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拉丁文:Habeas Corpus)是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簽發的手令,命令將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護令是以法律程式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任何人士若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戰拘押的合法性,並迅速獲得裁決。在某些地方,人身保護令在國家緊急狀況下可以被暫停。

簡介

法官展示第一份阻止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書。法官展示第一份阻止家庭暴力的民事裁定書。

人身保護令是司法令狀的一種。司法令狀是由法官根據行政機關及其人員的申請簽發的一種命令,根據這一命令,該行政機關及其人員在辦理該刑事案件中被授予某一權利(如進行有證逮捕、有證搜查)或者進行某一行為(如根據人身保護令釋放被拘禁者)。司法令狀制度體現了司法權對於行政的監督,對於保障公民自由權利則是一個優良的制度。這一制度的原理在於:法院在保障人權方面具有特殊作用,這就是對其他國家機構行使權力的有力制約。

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合法權益的基礎。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權利最容易受到損害的群體,對他們人權保障力度的強弱,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權發展水平、民主進步與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新《憲法》修正案中,對《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了一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此,《刑事訴訟法》也應當回響《憲法》新規定。應從立法上完善對被羈押者的司法救濟制度,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效仿歐美建立自己的刑事訴訟人身保護令制度。

美國法院發現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徑是通過民事保護令,通過該程式,受到家庭迫害的婦女可以得到保護,也叫反對施暴的禁止令。美國大部分州都頒布了法律,明確規定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是犯罪。本次試點的“指南”也參照了國際上先進的家庭暴力理論,制定出了類似於民事保護令的人身保護令。

歷史

人身保護令源自中世紀的英國。遠在公元十二世紀亨利二世為英格蘭王時便有簽發類似效用的法庭手令。據邱吉爾所述,亨利二世給予人民接受皇室裁判的機會。倘若有人被貴族法庭所拘押,英王可以向貴族發出手令,將受押者交予皇室法庭,受英王的審判。至1640年英國首次通過人身保護的法例。1679年正式通過的人身保護條例定下籤法保護令的細節。人身保護令除了可向政府發出外,亦可向私人發出。1771年英國曾向被拘押的奴隸發出人身保護令,並下令將該奴隸釋放。

實行

英國
在英國的歷史內,要求人身保護令的權利曾數次被暫停或受限。在兩次大戰及處理北愛爾蘭問題時,只要合乎國會法令,一般人仍然可以被無限期拘押而不獲審判。

美國
在美國,普通法下的人身保護令被視為重要的一環。美國憲法內第一章第九段明確訂明人身保護的權利不能被暫緩,除非在叛亂或被入侵下,保護公眾安全所需而為之。

在美國內戰期間,及內戰後的重建期內,人身保護令曾經一度在行政命令下暫停。林肯總統在1861年暫停在馬里蘭州及部分中西部州份停止執行人身保護令。他的命令雖然曾被聯邦法院判為非法,但林肯並沒有理會。在2001年以後的反恐戰爭中,美國總統下令將懷疑為恐怖份子的非美國公民非法戰鬥人員無限期拘留。不少法律學者認為這種做法違反給予人身保護令的權利。

香港
香港使用英國普通法。在1997年以前,英國本土的人身保護條例透過《英國法律套用條例》,在香港生效。1997年7月1日之後,人身保護令可由高等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第22A條發出。

重慶

重慶率先出台人身保護令反對家暴,從年20107月1日開始,重慶市20個基層法院將在全國率先試點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新規,遭受家庭暴力者可向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重慶市高院日前出台《關於開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和《關於開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程式規定》兩個檔案,探索更好的反家庭暴力方式。

申請

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提供病歷、照片、報警證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兩種,緊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長期裁定有效期3個月至6個月。

“人身保護令”的出台,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前保護受害者,開闢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這是運用司法手段保護家暴受害方的一項嘗試,也是人民法院貫徹以人為本理念,參與平安建設舉措之一。

作用

在有保護令制度的國家,申請保護令是獨立於離婚訴訟的。因此,那些只想結束暴力關係,但不願離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單獨申請保護令,在婚姻關係內受到保護令的保護。而在我國由於尚沒有保護令制度的立法,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只能依附於離婚訴訟,作為保證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強制措施。因此,這使得訴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保護期限較短,那些不願意離婚的受害人被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在發出保護令案件的回訪中,當事人也普遍希望保護期限能夠更長,以使其在維持婚姻的同時不必擔心再遭受家庭暴力。當然,這有賴於立法的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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