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與財政部發文要在警察機關實行2等6級的警銜制。但由於當時警察隊伍剛剛組建,時機不成熟而擱置。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條例》和《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當時的政務院全體會議通過後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由於有意見分歧,此項議案被撤了下來。
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國務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的報告,但由於考慮到軍隊尚未實行軍銜制,決定在軍隊實行軍銜制後,再實行警銜制。
1988年6月27日,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和9月24日有關中央領導同志聽取公安部匯報後,原則上同意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並責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被確定下來。此後,公安部組織起草了《警銜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到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
等級設定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式樣佩帶
人民警察換髮"九九"式警服後,警銜標誌的式樣為: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
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
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誌由一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
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
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銜標誌由銀色橫槓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
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道橫槓。
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
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道橫槓。
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
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誌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
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
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銜標誌佩帶在劍型肩章上。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