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簡介
7月17日,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和波羅鎮樊河村發生群體性械鬥,此事在當地被稱為“7·17事件”。
這次事件源自一起礦權糾紛案,該案由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決、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維持原判後,數年得不到執行。今年3月,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召開“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決。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的做法經媒體報導後,在社會上引發熱議,被指“以權欺法”。目前,此事尚未有最終結果公布。中國青年報又接到讀者反映,同樣是在陝西省橫山縣,同樣是一起關於礦權糾紛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審理的過程中,卻收到一份來自“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的函件。
在這份函件中,關於“我省的意見和請求”有這樣的表述:“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檔案依據的理解不正確”,“如果維持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
針對此函件,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教授等數位國內法學專家認為,該函拋棄了政府在市場競爭中應有的公正與中立地位,有利用國家公器為私人利益服務之嫌。
“將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將經濟案件上升為政治事件,並借‘影響陝西省的社會穩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壓力。”上述法學專家呼籲,應“抵制非法函件干預司法”。
據知情人士透露,該函雖以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的名義傳送,實際上是由陝西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事件回顧
合作勘查,發現優質煤儲2003年年初,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下稱“西勘院”)的入口網站上,掛出一則關於“聯合勘查陝西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礦資源”的招商引資信息。
該信息透露,西勘院已取得探礦權的“波羅——紅石橋礦區”面積總計279.24平方公里,勘查工作投入高達千萬元。
看到此信息後,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下稱“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進行了接觸。2003年8月25日,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簽訂了《合作勘查契約書》。
這份契約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對波羅——紅石橋勘查區煤炭資源聯合進行詳查及精查。該礦區的探礦權,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並報國土資源廳備案,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為1500萬元。
契約中約定,由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萬元,並擁有該勘查項目80%的權益。協定生效後,該勘查區無論是勘查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所產生的利益,由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契約註明:“本協定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010年7月30日,凱奇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發琦對記者說,這份契約是有風險的,“勘查投資就跟賭博一樣,之前誰也不能確定地下是不是有礦,勘查出來有礦,就賺了;如果沒有礦,投進去的就白扔了。”
2004年年底,趙發琦得到的初步數據顯示,這279.24平方公里礦區下儲藏著優質動力煤近20億噸。按2004年國內原煤價格估算,趙發琦將身價驚人。
然而,接下來,卻發生了一系列令趙發琦感到匪夷所思的事情。
協調後,合作重新達成一致
2005年3月22日,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轉款1200萬元,西勘院拒收,並於3月25日致函凱奇萊公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我院與你公司簽訂合作勘查項目:‘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契約書’,由於與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召開的21次會議紀要有關政策不相一致,無法按契約約定實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項。”
此後,雙方進行了協調。2005年5月26日,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費用900萬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據。
此間,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以合作勘查契約與2003年省政府21次會議紀要精神不一致以及國家尚未對合作勘查區擬定開發規劃為由,提出終止合作勘查契約。凱奇萊公司為此向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反映,省政府責成省國土資源廳協調。
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經過調查、協調,於2005年11月8日作出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關於協調解決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爭議情況的報告》,報省政府辦公廳。
日前,記者看到了這份報告。該報告說:“2004年3月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將簽訂的合作勘查契約及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勘查區探礦權評估報告書摘要送我廳備案。經審查,我廳認為,雙方承諾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陝西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報告中說:“我廳多次召集雙方代表進行協調,終於形成以下意見:雙方同意繼續以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合作勘查契約進行合作勘查。並同意勘查工作結束後,將探礦權轉入雙方合資成立的新公司或轉入凱奇萊公司,進行後期開發。”
這份報告表明,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重新達成一致,準備履行契約。然而,接下來,事情又發生了變化。
同一礦區,兩次備案
2005年12月8日,凱奇萊公司致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契約義務,儘快提供詳查設計和預算,明確凱奇萊公司還應支付的款項數額。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在復函中卻說:“關於立即履行契約問題,因在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未拿到下游產業立項批准,失去契約啟動履行的機會,現在履行契約,已無從談起。近期接省有關部門函件,波羅井田被省上規劃作為香港益業一個重點化工項目的配置資源,作為省屬地勘單位我們必須服從”,“我們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僅靠我方力量,已經無力啟動。”
此後,不久前才作出報告,協調凱奇萊公司和西勘院繼續履行契約的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在2006年1月13日,又以陝國土資勘發【2006】1號檔案向陝西省人民政府報送“關於中國化學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香港益業投資有限公司參與波羅井田煤炭資源勘探工作協調意見的請示”。
這份檔案里的“請示意見”中有這樣的表述:“根據省政府領導批示,西勘院應與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積極主動協調簽訂‘波羅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協定。”“按照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和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資,西勘院負責勘探工作,勘探成果歸出資人所有的原則,待‘甲醇MTO項目’經主管部門核准立項後,由西勘院依法將該井田探礦權轉讓給項目開發業主。”
據了解,上述“波羅井田”面積約340平方公里,西勘院持有的“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礦普查”探礦權,在波羅井田範圍內的面積約為258平方公里。也就是說,這兩塊區域大部分是重合的。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與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益業”)簽訂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勘查契約書。
在確認西勘院將本來為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共有的礦區與其他企業簽署合作協定後,趙發琦非常氣憤。2006年5月,凱奇萊公司將西勘院起訴至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9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凱奇萊公司勝訴。陝西省高院認為,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雙方所簽訂的2003年8月25日合作勘查契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契約有效。”
“陝西省國土資源廳(2005)90號檔案可以證實原、被告雙方已將2003年8月25日契約報備案,且在當時該廳亦同意雙方繼續履行契約,因此被告關於契約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西勘院以種種理由終止契約履行,在與凱奇萊公司的契約關係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與其他單位簽訂的面積包括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區域的合作勘查契約,其行為構成違約。
法院判決,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於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契約有效,雙方繼續履行。此外,西勘院應在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向凱奇萊公司支付違約金2760萬元;在判決生效1個月內,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公司名下。
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抗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趙發琦認為,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在對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合作契約依法備案後,又對西勘院與另外企業形成的契約也進行備案,這是矛盾的根源。
事件調查
“中化益業”到底什麼來頭對同一礦區,為什麼會出現兩次備案?
記者拿到一份在2007年12月17日由凱奇萊的代理律師向陝西省國土資源廳勘查處幹部王鳳林調查時所作的調查筆錄。其中,當被問到“為什麼同一項目會有兩次備案”時,王鳳林的回答是“這個問題你可以去問有關部門和領導”。
那么,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下稱“中化集團”)、香港益業又是怎么出現的呢?
記者調查發現,在2005年8月18日,陝西省發改委下發的一份檔案《關於中國化工集團公司香港益業投資公司建設煤化工項目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中,有這樣的表述:“根據我委與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MTO項目合作協定,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作為榆橫煤化工園區240萬噸甲醇制烯烴(MTO)項目業主,應儘快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2005年10月10日,陝西省發改委以“陝發改能源(2005)932號”文,明確“榆橫240萬噸甲醇MTO項目”的配套煤資源為“波羅井田”。
2006年7月7日,陝西省發改委發出“關於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240萬噸甲醇MTO一期60萬噸甲醇項目備案的通知”,同意對該項目備案。
記者從中發現,正是因為中化集團和香港益業申報“榆橫240萬噸甲醇MTO項目”,才有了後來西勘院與香港益業之間關於“波羅井田”的合作勘查契約書。然而,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化益業”),是否真的是由中化集團和香港益業設立呢?
記者調查發現,中化益業由陝西益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陝西益業”)和中化集團共同出資組建,於2006年6月16日設立。其中,陝西益業占註冊資本的90%,中化集團占10%。
來自工商部門的資料顯示,陝西益業成立日期為2006年4月14日,其法人股東為陝西太興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陝西太興置業”)和自然人劉峰。其中,劉峰占註冊資本的95%,陝西太興置業有限公司占5%。
有關資料顯示,劉峰出生於1979年,西安人。但此外沒有更多公開信息。
而陝西太興置業成立於2003年6月10日,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及配套服務;旅遊綜合開發及配套服務;西林花卉的栽培與銷售;建築裝飾材料、土特產品的銷售。
陝西太興置業的股東為自然人劉浩和劉亮。
記者發現,陝西益業在2008年2月3日曾做過一次投資人(股權)變更,法人股東由陝西太興置業和劉峰變更為劉峰。也就是說,陝西益業成了劉峰的獨資公司。
此外,在2008年7月25日,中化益業曾做過一次投資人(股權)變更,法人股東由陝西益業和中化集團,變更為陝西益業和陝西太興置業,中化集團徹底退出。
這樣一來,中化益業由劉峰、劉浩、劉亮三個人擁有。
發往最高法的函件由陝西國土廳起草?
更離奇的事情,發生在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期間。
知情人透露,2008年5月4日,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一份《關於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探礦權糾紛情況的報告》。
據介紹,這份“報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幾點意見和請求中,包括“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契約勘查契約沒有完成備案,沒有實施,應屬無效契約”;“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檔案依據的理解不正確”,“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同時,該報告中還有“如果維持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這樣的表述。
據了解,針對該函,2009年2月,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教授等數位國內法學專家聯名向最高法傳送了一封《關於呼籲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預司法的建議書》。
在這份建議書中,法學專家反映了這樣的意見:“密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將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予以非法加密,造成了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訴訟地位的嚴重失衡,嚴重影響當事人一方的切身利益。”
“密函拋棄了政府在市場競爭中應有的公正與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國家公器為私人利益服務的嫌疑。”
“密函將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將經濟案件上升為政治事件,並借‘影響陝西省的社會穩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壓力,挑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不過,侯欣一教授在8月1日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只是聽當事人介紹了函件內容,並沒有親眼見到函件。
據了解,這起礦權糾紛案抗訴至最高法是2006年11月,一直到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才裁定撤銷陝西省高院的判決,發回重審。對於案件本身,裁定書中僅有“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的表述。
據趙發琦說,他從一些內部人士處了解到,這份以陝西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報送的函件,真正起草者是陝西省國土資源廳。
日前,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經手此事的工作人員向媒體記者表示,這是一份內部檔案,時間已經很長了,需要查檔看是否已經歸檔,當被問及檔案起草單位時,其表示“應該是陝西省國土資源廳起草的”。
不過,當日稍晚,當該工作人員再次被詢問查檔情況時,其又表示“卷並不在手裡存,具體誰起草的也記不清了”,該工作人員最後建議可以直接問陝西省國土資源廳。
然而,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經手此案的工作人員向媒體記者表示,目前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陝西省高院重審,並對起草“報告”一事予以否認。
7月20日,針對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礦權糾紛案否定陝西兩級法院判決一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對媒體表示,對於法院的生效判決,行政部門不能夠干擾生效判決的正常履行。
日前,趙發琦對記者說,正是因為看到“7·17事件”後,最高法出來表了態,明確反對行政干擾司法,省政府也成立調查組進駐橫山,“我才敢站出來說這個事”。
趙發琦說,他希望的“僅僅是一個公開、透明”,“如果法律上說我不對,那我認,我要的只是一個公正的結果。”
需要法官的自律,更需要公權力的自覺
同樣發生在陝西省橫山縣,同樣是一起關於礦權糾紛的案件,同樣是因為法院的判決引起了一方的異議,而異議方的身份,同樣是陝西省一級的行政機關—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與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探礦權糾紛一案,與此前經媒體報導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樊占飛與陝西省國土資源廳之間的糾紛頗為相似,差別或許只在於前者是一起民事案件,而後者則是一場“民告官”的行政官司。
這種形式上的差別,並不能掩蓋本質上行政權力在這兩起案件的審理及執行過程中,對司法審判的不當干預。無論是通過召開“協調會”“援引”權威人士的“解讀”變相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還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向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寄送的函件,其目的都是相關行政機關希望借用手中的行政權力,使司法權行使的最終結果能符合他們的意願。因此,不管名稱上使用的是“協調會”還是“幾點意見和請求”,具體的措辭是“權威人士的認定具有權威性”、“情況非常複雜,一兩句話說不清楚”,還是“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檔案依據的理解不正確”,“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甚至“如果維持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都是在勸說人民法院要作出有利於其(或其指定一方)的裁判。而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能如其所願,那么,就只好在司法程式外再想辦法,例如通過“協調會”的方式,讓不利於己方的生效判決實際“失效”。
據了解,針對發往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函,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教授等數位國內法學專家曾於去年2月聯名向最高法傳送了一封《關於呼籲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預司法的建議書》。《建議書》指出,“密函拋棄了政府在市場競爭中應有的公正與中立地位,存有利用國家公器為私人利益服務的嫌疑”,“將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將經濟案件上升為政治事件,並借‘影響陝西省的社會穩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壓力,挑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
由於目前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因此,公眾尚無法作出公函是否影響到了最終的司法裁判結果的判斷。但公函的存在(無論其措辭多么委婉),卻著實說明了存在案外的力量試圖干預審判機關對司法權的正常行使。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也將“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列為法官的權利。但在實踐中,人民法院和法官受到當事各方甚至案外方干預的情況卻屢見不鮮,《法官法》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規定雖然可以督促法官的自律,但卻無法抵禦某些案外方,尤其是掌握強大公權力的某些行政機關的不自覺。而人民法院之外的“權威人士”作出的與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認定,公函中“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等用語對司法裁判的異議,都是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公然挑戰。
儘管存在一些法官因不自律而導致枉法裁判的現象,但當自律的法官遭遇公權力對司法權行使的不自覺干預時,人民法院和法官反而成為了弱者。
當法官也成了弱者的時候,我們不僅需要法官的自律,更需要公權力的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