完成單位的領導,不得作為授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員申報。
第二十條 推薦市級科技進步獎時,同一內容成果已在市級以上獲得政府科技獎勵的,不得再次推薦。
第二十一條 被推薦的成果應符合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要求。特殊專業或者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或者證明檔案的,在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准之前,不得推薦為市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
第二十二條 申報市級科技進步獎需填報下列材料:
(一)科技進步獎申報書(推薦書);
(二)科技成果鑑定、驗收證書及其它性質相同的證明檔案;
(三)科技成果套用情況證明材料,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四)成果技術研究報告、總結報告、效益分析報告及其它必須附送的技術材料。
第六章 評審
第二十三條 市獎勵辦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並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
第二十四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市獎勵辦按專業(學科)提交市評審會各行業(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初評以會議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初評結果。
第二十五條 各行業評審組初評的結果,經市獎勵辦綜合平衡後,由市獎勵辦負責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期間由市獎勵辦負責處理社會各界對初評結果提出的異議。異議期後,市評審會召開全體會議,對經公布無異議和已在規定時間內將異議處理完畢的成果進行評定。
第二十六條 市評審會的評審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到會委員在聽取推薦授獎成果介紹後投票,得票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視為通過。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或者成果完成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七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異議期為7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科技進步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市科技進步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7日內向市獎勵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並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檔案,原則上不受理匿名異議。
第二十九條 異議期後,市評審會召開全體會議,對無異議和異議已處理完畢的成果進行最終評定。
第八章 授 獎
第三十條 市科技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一次。
市科技進步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特等獎僅指重大科研技術攻關類成果,每年最多兩項,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空缺。特等獎和一等獎成果都要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進步單項獎授獎人數規定。特等獎不得超過11人,一等獎不得超過9人,二等獎不得超過7人,三等獎不得超過5人。兩個以上單位聯合完成的科技進步獎成果,其中一等獎以下授獎人員不得超過9人。
第三十二條 最高科技進步獎——特等獎,需報請市政府市長簽批。
第三十三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獎金額度分為4個等次:特等獎5萬元;一等獎1萬5千元;二等獎1萬元;三等獎5千元,並發給相應等級的獎勵證書。
市科技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技進步獎獎金在市財政專項列支;市科技進步獎評審經費,列政府預算支出。
第三十四條 科技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可作為考核、晉升、評定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剽竊、侵奪他人或者組織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進步獎的,由市獎勵辦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推薦單位、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參與市科技進步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伊政辦發〔1997〕52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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