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人民防空會計制度》的通知
國動字〔1999〕1號
各軍區人防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財政廳(局),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國家人防重點城市人防辦公室、財政局:
為了使人防財務管理工作,適應國家財稅體制改革和人防建設發展的要求,加強人防財務管理,規範人防會計核算,提高人防經費的使用效益。現將《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人民防空會計制度》印發你們,本規定、制度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1986年國家人防委、財政部頒發的《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人民防空會計制度》(人防委字〔1986〕10號)同時廢止。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財政部
1999年8月27日
管理規定
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財務行為,加強人防財務管理,提高人防經費的使用效益,依據《人民防空法》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人防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的行政經費應與人防經費分開管理,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納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或相關企業財務制度。
第三條 人防經費是進行人防建設和開展人防業務工作的專項費用,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人防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務歸口,專款專用,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人防經費實行系統管理。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的財務管理,受上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的領導和監督,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人防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人防建設的方針、原則及規章制度;
(二)籌措人防建設資金,組織實施經費供應;
(三)編審人防經費預算、決算,並執行預算,掌握和報告情況;
(四)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五)實施財務監督,維護財經紀律;
(六)管理人防國有資產;
(七)參與經濟契約簽訂,並監督實施;
(八)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防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必須單獨設定人防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熟悉業務,遵紀守法,秉公辦事,盡職盡責,切實當好家理好財。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人防經費預算是指人防辦公室根據人防建設計畫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第八條 人防經費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預算表附後)(表略)。
收入預算包括:中央政府預算撥款收入、地方政府預算撥款收入、社會負擔人防經費收入、平戰結合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預算包括:新建工程支出、續建工程支出、加固改造工程支出、工程維護管理支出、應核銷工程支出、組織指揮支出、通信警報支出、宣傳教育支出、科學研究支出、事業機構支出、平戰結合支出、其他支出。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根據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經費來源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年度人防建設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經費預算應當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量入為出,留有餘地。
第十條 中央政府預算撥款實行預算包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人防辦公室根據財政部批准的年度人防經費預算,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撥付。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預算撥款由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按批准的預算請領和使用。
第十二條 社會負擔的人防經費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納入人防經費預算統一管理。
財政專戶存款利息要全部用於人防建設。
第十三條 人防辦公室對直屬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的特點、事業的發展計畫、事業單位的收支狀況及人防辦公室的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編報的年度人防經費預算,報經國家人防辦公室批准後執行。上級批覆的人防經費預算,由人防辦公室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計畫時,必須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為組織人防建設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的各項收入,要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人防經費收入包括:
(一)中央政府預算撥款收入。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從中央財政或上級人防辦公室取得的中央財政撥款。
(二)地方政府預算撥款收入。指人防辦公室從地方財政部門或上級人防辦公室取得的地方財政撥款。
(三)社會負擔人防經費收入。指人防辦公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經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各項人防建設資金。
(四)平戰結合收入。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利用人防國有資產,開展平戰結合,為社會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及經營部門繳納的人防國有資產占用費。主要包括:
1、工程使用費收入。指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所取得的收入;
2、通信服務收入,指利用人防通信設備、設施為社會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技術服務收入,指人防事業單位通過專業業務活動取得的科研、設計、諮詢、定額、質檢、勞務、專利轉讓等收入;
4、設備租賃收入,指利用閒置的人防設備、設施、庫房、場地等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5、其他平戰結合收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平戰結合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損毀、拆遷人防工程的賠償收入、庫存物資溢價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七條 平戰結合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開展成本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進行人防建設和開展人防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 人防經費支出包括:
(一)工程建設支出。指新建工程、續建工程、加固改造工程等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前期資、建築安裝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其他費用等。
(二)工程維護管理支出。指對平時尚未使用的人防公共工程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材料、水電、工具費和維護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下洞補貼、勞保用品、醫療費用等。
(三)應核銷工程支出。指在人防建設中發生的不列入工程成本的支出和非常損失。包括:報廢工程處理支出 、工程報廢淨損失、購置維修施工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未列入計畫的工程前期準備費,搶險費、器材折價、盤虧及毀損、施工傷亡撫恤、壞賬損失、已完工程貸款的延期利息等。
(四)組織指揮支出。指開展人防組織指揮工作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制訂城市防空襲方案、人防指揮所業務建設、組織訓練防空專業隊伍、組織實施防空演習、購置和維修指揮車輛等項支出。
(五)通信警報支出。指開展人防通信警報建設及業務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購置、安裝和維修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線路租賃等支出。
(六)宣傳教育支出。指開展人防宣傳、防空知識教育和人防幹部教育培訓所發生的支出。
(七)科學研究支出。指根據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下達的科研項目進行研究試驗所發生的支出。
(八)事業機構支出。指人防事業機構和編制人員必需的公務費及人員經費,開支標準執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九)其他支出。上述以外的其他費用支出。包括:專業會議、技術檔案、財務管理費用、管理人員下洞補貼和直屬事業單位工作生活用房補助等支出。
事業單位工作生活用房補助,按中央政府預算撥付人防業務費指標的10%掌握,列入年度經費預算,經批准後使用。以後國家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平戰結合支出。指開展人防平戰結合創收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
(一)人員經費,指平戰結合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下洞補貼、社會保障、公務費和其他費用支出。
(二)設備設施維修費,指維修更新工程設備設施所必需的材料及修繕費用支出。
(三)水電燃料費,指開展平戰結合所耗費的水電費和煤氣油等燃料費用支出。
(四)其他費,除上述以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上繳上級支出。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按規定上繳上級人防辦公室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人防辦公室要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對每個建設項目支出要單獨核算,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三條 人防經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確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國家人防辦公室備案。
各類人員的下洞補貼標準由各大軍區人防辦公室確定,報國家人防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結餘和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結餘是指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的結餘應按撥入經費、社會負擔人防經費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別反映,作為事業基金全部結轉下年度用於人防建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年終將平戰結合收入與平戰結合支出對沖,剩餘的淨收入按先上繳後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其中50%用於人防工程建設,20%用於人防業務建設,30%作為職工福利基金。上繳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人防事業單位的結餘扣除專項撥款後,按照固定比例進行分配,其中50%轉作事業基金,用於事業發展或彌補以後年度收支的差額;50%用於職工福利、醫療。
第二十七條 專用基金是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指按規定提取的用於職工福利的基金,主要用於集體福利設施建設、生活困難補助和福利待遇,以及對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必要的獎勵支出。
(二)醫療基金。指未納入國家公費醫療經費開支範圍的單位,按規定提取並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於職工醫療開支的資金。
(三)住房基金。指用於職工住房補貼的資金,提取標準、管理辦法和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對行政人員的規定執行。
(四)修購基金。指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和報廢殘值收入及直屬事業單位按一定比例從收入中提取的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購置和大修理的專項基金。
(五)其他基金。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專用基金,其提取標準和管理辦法,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項專用基金必須堅持先提後用,先收後支的原則,做到量入為出,力求節餘。
各項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專用基金屬於單位自有資金,由單位按本規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產是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各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有價證券、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庫存物資等。
庫存物資是指為人防建設而儲備的資產。包括:設備、工器具、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各單位應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流動資產的管理。
(一)加強對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的管理,遵守國家的現金管理規定。出納和會計必須分設,銀行預留印鑑必須分別保管,嚴格現金收付手續,遵守銀行結算制度。
(二)對應收和預付款項應按戶設立明細賬進行核算,要經常清理結算,不準辦理報銷業務,不準無根據地沖轉核銷。
(三)對庫存物資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積壓物資應儘快利用和處理,對物資盤盈、盤虧要查明原因,及時調賬。
第三十二條 財政專戶存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經中央和地方政府批准收取的並按規定存入同級財政部門財政專戶的入防建設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要加強對收取社會負擔人防建設資金的管理,要依法執收、及時繳存;財政部門要保證其專款專用,及時按計畫撥付,不準將存入財政專戶的人防資金平衡本級財政預算或挪作他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人防建設。
存入財政專戶的社會負擔人防建設資金,是用於人防建設的專項費用。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收到財政部門撥回的財政專戶存款,要全額用於人防建設。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人防固定資產分為:人防工程(含口部管理房和偽裝房);房屋和建築物;一般設備(包括辦公、生活用設備、工具等);專用設備(包括:組織指揮、通信警報、宣傳教育、科學研究等設備,儀器、儀表及施工機具等)及其他固定資產等。
第三十四條 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建立台賬,定期盤點核對;固定資產報廢或轉讓,應按規定許可權報批;大型固定資產的報廢應經過技術鑑定,按規定報批;利用人防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入股應通過資產評估。
人防固定資產對外一律實行有償轉讓,其收入轉入專用基金的“其他基金”,繼續用於人防建設。
人防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
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時,應當經過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記入平戰結合收入;取得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記入平戰結合支出。
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包括債券投資)是指人防辦公室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以實物、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單位對外投資應報經上級人防辦公室批准,涉及境外投資,應按照國家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七條 在建工程是指尚未竣工驗收的各類人防建設工程。在建工程應按項目進行造價核算。建設造價包括:
(一)建築安裝費,包括:土石方工程、主體工程、裝飾工程及配套工程所支出的費用。
(二)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包括:通風空調、發電、供水、消防、電視監控、廣播通信、音響等設備的購置及安裝費和平戰結合所需的生產工器具、家具購置費。
(三)其他建設費,包括:勘察設計、項目論證、征地拆遷等前期準備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等。
(四)其他費用,包括:招標費、工程質量監理費、工程質量獎、工期提前獎、貸款利息、竣工驗收費、預決算審查費等。
各項費用的開支標準,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在建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要及時轉入已完工程。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九條 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一)借入款項指從財政部門、金融部門、上級人防辦公室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以及向單位和個人的集資款。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股金不在其列。
(二)應付款項包括:預收款項、暫存款項以及應付未付的各種貨款、勞務款、上交款等。
(三)應交稅金指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應交未交的稅金。
第四十條 各單位在發生上述經濟業務時要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對不同性質的負債要分別管理,單獨核算;對各項負債要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
第八章 劃轉撤併的資產清算
第四十一條 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併時,應當進行資產清算。
第四十二條 單位的資產清算,應當在上級人防辦公室、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辦理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手續,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三條 劃轉撤併單位的人防國有資產經上級人防辦公室批准,並報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但仍屬國家所有,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
(二)由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管理,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上級人防辦公室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單位合併,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多餘的人防國有資產由上級人防辦公室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人防辦公室及其直屬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
各單位應當逐級、定期向上級人防辦公室報送財務報表。人防辦公室應當匯審本地區各所屬單位的會計報表,報送上級人防辦公室,同時抄送同級財政及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本期收入、支出、結餘、分配以及資產、負債的變動情況;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等。
第四十七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是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經費支出、工程造價等。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
(一)資產負債率,用以衡量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二)經費支出比率,用以掌握經費支出的結構情況,按已完工程支出、工程維護管理支出、應核銷工程支出、組織指揮支出、通信警報支出、宣傳教育支出、科學研究支出、事業機構支出和其他支出分別計算。計算公式為:
某項費用支出比率=(某項費用支出/經費支出總額)×100%
(三)平戰結合收益率,是考核人防平戰結合經濟效益的主要指標。計算公式為:
平戰結合收益率=[(平戰結合收入-平戰結合支出)/平戰結合總收入]×100%
(四)其項已完工程單位造價,是考核人防工程建設成本的綜合指標。計算公式為:
單位造價= (已完工程的全部投資/已完工程總建築面積)×100%
(五)某項工程造價比率,分析考核工程投資的結構情況。按建築安裝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資、其他建設費和其他費用分別進行考核。計算公式為:
某項費用比率=(某項費用支出/已完工程總支出)×100%
除上述指標分析外,各單位還可根據管理需要,增加或者細化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八條 財務監督是指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一)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支出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各項往來款項進行檢查;
(四)對資產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五)對工程建設項目和造價進行審核、檢查;
(六)對經濟契約的合法性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五十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的領導要對人防經費的使用效果負責。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防辦公室和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人防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