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生活不能自理的弱勢人群,包括不能完全獨立生活的老年人、兒童和殘障者。
內容
以照顧被介護者的日常生活並豐富他們的文化生活為主,如為老人燒飯、洗衣、洗澡、陪老人談心、看病等。介護的目標是提高被介護者的生活質量,最大限度地實現其人生價值。
工作理念
(1)尊重人的尊嚴:在介護工作中必須將每一位需要介護的老年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人來看待。
(2)支援自立生活:介護工作應“以人為本”,從幫助被援助者自立的角度出發,通過活用被援助者的殘存能力,維持和促進身體功能,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被援助者的生活質量。
(3)援助自我實現:介護工作應充分認識並重視老年人內在的參與社會生活以及自我發展的願望,幫助老年人實現自我價值。
(4)實現正常人的生活:介護工作應尊重被援助者實際生活的需求,將其置於與普通人一樣的社會生活狀態下予以援助。
(5)整體介護:介護工作不僅要滿足被介護者的生理需要,還應滿足其心理需要和社會需要。介護工作應包括生理、心理和社會三個層面。
介護員
介護員需要經過專門的護理培訓,有的地方還有上崗證。
介護所
專門提供介護服務的地方,也稱為介護所。
在日本
(1)日本介護髮展史:日本的介護工作始於20世紀80年代末,當時的日本已經進入老齡社會,老年人口高達總人口的14%~15%。少子化的後果使獨居老年人的家庭不斷增加,家庭護理者的年齡結構偏大,很多是老年人照料老年人,能力和水平均有限;同時,由於文化的影響,日本老年人喜歡居家護理,但社會的進步使女性進入社會的機會增大,老年人在家已很難找到合適的照顧者。社會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如何通過社會間互助,利用有限的人力資源,使社會保障體系更加高效與公平。
1963年日本就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福利問題。隨著少子老年化的加劇,介護人員的需求量和對介護工作質量要求日益提高。1987年《社會福利及介護士法》在日本應運而生,發展至今,日本共培養介護人員55萬人,並發給國家認可的相應的資格證書。90年代中後期隨著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殘障老年人日增,家庭護理能力的衰弱,加上持續經濟不景氣,長期護理費用的赤字已無法單純通過增稅和提高保險費來維持,只有將長期照顧制度從社會福利轉變為社會保險,動用更多的社會資源,通過市場調節來解決老年人長期照顧的難題。在1997年12月日本通過了“介護保險法”,2000年4月開始實施。
(2)介護保險制度概要:介護保險將居住在日本的40歲以上者(包括外國人)納為對象,其中65歲以上為第一被保險者,40~65歲為第二被保險者。介護保險費50%由國家負擔,其餘40%依靠各地上繳的介護保險承擔,使用者自付10%。
(3)介護保險服務內容:一是居家護理,包括來訪護理、沐浴、看護、康復訓練、日托、設備租借、痴呆老年生活護理指導、居家療養指導等13種 。二是設施護理,包括特別護理、保健設施和療養型病床設施3種。
(4)介護保險的從業者:包括介護保險管理師和介護士,前者根據使用者的情況擬定計畫,承擔認定的訪視和介護費用的核算與管理,由具有醫療、保健、福利等工作經驗的人員經過國家統一培訓和認證考試後承擔;介護士具體承擔老年人照顧工作,介護士必須經過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到指定機構臨床實踐,通過國家資格認證考試。
(5)介護保險的特點:在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問題上日本與中國有相似之處,都涉及到醫療及社會福利等多個部門,該制度將服務對象擴大到所有老年人,以居家照護為主,機構照護為輔;通過介護保險制度將老年人福利與醫療服務等有機結合,避免制度間的矛盾和漏洞,實現有限資源的共享與利用。
介護制度開放長期照顧服務市場,允許民間盈利企業的參與,將老年人長期護理引入市場化運作,擴大服務的提供量。同時,介護服務採取保險方式運行,平衡了市場的供給、需求和利益三者之間的關係,既培育了老年人護理市場,又增加了介護服務使用中的透明性與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