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仁懷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而制定。本預案的制定為提高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綜合能力,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發性污染事故危害。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職責明確、規範有序、高效到位的應急指揮體系和工作機制,提高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綜合能力,及時有效地控制和消除突發性污染事故危害,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2.1 統一領導。依法加強市政府的環境保護綜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對統一、快速有序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系統,組織協調各部門,保障對突發性污染事故的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時的資源配置 。
1.2.2 明確責任。根據突發污染事故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許可權。充分發揮市政府在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中的作用,減少污染事故對環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損失。
1.2.3 突出重點。確定污染事故防範的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單位,建立應急處置信息系統,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重點指導。
1.2.4 預防為主。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思想,成立突發性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隊伍,落實人員,配置裝備,儲備技術,明確程式。建立環境應急監測系統,一旦發生突發性污染事故,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快速判斷污染物種類、濃度、污染範圍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妥善處理事故。
1.2.5 防治結合。構築全市污染事故防範體系,切實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逐步建立環境污染事故防範的長效機制,最大限度減少污染事故的發生。
1.3 編制依據
1.3.1 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1.3.2 其他檔案: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工作的通知》(環發〔2001〕197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遵義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遵義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適用本預案,事故級別及認定標準詳見附屬檔案。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的組成
2.1.1 應急指揮部。仁懷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簡稱市指揮部)是負責應急處置突發污染事故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協調成員單位參與突發污染事故救援工作。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成員由事發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市武裝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衛生局、市城管局、市環保局、市廣電局、市氣象局、市電力公司、市電信公司、移動通信仁懷分公司、聯通仁懷分公司等相關部門及單位負責人組成。
2.1.2 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成員由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市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市指揮部主要職責:組織制定(修訂)仁懷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部署全市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決定啟動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負責指揮突發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遵義市環保局、省環保局和國家環保總局報告有關突發污染事故以及應急處置情況;統一發布環境污染事故應急信息。
2.2.2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執行市指揮部處置污染事故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污染事故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掌握事故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安置及善後工作。
2.2.3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應急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計畫並組織落實,了解全市污染源的種類、性質、規模、分布及流向情況,建立污染事故應急回響系統,組織配備相應系統裝備;接收突發污染事故報警信息,負責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的報告、傳遞,判斷和確定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及現場處置、調查、應急監測和專家諮詢工作,組織開展污染事故責任調查,環境影響評估,提出啟動預案以及加強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議和意見。負責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諮詢組三個常設機構的日常工作。
事故調查組:負責對引發污染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
應急監測組:以市環境監測站為主體,負責組織應急監測。對事態進展、應急範圍、事故等級的判定、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出建議。
專家諮詢組:由環境監測、生態保護、化工、衛生、環境評估、工程、氣象、水利、地質、損害索賠等多學科專家組成,負責為市指揮部的決策提供技術諮詢,應急預案啟動後,根據事故類型,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專家組成員由市指揮部決定聘用或留用,任期五年。
2.2.4市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武裝部:負責組織協調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突發污染事故搶險、救援工作,負責組織民兵應急分隊的建設。
市經貿委:參與組織協調發生污染事故的控制處理,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後工作。
市公安局:受理社會報警信息,負責應急救援交通管制,對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現場警戒,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現行違法犯罪。統一指揮公安消防大隊參與各類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控制和降低污染事故產生的危害,負責特種危化物品應急處置分隊的建設。
市民政局(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協助):負責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民眾的生活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處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將重大污染事故監測和預警日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市交通局:負責人員疏散、救災物資運送和按有關規定轉送危險物品。
市水利局: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和處置,及時提供有關水資源管理和水文資料。
市農業局:參與相關事故的調查和處置,協助農業環境污染的善後處理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救災應急物品等必備物資的調撥、儲備和供應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救護、疫情防治及醫療鑑定工作。
市環保局:設立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常設機構,收集和處理重大污染事故信息,負責污染事故的環境監測與預警,組織協調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善後的環境恢復等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工作,督促、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建立有毒有害物資的生產、儲備和運輸信息資料庫。
市廣電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報導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各類工程搶險設備的調集,參與突發污染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突發污染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氣象保障服務,建立逆溫氣象預報機制。
移動通信仁懷分公司(市電信公司、聯通仁懷分公司協助):負責突發污染事故現場通信保障工作。
市城管局:協助相關部門參與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調查處置,負責突發污染事故現場供水保障及交通揚塵的控制工作,協調公交公司參與人員疏散、物資運輸保障。
市電力公司:負責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電力保障。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成員單位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各項措施的落實。對工作不力,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追究所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 信息監測: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環境安全預警機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環境及污染源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工作,廣泛收集和充分利用公眾信息,做好各類信息的分析判斷、準確監測和報送工作。
3.1.2 信息報告:污染事故發生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事發地人民政府、市環保局、市環境監察機構和環境監測站是污染事故的責任報告單位。
3.2 預防和預報
3.2.1 污染事故的預防: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生產、貯存、運輸有毒有害物品及放射性物質利用單位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生產、種類及分布情況。建立重點危險品檔案庫、重點危險源現場監測、跟蹤系統,各相關企業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技術檔案和巡查制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明確防範職責。
3.2.2 信息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研判環境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加強與周邊毗鄰地區的聯繫,負責建立流域預防機制,加強上下游地區的信息通報。
3.3 報告方式與內容
責任單位發生突發性污染事故後,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保局報告,市環保局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如情況緊急,發生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可直接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速報:應當報告的信息包括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員受害情況、事故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確報:應當報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處理措施、事故鑑定結論並對事故的發生和處理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3.4.1 預警級別確定:市環保局根據上報信息和基礎監測信息進行風險分析,依據我市污染事故的級別標準,確定預警級別。
3.4.2 預警發布程式:可能發生一般(IV級)污染事故時,發布藍色預警信號;可能發生較重(III級)污染事故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可能發生重大(II級)污染事故時,發布橙色預警信號;可能發生特別重大(I級)污染事故時,發布紅色預警信號。
藍色預警信號由市環保局報經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
黃色預警信號由遵義市指揮部辦公室報經遵義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負責在全市發布。
橙色預警信號由省指揮部辦公室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負責向全省發布。
紅色預警信號由省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審核批准後,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國家在本市發布環境污染事故預警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5 信息發布與通報
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公眾信息發布的相關程式和規定,向社會發布本市範圍內的重大和特別重大污染事故信息,並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縣、區)環保局及時通報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情況 事故等級。
4.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發生污染事故,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一般(IV級)污染事故,啟動我市污染應急預案進行處置;較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特別重大污染事故,應及時請求上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4.2 基本應急程式
4.2.1 一般污染事故:由市指揮部負責處理,處置完畢後報上級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4.2.2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污染事故:由上級指揮部負責指揮和處置。
4.2.3 本預案啟動後,市指揮部立即通知有關成員單位和職能部門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按市指揮部要求,督促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按各自的職責實施對事故發生區的管理和救援,保證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4.3 應急結束
4.3.1 應急結束的條件: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且事故發生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已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並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3.2 應急終止的程式:一般污染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決定終止,較大污染事故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終止。
5.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環境保護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協助市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環境保護建議。
5.2 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
污染事故事發地的後期現場清理和污染物處理(包括核污染、化學污染),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專業隊伍實施;污染範圍較大、程度較嚴重的,組織省市級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求國家支持。
5.3 保險
建立污染事故保險機制,市政府和環境保護部門要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或辦理公眾責任險。
6.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 建立常規機構和值班制度,市指揮部辦公室為市級常設機構,實行24小時工作值班,負責建立全市污染事故應急報告、監測、處置和技術支持體系。
6.1.2 發生突發事故,一旦本地或長途通信中斷,由應急機動保障隊伍迅速建立機動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需要。
6.2 經費、物資、技術儲備與保障
6.2.1 經費與物資保障
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所需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相關成員單位應建立應急處置儲備物資管理和更新補充制度,根據事態發展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時向事故發生區域調度應急物資、設備、設施。鐵路、交通等部門應優先運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手續和減免費用。
6.2.2 加強預警監測,及時消除危險因素:建立和完善易引發污染事故危險源資料庫,建立污染事故回響系統平台。
6.2.3 提高應急監測和處置能力:市政府和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環境應急監測網路的能力建設,大力支持開展對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技術規範、現場處置措施以及預測、預警等方面的科學研究。
6.3 宣傳、培訓和演習
6.3.1 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各種形式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增強公眾預防環境污染事故的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6.3.2 加強應急處置隊伍能力建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市武裝部民兵應急分隊、市公安消防大隊、市環保局應急分隊等全市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工作隊伍的能力建設工作,建立應急處置部門信息通報制度。
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市級專家庫的建設,按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所涉及的不同方面、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組建專家組,建立有效聯繫以確保處置環境污染事故的需要。
6.3.3 加強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培訓和演練,提高綜合處置能力,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定期組織開展綜合演練,提高處置污染事故時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綜合應對能力。
市環保局應定期邀請有關專家,開展專題培訓和講座,建立定期培訓制度,掌握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處置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提高專業技能和處置能力。
7.附 則
7.1 本預案由仁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7.2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7.3 仁懷市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遇有重大情況變化,根據實際發生的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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