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地法

仲裁地法是指以仲裁方式解決涉外民事爭議時仲裁進行地國家的法律。確定仲裁時適用何國法律的原則之一,類似法院地法,用以確定仲裁程式所依據的程式法或仲裁裁決所依據的實體法。由於仲裁管轄權的特點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定自願提交仲裁管轄,即當事人可在仲裁協定中就仲裁程式或裁決所適用的法律作出規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員應適用這些規定,所以只有在無此類規定時才適用仲裁地法。

通常在仲裁協定中無適用何國法律的規定時,就表示提交仲裁的雙方當事人願意接受仲裁地法,在此情況下依據仲裁地法進行仲裁。如當事人協定將爭議提交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協定中無法律適用規定時,就應按 照我國的法律進行仲裁,所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該執行;如該裁決需到外國執行時,外國也不得以法律適用問題為藉口否認該裁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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