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和改進我市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

(一)根據“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報告標準,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和與突發公共事件密切相關的信息。 (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相關部門必須立即核實,並按照相關程式報告有關領導。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切實加強和改進我市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工作,快速、有效、規範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根據《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和改進我市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遵府辦發〔2007〕141號)、《遵義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工作制度》(遵府辦發〔2007〕140號)、《仁懷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仁府發〔2007〕 19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信息報告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報告工作是各級政府和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是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和關鍵環節,沒有及時、快捷、準確、暢通的信息基礎,就無法及時、有效地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確保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目前,我市信息報告工作總體上是好的,但有的地區和部門還存在報告不及時、內容不完整、程式不規範、信息報告主體間缺乏有效溝通等問題,甚至存在遲報、漏報、瞞報信息的現象。因此,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深化責任認識,切實採取措施做好信息報送工作,為積極有效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二、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
(一)根據“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單位有責任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跨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匯總、報告相關信息。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報告標準,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和與突發公共事件密切相關的信息。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利用設在鄉村和社區的綜合治理、衛生、民政、司法、計生等方面的信息報告員及時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三、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方式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相關部門需向市政府報告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內容包括:一是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四個類別信息;二是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三是部分突發公共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
(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的具體範圍和標準,根據《仁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緊急重大情況信息報送標準(試行)》,結合仁懷實際制定(具體標準附後)。
(三)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書面報告要求及時、簡明、準確,應包括以下要素: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造成後果(傷亡人數)、事件性質、影響範圍、基本過程、發展趨勢、領導到現場情況、處置情況、擬採取措施、下步工作建議及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等。同時報告中還須明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對事件及處置的新進展、可能衍生的新情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後,要及時編寫信息上報。
(四)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過程中,現場指揮機構負責人或授權專人要與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總值班室)保持密切聯絡,及時主動報告有關情況。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機構也應設信息報告人員具體負責對信息的收集、匯總報告。
(五)加強信息核實工作,統一上報口徑,提高信息準確性。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向市政府報告信息前要認真核實相關情況,對於難以把握的重要數據或重要情況,要以當地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書面依據為準。
四、報告時限
(一)凡屬於報告範圍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相關部門必須在事情發生後第一時間將有關情況通過市應急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發後1小時。如遇特殊情況來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也必須電話報告後及時報送文字材料。應急處置過程中事態進展情況和應急處置相關情況要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結束後2天之內上報總結報告。事發或接報後1小時內無故不報的視為遲報,24小時不報的視為漏報,72小時不報的視為瞞報,接報未經核實,報告失實的視為誤報或謊報。
(二)各地、各部門要做好信息報告傳真機的更新、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信息傳輸暢通。各地、各部門必須隨時調準傳真機的傳輸時間顯示,確保信息傳輸時間與實際收接時間顯示相符,接收紙質傳真信息上顯示時間將作為認定報告單位信息報告時間的依據。
五、報告程式
(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相關部門必須立即核實,並按照相關程式報告有關領導。凡按標準規定屬於上報範圍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必須按照應急信息報送相關要求,編寫《應急信息》並經政府(部門)應急辦主任、辦公室主任或分管應急工作的領導簽發後,按上述渠道、方式、時限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二)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定需要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的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必須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註明已報送上級主管部門,避免信息倒流,處置被動。相關部門之間要保持信息溝通,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各級政府值班室(政府應急辦)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確保應急信息互聯互通,共同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工作。
六、報告渠道和方式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不涉密的,紙質文本通過傳真發至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同時通過電話報告,涉密的,紙質文本通過機要通信交換髮至市委機要局。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堅持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確保信息及時、暢通。
七、目標考核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情況納入政府辦公室系統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同時作為應急管理工作一項重要目標納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相關部門目標管理。對政府辦公室系統的考核由市政府辦會同市政府應急辦進行考核。
八、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對各地區、各部門報告信息的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將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檢查。在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凡能及時準確報告信息、報告質量高的單位要予以表揚;對遲報、漏報以及報送質量差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對因遲報、漏報造成損失或重大影響,以及瞞報、謊報信息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九、加強對信息報送工作的領導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信息報告工作的領導。要結合實際,依據應急預案和通知要求,研究制訂本地區、本部門信息報告的具體辦法,強化責任,落實到人。要加強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選派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的人員從事政府值班和信息報告工作。要加強對基層信息報告工作的指導,積極探索在企業、社區、農村、學校等基層單位設立信息報告員,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努力提高信息報告質量。
附屬檔案:仁懷市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標準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仁懷市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標準
(一)主要江河發生10年一遇洪水或超警戒水位,小(Ⅱ)型以上水庫出現險情,村(居)以上受淹或較大範圍發生洪澇,倒塌房屋1間以上,一次性造成農作物絕收500畝以上或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因災重傷1人以上或民眾被大水圍困的汛情;3個村(居)以上範圍內強降水達50毫米以上或1個村(居)以上範圍內強降水達100毫米以上;1個村(居)以上範圍的冰雹, 7天以上秋風、凝凍;燒毀房屋1間以上,森林過火5畝以上或重大草場火災;3.0級以上地震;出現重大地質災害險情,或發生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二)發生區域性乾旱,導致農作物受災或致鄉(鎮)所在地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受影響;暴發性病蟲、鼠害,涉及1個村(居)範圍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新傳入境、轉基因生物災害或重大有害生物暴發、流行等。
(三)在煤礦、交通、山體滑坡、土石流、火災、地震、中毒等災害或大型活動和民眾性節假日娛樂活動中重傷1人、輕傷5人以上,或生死不明1人以上的事故;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生產、交通等安全事故。
(四)中心城鎮供水、供氣中斷;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通信、信息網路、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統、特種設備事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漲幅較大,出現商品搶購或糧食供應緊張。
(五)重大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嚴重泄漏、丟失或被盜。
(六)肺鼠疫、肺炭疽的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1例以上;霍亂在1個村(居)區域內1個周發生1例以上病例,或涉及1個以上村(居),或發生在鄉鎮政府所在地;乙、丙類傳染病在1個村(居)區域內1周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平均水平1倍以上;民眾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1個以上組(村民組);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腺鼠疫、新發傳染病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動物間發生1個以上組(村民組)區域的傳染病暴發,或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達5例以上,或可能造成人間傳播的重大動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
(七)造成人員傷亡或1人以上人員中毒的食物中毒和急性中毒、職業病或其他中毒事(案)件;兒童、學生服用預防藥、預防接種致群體性發病;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愛滋病、霍亂、脊髓灰質炎等菌、毒種丟失等。
(八)可能引發或已經發生的暴亂、騷亂;機關、學校、監獄、看守所等重要場所非法衝擊或造成嚴重後果;軍地、軍警、警民群體性衝突或造成人員傷亡。
(九)直接參與人員在5人以上或影響較大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包括罷工、罷教、罷課、罷市、罷駛,抗稅、哄搶、金融擠兌,靜坐、請願、遊行、集會示威,非正常集體上訪,堵塞幹線公路、城市主要街道,有境外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動,因權屬爭議或環境、生態等問題引發的群體性械鬥,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事件等。
(十)死亡和重傷累計達1人以上的爆炸、殺人、縱火、投毒;劫汽車、船舶;搶劫或盜竊金庫、運鈔車,搶劫金融機構現金5000元以上;搶劫或盜竊5萬元以上現金或價值10萬元以上物品等案件。
(十一)搶劫、盜竊或丟失軍用槍枝(含小口徑運動步槍)、20枚以上雷管、5公斤以上炸藥案件;牽涉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劇毒物品和放射物品案件;重大郵寄危險物品案件;重大走私、金融詐欺案件;重大非法捕殺、砍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案件;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1千克、鴉片5千克)或製造毒品案件;盜竊、出賣、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路、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案件;影響較大的涉外事件、案件等。
(十二)故意傷害國家幹部的案件或鄉(科)級以上領導幹部自殺事件;市內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的傷亡事件、事故等;計畫生育工作中發生的人員死亡事件。
(十三)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實施的核、化學、生物、爆炸襲擊等,給國家利益和安全、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危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暴力襲擊事件。
(十四)其他需要上報的緊急重大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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