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3〕82號
通過施行
各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內容
為加強人身保險公司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提高客戶服務質量,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高度重視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工作,認真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落實。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積極配合人身保險公司開展《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按下列要求對歷史保單開展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客戶信息清查工作,採用多種方式鼓勵客戶主動補充更正客戶信息,加強對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的監督考核,確保基層機構將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落實到位。
(二)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正式致函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求其配合人身保險公司對其代理銷售的歷史保單進行客戶信息清查,並限期對存在缺失、虛假問題的客戶信息進行補充更正;明確告知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如果不配合開展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要對由此造成的違法違規問題,以及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問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歷史保單的範圍包括:本通知下發之日保險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本通知下發之日保險契約效力中止或效力終止但尚未領取現金價值,以及保險契約到期但仍存在未了結保險責任,且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於2014年6月30日前,從上述歷史保單中清查出存在投保人聯繫電話和聯繫地址缺失、虛假或發生變更的保單,並進行補充更正,同時做好客戶服務工作,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於2014年7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工作總結報告和報表(附屬檔案1-3),報告和報表電子版通過保監會電子檔案傳輸系統報送信息模組報送至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報告內容包括工作組織情況、工作方法、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計畫等。
三、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積極配合人身保險公司對中介機構代理銷售的歷史保單開展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對於存在客戶信息缺失、虛假或發生變更的,要限期進行補充更正,確保將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提供給人身保險公司。
四、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存在下列問題,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吊銷業務許可證,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後承保或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存在客戶信息缺失、虛假的。
(二)在本通知下發之日前承保或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個人人身保險業務,2014年7月1日以後仍存在客戶信息缺失、虛假的。
五、各保監局要結合當地市場情況,對轄區內的人身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加強指導,督促轄區內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積極配合人身保險公司的工作,特別是歷史保單的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工作,確保《辦法》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各保監局要嚴格監管,對於在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方面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依法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請各保監局將此檔案印發轄區內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郵政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附屬檔案:1.保險契約有效的歷史保單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統計表(略)2.保險契約效力中止或效力終止的歷史保單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統計表(略)3.保險契約到期但存在未了結保險責任的歷史保單客戶信息清查和補充更正統計表(略)中國保監會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