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依法受委託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予的職權所作出的行政行為。
(二)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必須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原則。依法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三)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
2、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
3、經過專業法律培訓並取得執法資格。
(四)實行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工作。
(五)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權時必須以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國務院部委規章、具有規章制定權的政府制定的規章作為依據。
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的依據。
(六)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迴避。
(七)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說明執法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不按規定出示證件、說明執法依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執法人員不得因此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理。
(八)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詢問行政執法中的問題,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予以答覆。
(九)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責令其檢討,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依法應當辦理的有關申請拖延、拒絕辦理,或者弄虛作假,對依法不應當辦理的有關申請擅自辦理的;
2、超越職權或者違法徵收社會撫養費、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3、濫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
4、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一定後果的;
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刁難、勒索或者對抵制、檢舉、控告其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打擊報復的;
6、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執行公務的;
7、其他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十)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賠償義務的人口和計畫生育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