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2006年城市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執法檢查工作方案

為有效改善我市環境質量,進一步提高人居環境水平,根據《遵義市環保局關於開展2006年度城市(縣城)環境污染綜合整治的通知》(遵市環2006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強化部門聯動,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加大對民眾反映的各種環境熱點、難點問題的處理力度,強化環境執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促進城市環境質量極大改善,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工作目標: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問題,取締無證經營和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建設的項目,嚴肅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大力推進城市環境整治工作,不斷改善城市環境質量,讓人民民眾呼吸上清新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優美的環境中生產和生活。
二、檢查整治重點
危及民眾身體健康,影響社會穩定的城區經營性燃煤爐灶污染、環境噪聲污染和油煙污染等環境污染問題和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排污問題。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歌舞廳、餐飲館、迪吧、建築施工、修車和洗車行業等進行綜合整治執法檢查;對2004年以來的建設項目和工業企業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2004年以來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
三、時間安排
6月—7月,摸底排查階段,對中茅城區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進行全面排查。
8月—9月,集中整治階段,對清理出的各類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公開查處一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10月—11月,總結上報階段,撰寫2006年城市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執法檢查工作總結並上報遵義市人民政府。
四、整治措施及要求
一、加強領導
市人民政府成立仁懷市2006年城市環境污染綜合整治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張家齊(副市長)
副組長:王堂春(市環保局局長)
成 員:胡國盛(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王體強(市監察局局長)
袁遠坤(市工商局局長)
胡 靜(市公安局局長)
陳 旭(市文體廣電局局長)
黃小星(市司法局局長)
陳華孝(市建設局局長)
道勛(市城管局局長)
黃國棟(市衛生局局長)
趙光躍(市交通局局長)
袁昌文(市發改局局長)
趙 勇(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汪國強(市環保局副局長)
畢春生(市電力公司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城市環境污染綜合治理執法檢查辦公室在市環保局,王堂春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明確職責,強化配合
市環保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2006年城市環境污染綜合治理執法檢查工作,中樞街道辦事處、茅台鎮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職責,落實綜合治理執法檢查任務,並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2006年城市環境污染綜合治理執法檢查工作開展。市環保局要具體負責對企業環評執行情況、排污情況進行檢查。 對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的企業,按有關規定責令停產補辦相關手續;對污染嚴重又未按要求進行治理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經整改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報市政府審批,依法予以關閉。
衛生部門對中茅城區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全面檢查,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對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責令停業,並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
建設部門負責對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進行檢查,對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房地產開發待建項目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建項目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要依法責令停止建設。
城管局負責取締城區經營性燃煤灶具,完成中茅城區4噸以下燃煤鍋爐使用清潔能源的改造。
工商部門負責對中茅城區五金加工點進行清理檢查,對民眾反映強烈或無證經營的五金加工點,要責令限期整改並督促向城市規劃建材五金專業市場搬遷。
交通部門負責對修車和洗車行業進行清理檢查,對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和污染嚴重的修車和洗車經營點,依法予以罰款並責令停產治理。治理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並補辦相關環保審批手續方能恢復經營。
監察部門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務員環保執法行為進行監察,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責任。
法務部門負責做好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為開展城市環境污染綜合整治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對民眾維護環境權益的行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宣傳部門負責對綜合治理情況進行跟蹤報導,積極發揮新聞宣傳輿論作用,對污染嚴重、行為惡劣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公開報導,對一些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企業予以曝光。
三、工作要求
1、凡環保部門吊銷排污許可證或市政府決定停產關閉的企業,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配合進行處理,依法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並停止供水、供電。
2、對2004年以來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問題要制定污染治理計畫並落實污染治理任務;對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項目或工業企業,已經營運和投入使用的,要依法責令停止營運和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止建設,並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經審批後方可投運;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一律實行停產治理,治理無望的要堅決取締,新建項目(企業)未依法領取排污許可證,一律不準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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