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1、謀反,“謂謀危社稷”,即陰謀以各種手段推翻現存的君主制度。
2、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即企圖毀壞皇帝的宗廟、皇陵和皇宮。
3、謀叛,“謂謀背國從偽”,即企圖背國投敵的行為。
4、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5、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這裡造畜蠱毒和厭魅是以巫術害人的行為,和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為一樣惡劣,後果嚴重。
6、大不敬,包括盜竊御用物品、因失誤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不尊重皇帝及欽差大臣等三類犯罪行為。
7、不孝,即控告、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門戶、分割財產、供養有缺;為父母服喪期間,談婚論嫁、尋歡作樂、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喪,隱瞞不辦喪事;以及謊稱祖父母父母喪。這些行為在性質上,與惡逆罪一樣,都是對尊親屬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輕。
8、不睦,“謂謀殺及賣緦以上親,毆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緦麻、小功、大功是根據服制確定的親屬範圍。緦麻親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小功親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大功親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同一親等的親屬還有尊卑的區別。
9、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10、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和”,指通姦。
罪名發展過程
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惡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義,十內亂。
隋時將重罪十條改為十惡,並將其中的叛、降兩條合併,另增不睦一條;又在前三條上各加以“謀”字,成為謀反、謀大逆、謀叛(“二人對議是為謀”,不需要具體的行為,只要有‘謀’就夠成犯罪);在不敬條上加“大”字,成為大不敬。其後歷朝也都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