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賠償權

代位請求賠償權,是指財產保險業務中,保險人依照保險單規定,對保險標的全部損失履行經濟補償後,隨即取得的對該項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和對第三者責任方的求償權利。在法理上分為物上代位和權利代位。前者是保險人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後,對具有殘餘利益的保險標的所擁有的所有權;後者是保險事故發生後。

如果根據法律的規定,應當由第三者責任方負責賠償保險事故損失,保險人在給付賠款後,以賠償金額為限取得被保險人對該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利益。如果保險人依照保險單規定只對保險標的部分損失履行經濟補償,殘存標的物仍為被保險人所有,則保險人只取得向第三者追償損失的代位索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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