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挖潛改造資金
正文
社會主義國家由國家預算撥款,用於企業挖潛、革新和改造方面支出的資金統稱。其具體內容包括:增加或配齊企業生產能力所需的部分固定資產;改進、革新產品工藝流程,對單台或部分設備進行技術革新;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代替或改造原有的技術裝備;通過挖潛、革新、改造,增加產量,提高質量,降低消耗,挖掘企業內部潛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是中國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來源之一。在1967年以前,該項資金的形式是國家預算撥付的技術組織措施費、新產品試製費、勞動安全保護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簡稱“四項費用”。1967年起,國家實行更新改造資金制度,將固定資產基本折舊費留給企業作為更新改造資金,財政不再撥給“四項費用”,但為了保證重點企業更新改造的需要,而另設立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支出。
國家預算制度規定,列入企業挖潛改造資金類的範圍有:工業、交通、建築工程、農業、商業、文教衛生系統所屬企業的挖潛改造;國家撥給各級建設銀行的企業挖潛改造貸款基金;國家對為農業服務的縣辦小化肥、小農機、小高爐、小煤礦、小水泥等工業企業(簡稱五小工業)的技術改造資金補助;經國家批准對專項挖潛改造投資貸款,在部門或地區的挖潛改造資金中統籌支付的補貼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