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礙特徵
人格障礙一般都具有以下特徵:心理特點紊亂不定
心理特點紊亂與不定,並在人際關係方面難以與他人相處,表現出偏執、懷疑等。外在歸因思維
把社會和外界對自己的不利及所遇到的困難等,都歸結於別人的錯誤或自己的命運所致,這種外在歸因的思維使其不承認自己的缺點,當然也談不到行為上的改正。沒有責任感
對包括親人在內的任何人都沒有責任感,對自己不道德和傷害別人的行為既無罪惡感也不後悔,表現出對自己一切行為的辯解與袒護。仇視和猜疑
對周圍任何環境和接觸的人都表現出仇視、猜疑和偏頗的看法。總之,人格障礙者的內心體驗與正常人生活常情相背離,其外在行為明顯地違反社會準則。故經常影響社會和他人,不僅給別人造成損失,而且也給自己帶來痛苦。這種偏離常態的內心體驗和行為模式,用醫療、教育或懲罰措施都很難從根本上改變。
此外,對那些原來人格發展正常,到成年以後由社會心理因素造成的人格異常稱為人格改變;而因腦部器質性疾病損害造成的人格異常稱為器質性人格綜合徵或類病態人格。這些都不屬於人格障礙。
形成原因
“人格是一個浩瀚而神秘的系統,人的內心世界就像宇宙一樣,人生最偉大的探險就是對內心世界的探索.” ----卡爾.榮格人格personality來源於Persona (面具)。人格是一種相對固定的思維、情感和行為方式,它不因時間和環境的變化而輕易改變。它是個體獨特的生活方式和人際交往模式的總和。
精神分析的人格結構理論認為,一個人的人格是由三個層面組成的。最底層是本我,代表著這個人的一切生物性衝動,如食慾,性慾等。中間一層是自我,是他與周圍社會環境相適應的部分。最上層是超我,代表著父母、老師、社會等各個方面對自己在倫理道德方面的要求。其中的本我是人格中最原始的、與生俱來的部分,它由先天的本能和欲望所組成,是無意識、無理性的。本我奉行的是快樂原則,要求無條件的即刻滿足,嬰兒的人格結構就完全是由本我組成的。
本我與外部世界不能直接接觸,它唯一的出路是通過自我。自我是在現實環境的反覆教訓下,從本我分化出來的一部分,它是現實化了本我,是理性的、識時務的,它不會盲目地追求滿足,而是在現實原則指導下,力爭既迴避痛苦,又獲得滿足。自我在人格結構中代表著現實和審慎,它奉行的是現實原則。超我,又稱為理想自我,它是通過家庭、學校和社會教育獲得和發展出來的一部分,是人格結構中道德和準則的代表,其作用是按照社會道德標準監督自我的行動。
在正常情況下,人格結構的三個部分處於相對平衡的狀態,但當本我的衝動和欲求強烈,超我又給予嚴厲批判和壓力時,使自我難以承受,需不斷地啟用各種不成熟的、神經症性的、甚至是精神病性的心理防禦機制時,個體就會出現神經症或精神病性的症狀。
本我和超我之間時時刻刻都存在著衝突,自我的任務就是協調這一衝突。如果自我不能協調本我和超我的衝突,人格就不是處於協調狀態,就有可能產生人格障礙。
人格障礙是指某人的人格特徵嚴重偏離在特定文化觀念、思想、情感和人際關係中人們普遍的模式。它是根深蒂固而且持久存在的行為方式,表現為對各種社會環境和人際交往缺乏靈活變通性。這種障礙既導致病人本人心理上的痛苦,又影響其社會功能和人際交往活動。
人是共同生活於社會,具有社會屬性的人,人格的模式必然要與社會生活相適應,並受社會價值觀的制約。因此人格的完善被社會歷史的發展賦予了廣泛而深刻的內涵。今天對於正在探索和選擇理想人格的青年一代而言,把握人格的社會模式並且選擇健康的人格尤為重要。
現代人的生活內容需要增多,動機和追求的目標更是複雜多樣。面臨的選擇機會多,在選擇過程中就難以避免心理衝突的困擾,因此,體驗挫折感的機會也越來越多了。
劃分標準
劃分常態心理和變態心理的標準,一般從以下兩方面來確定:心理反應模式
是否與大多數人的心理反應模式相一致,是否影響其正常的社會適應性。在同樣的社會環境中,與普通正常人心理和行為反應相一致的為常態心理,不一致的為變態心理。但有時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看個體的心理生活與客觀環境是否統一,個體的行為是否符合他所生活的特定環境對他提出的要求。看個體異常的心理和行為能否適應社會規範、社會文化和社會風俗,其言行能否被一般人所認同,是否影響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人際交往。如果並無明顯影響不能視為變態。
心理測量或醫學鑑定
心理測量和醫學鑑定是利用心理學和醫學的技術手段來判別人的心理是否正常,包括量表測量和儀器測量等。比如,按照16PF的人格傾向根源特質的名稱和意義分析項目有:A-樂群性,B-聰慧性, C-穩定性,E-侍強性, F-興奮性 G-有恆性,H-敢為性, I -敏感性, L-懷疑性, M-幻想性 ,N-世故性,O-憂慮性,Q1-實驗性,Q2-獨立性,Q3-自律性,Q4-緊張性。這種判別是比較客觀和準確的,但操作複雜,必須由專業人員來進行。一般而言,判斷是否為變態心理,最終應該通過心理測量或醫學鑑定來確認。
變態人格又稱病態人格,指某些人格發展的內在不協調,是在不存在認知障礙和智力障礙的情況下,出現的某些心理反應的異常或行為活動的異常。從病態人格的外在表現看,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以行為怪癖為特點,二是以情感反應不穩定和反社會型為特點,三是以緊張恐懼和自我強迫為特點。
與違法犯罪相關的變態人格
常見的與違法犯罪相關聯的病態人格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偏執型變態人格
表現為偏執,敏感多疑,情感不穩,暴躁易怒,心胸狹隘,善妒,自我評價低,敵意強,好記仇。1.沒有確切的理由,而對一般人表現出不信任
2.懷疑在受他者利用或遭他者迫害
3.對別人的評論過分敏感
4.易被冒犯。慣用防禦行為
5.容易懷疑配偶或與自己有重要關係的人
爆發型變態人格
表現為衝動性極強,激惹性很高。常常對一些微小的消極刺激做出極不相稱的過激反應,陷於暴怒和衝動之中1.行動太快來不及深思熟慮,這種傾嚮導致許多不良後果
2.攻擊衝動失控,導致人身攻擊、自我毀滅行為或毀壞財物
3.有潛在的自我毀滅的行為
4.對輕微的厭惡或尋求快樂的刺激反應過度
5.在做出衝動行為之前,有一種緊張感或情緒喚起的感覺刺激
6.在實施自我張力障礙、衝動行為時有一種偷快感、滿足感或釋放感
7.耐受性差
怪癖型變態人格
表現為某種病理性的欲望,經常採用一些法理難容的手段來滿足其欲望,極易構成犯罪精神分析理論認為,是畸形的心理需要在作怪。從小缺少關愛,孤獨內向,強烈渴望被關注、希望得到獲得性心理需要。被壓抑的心理情緒需要尋找發泄的渠道和替代,屬於衝動控制障礙。倚賴在偷盜過程中的驚險恐懼心理、僥倖心理刺激來滿足獲得性心理需要是形成偷竊的心理因素之一
反社會變態人格
反社會型人格障礙在文獻中有不同的提法,如反社會人格、社會病態或心理病態。1、漠視他人的感受
2、不負責任,且漠視規章制度
3、不能夠較長時間地維持同別人的關係,但在與人建立關係方面沒有特別的困難
4、忍耐力水平低下,容易由於挫折而產生攻擊或暴力行為
5、缺乏自責或懊悔
6、不能從經驗、尤其是懲罰中吸取教訓
7、有指責他人或經常對其反社會行為作合理化解釋的傾向
性變態人格
性變態是一種特殊的人格變態,表現為性慾的對象和滿足性慾的方式與一般人不同,常常用一些異於常理的方式求得性慾的滿足。性心理變態是指性心理或性行為的異常表現。它並非精神病,而是一種心理疾病,他們往往偏好於某種特殊的性慾念。對於性心理變態的人,要針對不同原因,積極施以標本兼用的方法予以矯治。受到性變態傷害的人,特別是婦女應該學會運用(哲學的、社會學的、經濟學的來預防)心理的、醫學的、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心理療法主要是進行解釋和疏導,使患者認識到自己的心理缺陷所在,知道性變態對本人、配偶、家庭和社會所造成的危害。
變態人格和精神病在心理學上通稱為變態心理或心理變態。變態心理是一個相對概念。心理學把普通正常人在同樣社會環境中所表現出來的健康的心理反應模式稱為常態心理。變態心理是指離開正常人健康的心理反應模式,表現出來的異常的心理和行為。
與精神病的區別
變態人格和精神病雖然都是廣義的心理變態,但是,二者之間又有本質的區別。一般表現
從一般表現看,精神病是整體性精神疾病,變態人格則是單一性的心理變態。精神病表現為心理和行為的整體混亂,常伴有幻覺和妄想,無規律性自主意志,不能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無自理能力,具有神經生理性病變,對藥物治療較敏感,是真正意義的病態。變態人格只是個體某一方面的人格變異,無幻覺和妄想,不具有神經生理性病變,對藥物治療不敏感,其基本心理過程和其他方面的人格都是正常的,生活能自理,不是真正意義的病態。
刑事責任
精神病患者有嚴重的認知障礙,不能正確地分析評價和判斷自己的行為後果與法律責任,行為無主觀能動性。法律規定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對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病態人格者無認知障礙,能正確分析評價和判斷自己的行為後果和法律責任,也能理解社會對自己行為後果的評價標準,因此,病態人格者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對其行為要負全部責任。自戀型人格障礙
表現特徵:對自戀型人格障礙的診斷,目前尚無完全一致的標準。一般認為其特徵主要如下:
1.對批評的反應是憤怒、羞愧或感到恥辱(儘管不一定當即表露出來)。
2.喜歡指使他人,要他人為自己服務。
3.過分自高自大,對自己的才能誇大其辭,希望受人特別關注。
4.堅信他關注的問題是世上獨有的,不能被某些特殊的人物了解。
5.對無限的成功、權力、榮譽、美麗或理想愛情有非份的幻想。
6.認為自己應享有他人沒有的特權。
7.渴望持久的關注與讚美。
8.缺乏同情心。
9.有很強的嫉妒心。
只要出現其中的五項,即可診斷為自戀型人格。
自戀型人格在許多方面與癔症型人格的表現相似,如情感戲劇化,有時還喜歡性挑逗等。二者的不同
之處在於,癔症型人格的人性格外向、熱情,而自戀型人格的人性格內向、冷漠。
迴避型人格障礙
表現特徵 :迴避型人格又叫逃避型人格,其最大特點是行為退縮、心理自卑,面對挑戰多採取迴避態度或無能應
付。美國《精神障礙的診斷與統計手冊》中對迴避型人格的特徵定義為:
1.很容易因他人的批評或不贊同而受到傷害。
2.除了至親之外,沒有好朋友或知心人(或僅有一個)。
3.除非確信受歡迎,一般總是不願捲入他人事務之中。
4.行為退縮,對需要人際交往的社會活動或工作總是儘量逃避。
5.心理自卑,在社交場合總是緘默無語,怕惹人笑話,伯回答不出問題。
6.敏感羞澀,害怕在別人面前露出窘態。
7.在做那些普通的但不在自己常規之中的事時,總是誇大潛在的困難、危險或可能的冒險。
只要滿足其中的四項,即可診斷為迴避型人格。
有迴避型人格障礙的人被批評指責後,常常感到自尊心受到了傷害而陷於痛苦,且很難從中解脫出來。他們害怕參加社交活動,擔心自己的言行不當而被人譏笑諷刺,因而,即使參加集體活動,也多是躲在一旁沉默寡言。在處理某個一般性問題時,他們往往也表現得瞻前顧後,左思右想,常常是等到下定決心,卻又錯過了解決問題的時機。在日常生活中,他們多安分守紀,從不做那些冒險的事情,除了每日按部就班地工作、生活和學習外,很少去參加社交活動,因為他們覺得自己的精力不足。這些人在單位一般都“被領導視為積極肯乾、工作認真的好職員,因此,經常得到領導和同事的稱讚,可是當領導委以重任時,他們卻都想方設法推辭,從不接受過多的社會工作。
迴避型人格障礙的行為退縮性與分裂樣人格障礙的行為退縮性不同:前者並不安於或欣賞自己的孤獨,不與人來往並非出於自己的心愿,他們行為的退縮源於心理的自卑。想與人來往,又怕被拒絕、嫌棄;想得到別人的關心與體貼,又因害羞而不敢親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