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長老的含義
伊斯蘭教
長老(Shaikh al-Islam)伊斯蘭教最高教職稱謂。系阿拉伯語的意譯。一般授予德高望重、學識淵博、堪為他人楷模的伊斯蘭教領袖、教法學家或蘇菲導師,多為穆斯林公認,也有以此自稱者。
伊斯蘭教長老的由來
11世紀此稱謂為榮譽稱號,用以尊稱傑出的伊斯蘭學者和蘇菲神秘主義者。12世紀,在伊朗的呼羅珊地區,常用以尊稱當地沙斐儀學派的著名教法學家。而在馬穆魯克王朝統治下的埃及和敘利亞,則授予那些有資格發表“正式教法見解”(即法特瓦)的權威教法學家,為一種非官方的榮譽稱號。自13世紀起,此稱謂成為伊斯蘭教國家任命的總穆夫提的別稱,凡權威的總穆夫提,皆自稱為“伊斯蘭教長老”,其法律判斷被視為不容更易的安拉意志的體現。在伊朗薩法維王朝時期,“伊斯蘭教長老”則由朝廷主管宗教事務的官員“沙德爾”(Sadr)任命,為國家的司法官員,有資格主持重鎮的沙里亞法院,毛拉和穆智泰希德皆受其管轄、領導。此稱謂後為阿亞圖拉和大阿亞圖拉所代替。在奧斯曼帝國時期,僅用以尊稱首都伊斯坦堡的總穆夫提,為伊斯蘭教法的權威解釋者,有權主持素丹的就職儀式,享有政治特權和封地,其地位高於兩大轄區的總教法官,有權統轄全國的歐萊瑪和卡迪(即教法執行官)。“伊斯蘭教長老”由奧斯曼素丹親自任免,成為輔佐素丹的朝廷官員和宗教界的最高領袖。今天的伊斯蘭教長老
當今在埃及等伊斯蘭國家仍設有此職,但僅是一種榮譽
稱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