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規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程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邢台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邢台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造成1至2人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者3至9人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超出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鄉鎮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需要縣政府或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人民民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統一領導和縣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3、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一)領導機構
縣政府是全縣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縣長的領導下,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分管副縣長按照業務分工和在全縣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中兼任的職務,負責相關類別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縣政府領導處理有關工作。
(二)工作機構
縣安委會是全縣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縣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安委辦)協助安委會實施協調指揮工作。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時,縣安委會立即組成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縣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在總指揮部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負責相關類別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承擔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專項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縣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及時向縣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1、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企業(磚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安監局,由縣安監局牽頭負責。
2、其它生產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工業促進局,由縣工業促進局牽頭負責。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由縣交警大隊牽頭負責。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公安局,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
5、火災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消防大隊,由縣消防大隊牽頭負責。
6、建築施工、城市燃氣、城市拆遷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城建局,由縣建設局牽頭負責。
7、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8、急性中毒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衛生局,由縣衛生局牽頭負責。
9、供電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電力局,由縣供電公司牽頭負責。
10、學校、幼稚園、文化娛樂場所、大型文娛活動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教文體局,由縣教文體局牽頭負責。
11、農田基建、水利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及防汛救援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水務局,由縣水務局牽頭負責。
12、農業機械安全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縣農業局,由農業局牽頭負責。
三、預警預防機制
(一)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縣有關部門、單位、駐縣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報縣安委辦。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並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縣安委辦和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縣安委辦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二)預警行動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後,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並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四、應急回響
(一)分級回響
I級應急回響行動由縣政府組織實施,當發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立即啟動本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及救援力量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救援,同時及時上報市政府及市安委會辦公室,請求支援。
II級應急回響行動由縣安委會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發生造成1至2人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者3至9人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時,縣安委會或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救援,並向縣政府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1、事發地鄉(鎮)政府的回響
進行應急回響行動時,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本鄉(鎮)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縣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在救援隊伍到來前,迅速了解、摸清事故災難基本情況,為上級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準確信息,以備決策。
2、縣有關部門的回響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縣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回響,啟動並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並及時向縣政府及縣安委辦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縣安委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鄉(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二)指揮和協調
進行應急回響行動時,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鄉(鎮)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縣政府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鄉(鎮)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鄉(鎮)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三)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鄉(鎮)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四)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醫療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縣衛生局應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縣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災難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五)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六)民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民眾安全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七)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鄉(鎮)政府處置能力時,鄉(鎮)政府向縣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縣政府辦公室協調有關鄉(鎮)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超過縣政府處置能力時,由縣政府及時向市政府申請本縣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
(八)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鑑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九)信息發布
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發布工作。
(十)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五、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
鄉(鎮)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二)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三)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有關部門依法按規定程式進行調查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並及時上報。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路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資料庫;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鄉(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縣安委辦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縣安委辦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二)應急支援與保障
1、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2、應急隊伍保障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後,縣政府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交通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4、醫療衛生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5、物資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局制定《財政應急保障預案》,並按照縣上有關規定解決。
7、社會動員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縣政府辦公室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地方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提供重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需要事發地以外的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的,由縣政府辦及有關部門負責協調處理。
(三)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
縣安委辦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民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2、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組織、人事部門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幹部培訓的課程。
3、演習
各鄉鎮政府、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縣政府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
(四)監督檢查
縣安委辦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七、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獎勵與責任追究
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三)縣際溝通與協作
縣政府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鄰縣應急機構的聯繫,組織參加鄰縣救援活動,開展鄰縣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