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一稅論

什一稅論是古代主張採取1/10稅率的輕稅主張。《論語·顏淵》說:“哀公問於有若曰: 年飢用不足,如之何?有若曰: 盍徹乎?”“徹”即1/10的稅率。繼後孟子也主張什一之稅。孟子認為夏、殷、商三代所採行的稅率“其實皆什一也”,主張“國中什一使自賦”(《孟子·滕文公下》),徵收1/10的農業單一稅。孟子認為什一之稅是最理想的稅制,“欲輕之於堯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 欲重之於堯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孟子·告子下》) 先秦各家除商鞅主張重稅政策外,其餘均贊成輕稅政策,什一之稅成為各派公認的較普遍的政治口號。除白圭主張“二十而取一” (同上書,《告子下》) 外,《管子》作者也提出了“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歲飢不征”(《管子·大匡》) 的土地稅徵收方案。由於是“二歲而稅一”,即兩年徵收一次,比當時宣揚的什一稅差不多要輕一半。

什一稅作為一種輕稅政策主張,成為歷代反對重稅主張的鮮明旗幟。唐代李翱作《平賦書》,認為應廢除兩稅征錢而行什一稅制:“以貢於天下,以給州縣凡執事者之祿,以供賓客,以輸四方,以御水旱之災,皆足於是矣”; 採取輕斂政策,不但可以防止勞動者流亡,還可使已流亡者返回家園,積極從事農業生產,使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大大增加。北宋李覯認為制定稅率應於穀物成熟時派官員下鄉巡視,根據收成的好壞制定稅率,最高額不得超過什一之稅。認為什一稅是“通法”,是合乎“中正”的稅率,但只適用於豐年,凶年就須降低,“豐年從正,亦不多取也,凶荒則損。”(《李直講先生文集》卷六,《國用》第十) 明代邱浚也稱什一之稅為“天下之中正”,“萬古取民之制”(《大學衍義補》卷二二,《貢賦之常》),宣揚孟子所謂稅率高於什一是“大桀小桀”,低於什一是“大貉小貉”的觀點。但最後仍傾向於較什一更低的稅率,認為“苟國家無事,……三十而稅一,盡除田稅,君子不以為非。” (同上書,卷二三,《經制之義》) 古代思想家們推崇什一稅率和其他輕稅主張,對限制土地稅率有一定作用。但統治階級採取巧立名目或以預征等方式來榨取田賦收入,土地稅額仍然是相當高的。在封建社會的條件下,什一稅率作為一種財政政策是不可能真正長期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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