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限

仲裁期限,是指爭端各方應將合理期限問題在建議和裁決通過後的90日內提交有約束力的仲裁,以仲裁決定的為準。仲裁員可以是個人,可以是一組人。爭端各方應在10日內就仲裁員人選達成協定,否則,仲裁員將由總幹事商爭端各方後指定。

仲裁期限,是指爭端各方應將合理期限問題在建議和裁決通過後的90日內提交有約束力的仲裁,以仲裁決定的為準。仲裁員可以是個人,可以是一組人。爭端各方應在10日內就仲裁員人選達成協定,否則,仲裁員將由總幹事商爭端各方後指定。原則上,仲裁員所裁定的合理期限,不應超過自通過專家組或抗訴機構報告之日起15個月。當然,該期限並非絕對不變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或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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