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

2016年12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

一是規範項目核准行為。《條例》規定,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僅需提交項目申請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為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證明檔案;核准機關從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以及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等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二是規範項目備案行為。為了防止項目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四個方面的信息告知備案機關,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備案機關收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准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准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條例》規定,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企業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
四是最佳化服務。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業辦事,《條例》規定,項目核准、備案原則上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線上監管平台辦理;核准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項目線上監管平台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准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五是嚴格責任追究。《條例》對企業未辦理項目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以及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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