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招投標投訴處理制度

仁懷市招投標投訴處理制度,在我市轄區內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適用本制度,招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及簽訂契約等各階段。

第一條 在我市轄區內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訴處理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招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及簽訂契約等各階段。
第三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四條 市發改、監察等招投標活動的監督部門,受理相關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對我市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投標有違反規定程式行為的投訴,按照相關法規由發展和改革局受理並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將結果報市招投標委員會備案;對招投標活動當事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並依法查處。
第五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
(二)投訴的基本事實。
(三)被投訴人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
(四)相關的請求和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託書連同投訴書一併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有關委託代理許可權和事項。
第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複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後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第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或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規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按相關規定,取消在本市工程中招標代理資格,列入黑名單;有違法行為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五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由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給行政機關工作造成損失或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招投標活動違紀違規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反響極大的的投訴案件,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仁懷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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