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代辦,又稱常任代辦,是最低一級外交代表,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而大使、公使則由國家元首向駐在國元首派遣,因而所享受的禮遇低於大使、公使,但所享受的外交特權和豁免與大使、公使相同。
演變
代辦本意是大使、公使因故不在,由一名低級別外交官代為辦理各種必要外交事項,在1815年後演變為最低級別的外交關係。如兩國長期保持代辦級的外交關係,則表明雙方的外交關係是不完全的。
代辦的“代”字不意味大使、公使的代理人,原詞也無此含意( 臨時代辦 的“代”字才真正具有代理的含意),代辦並無外交全權,只能受命辦理最基本的外交事務,並對僑民提供必要的外交服務和領事保護。
將外交關係降到代辦級是較嚴重的外交冷卻信號,再往下發展就只能是斷交了。
實例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英國、荷蘭兩國,曾在1954年以後十幾年的時間裡只互派代辦。直到1972年,這兩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後,外交關係才升為大使級,1981年由於荷蘭向台灣出售海軍潛艇,破壞了兩國關係升格的原則,中荷的外交關係又一度降為代辦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