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賬會計

代賬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積極意義,為了加強代理記帳機構的管理,規範代理記帳業務,促進代理記帳行業的健康發展,財政部第27號令頒布了《代理記帳管理辦法》,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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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業務範圍

1、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 、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職業責任

從工作效果上來看,代理記賬會計的工作成效和全職會計一樣,中小企業每月的會計工作就是記賬和報稅,從職業責任上來看,兩者卻有不同,全職會計只負責一家企業的賬務,而代理記賬會計卻身兼職十多家企業的賬務工作,等於說其責任是全職會計的十多倍。這要要求代理記賬會計不但會計水平要過硬,還要有豐富的財稅問題處理經驗,更不可少的是一顆耐心與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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