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由市發展改革局審批或經市發展改革局審核上報省和國家審批的利用市本級財政預算內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國家和省補助資金、國債資金、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使用其他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選擇符合以下要求的政府投資建設重大項目進行公示。
①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
②對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有重大影響;
③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社會關注程度較高;
④政府投資額度 1000萬元以上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符合上述條款規定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當公開的項目不進行公示。
第四條 公示內容主要包括:
①項目名稱;
②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
③項目建設地點;
④建設規模及內容;
⑤建設目標及項目功能;
⑥建設實施方式;
⑦總投資及資金來源;
⑧負責審批項目的主辦科室、郵政地址和電子信箱;
⑨其他需要公 示的內容。
第五條 公示環節。對需要進行公示的項目,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前進行公示。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審批的公示項目,在審批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進行公示。
第六條 公示期限為 7天。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局在公示結束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對徵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歸納,形成主要意見和建議,在市政府網站進行公布。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局應將主要意見和建議送交項目申報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涉及規劃、土地、環保、交通等方面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同時送交有關部門,供有關部門在進行相關管理工作時參考。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於主要意見和建議,在項目建議書中應當說明採納情況和未予採納的理由。
第十條 工程諮詢單位受市發展改革局委託開展項目建議書評估時,應當對主要意見和建議作出評議。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評估時,應當充分研究分析徵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以及項目申報單位的說明和工程諮詢單位的評議意見。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以後,應當將徵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的採納情況和未予採納的理由在市政府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在政府網站上同時設定並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