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城村

簡介

建房審批

一、審批程式
1、農村居民要求建房的,憑土地使用證,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
申請。
2、村民委員會根據年度用地計畫指標和建房申請的具體情況,按照土地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集中討論審查,簽署意見後遞交土地管理所(員)。
3、鎮土地管理所(員)接到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申請後,限期到實地踏勘、選址、審查現有住房及地屬,土地利用規劃等情況,發給《農村私人建房呈報表》,批定報批有償使用和有償使用出讓面積。
4、農村居民建房用地經鄉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經依法批准後,用戶憑財務上的交款憑證到鄉鎮土地管理所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和《規劃施工許可證》,再由鄉鎮土地管理人員會同有關人員打樁放樣,填好放樣登記表,方可施工。
6、房屋竣工後,30天內,由本人申請,經鄉鎮土地管理員驗收,符合要求的由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二、完成時限
1、用地指標下達後,鎮土管所(員)接到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申請後10天內到實地踏勘選址。
2、縣土管局接到鄉鎮土管所(員)送達的《農村私人建房呈報表》和稅費單,經踏勘審批後,7天內報批結束,土管所人員在10天內打樁放樣。房屋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由用戶申報辦理土地登記發證,土管所(員)收到村申報後,15天內頒發《集體土地使用權用證》。
三、農村私人建成房宅基地限額標準。
1、 大戶(5人以上)報批耕地不得超過125平方米。宅基地不得超過140平方米,荒坡地(山)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2、 大戶(4人以下)報批耕地不得超過110平方米。宅基地不得超過125平方米,荒坡地(山)不得超過145平方米。

領導班子

村委:  汪興根
村委,婦女主任:  徐淑梅
主任:  吳月成
支委:  葉發泉

村規民約

為了保障本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促進本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本村實際,特制定本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村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並依據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並行使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眾性自治組織。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事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它經濟;
(三)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四)保障本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的合法財產權、經營權;
(五)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財產;
(六)重視本村的文化教育,科技進步,村鄰團結,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努力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活動。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認真實施和完成鄉政府布置的各項任務,協助鄉政府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民主選舉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本屆村民委員會至 2001 年屆滿。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黨支部書記任村民選舉委員會組長。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各村小組推選產生。
第七條 村委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選舉,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並獲得參加投票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具體選舉程式按《浙江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執行。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委員,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或委員。但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 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根據上級的統一安排,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章 民主決策
第十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會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辦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年度使用方案;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承包經營方案;
(七)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年年底召開。其主要內容是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研究制定並討論能幹上年底的有關事項及公益事業的建議方案。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有五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議,應及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討論決定上級黨委、政府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並落實工作措施。
十四條 如確因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各種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十六條 村規民約的制訂,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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