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基本信息
仁公發〔2008〕4號中茅城區廣大市民:
為營造和諧平安的節日氛圍,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之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2008年春節期間在中茅城區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禁放區域
中樞城區禁放範圍:葡萄井社區、鹿鳴社區、陵園社區、青槓園社區、城南社區、城北社區、龍井村(岩桑灣一、二組); 茅台城區禁放範圍:河濱社區、楊柳灣社區、國酒社區、南坳社區、觀音寺社區、岩灘社區(三、四、五、六組),茅台酒廠廠區; 林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內;車站等交通樞紐;倉庫、加油站、燃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周邊100米範圍內;重要軍事設施、通信、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老院;以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其它區域,亦屬禁放區域。燃放地點
中樞城區:梅家堡東環線入口下50米處至原仁懷賓館下東環線入口處;仁懷市人民醫院下東環線入口處至中樞鎮醫院下東環線入口處;國酒大道四轉盤(新一中下面)入口下20米處至仁懷市污水處理廠上150米處。茅台城區:銅廠家屬房至化肥廠分岔路段銀灘大道靠赤水河側。
燃放時間
2008年2月6日上午10:00至2月7日凌晨2:00(臘月三十日上午10:00至正月初一凌晨2:00);2008年2月20日上午10:00至2月21日凌晨2:00(正月十四上午10:00至正月十五凌晨2:00)。其他具體注意事項
具體燃放射程
禁止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射程50米以上的煙花,震天雷、地耗子、轉支溜等爆竹。其他注意事項
在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燃放符合規定品種、規格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城市居民樓道內燃放或從陽台、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人群、車輛、建築物、構築物、樹木、河道、公共綠化地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防止環境噪聲污染;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有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相關處罰
中茅城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必須按照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依法經營,違者將依法查處。凡在禁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從嚴處罰。因違反本通告造成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告發布單位和實行時間
公告提醒和執行時間
希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對違反本通告行為的,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有權向公安機關、安全監管部門、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舉報。本通告由仁懷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公告發布單位
仁懷市公安局 仁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仁懷市城市管理局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