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入職責
(二)劃出職責
1.將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職責劃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增加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以及省食品安全標準、藥物政策、全省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2.增加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職責,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衛生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3.增加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4.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管理的職責。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5.加強對藥品、醫用器械採購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6.加強對全縣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職責
衛生方面: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全縣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政策,貫徹國家、省、州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擬訂實施意見及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法典、國家和省基本藥物目錄以及藥物政策,貫徹實施國家、省、州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並對藥品、醫用器械跟蹤採購進行監督管理。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統一發布全縣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承擔縣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責任。
(五)組織制訂並實施全縣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規範化建設,組織指導全縣鄉村公共衛生服務與基本醫療服務工作。
(六)制訂全縣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社區衛生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全縣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及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貫徹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指導全民健康教育。
(八)負責全縣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貫徹國家、省、州促進中藏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有關規章和政策,對全縣中藏醫藥工作實行行業管理;繼承和發展中藏醫藥文化,組織開展對中藏醫藥資源的開發挖掘、整理和保護工作,加強中藏醫藥人才培養,中藏醫師承教育職責,制定中藏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全縣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綜合協調中藏藥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十)指導規範全縣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全縣醫療機構(含中藏醫院)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貫徹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全縣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庫)的采供血和臨床用血質量。
(十二)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承擔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縣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相關政策。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助有關工作,開展與縣外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食品安全協調辦公室、縣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辦公室、縣重大傳染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六)承擔縣政府發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面。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擬訂全縣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事業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評估細則並對有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與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建立並逐步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
(五)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六)監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有關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和信息綜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範,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會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研究和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指導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管理和業務工作。
(八)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九)編制縣財政撥付的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的預、決算;負責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負責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專項經費使用的審核、轉撥及結算工作,檢查指導全縣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兌現落實情況,(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少生快富”工程、計畫生育特別扶助、獨生子女父母兌付)。依法徵收計畫生育行政罰款;指導監管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九龍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機關工作制度並督促實施;負責機關文秘與公文管理、信息、機要、檔案、安全、保密、史志編撰以及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綜合性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政策調研,起草重要會議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重大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政策、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促檢查;負責機關內部的綜合協調、綜合性會務工作,承辦局辦公會議決定事項;負責機關目標管理,辦理人大、政協定案,提案;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行政監察、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醫政與醫療服務監管股
擬訂醫療機構發展規劃;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和醫務人員執業標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無償獻血、血站和中心血庫監管工作;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城市醫療支援農村衛生工作;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和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負責老幹部保健及醫療管理、協調和銜接工作;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批和監管;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法典、國家藥物政策,監管醫療機構基本藥物的使用,負責藥品、醫用器械集中跟標採購活動的監管,受理藥品和醫用器械跟標採購活動中的投訴舉報。
(三)公共衛生及計生綜合業務股(九龍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九龍縣地方病防治辦公室、九龍縣愛滋病防治辦公室、九龍縣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辦公室、九龍縣重大傳染病防治辦公室)
貫徹愛國衛生工作方針,擬訂全縣愛國衛生運動的有關政策和實施意見,開展城鄉社會公共衛生管理及經常性檢查工作,組織民眾性社會衛生監督活動,組織開展創建衛生縣城和衛生單位活動;負責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綜合制定健康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改水改廁和改灶實施工作;負責全縣除“四害”、滅病的技術指導等工作,承辦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訂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規劃、方案、措施及技術規範;擬訂公共場所衛生質量管理規範並負責認定工作;負責地方病防治、傳染病防治、職業衛生、環境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消毒殺蟲滅菌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預防接種、預防性生物製品的計畫管理;協助地方政府和組織防疫人員對重大疫情、病情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承辦縣地方病防治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愛滋病防治工作;承辦縣愛滋病防治辦公室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婦幼衛生工作方針,擬訂婦幼衛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婦幼衛生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技術監督;擬訂全縣基層產科、兒科技術規範標準;擬訂婦幼衛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母嬰保健法律、法規及有關專項技術服務的實施監督;負責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和全縣婦女兒童發展規劃綱要中衛生部分的組織和實施;統籌協調婦女兒童健康教育工作;
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畫生育科研項目評審工作;負責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指導全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編制全縣計畫生育藥具訂購、供應計畫;對計畫生育技術和藥具發放進行指導、監督;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負責組織和指導節育併發症、病殘兒醫學鑑定等計畫生育技術鑑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
指導協調衛生應急工作,擬訂有關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和分析評估;組織對不明原因疾病、新發疾病的調查和指導;組織實施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實施緊急醫學救援和醫療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開展衛生應急科學研究和知識教育;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負責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農村衛生和中藏藥股(社區衛生股)
擬訂全縣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農村衛生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指導農村醫療保障工作;擬訂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農村衛生人員基本配置標準;指導鄉、村衛生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農村居民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落實農村衛生經濟、農村衛生扶貧等政策;擬訂農村初級衛生保健評估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初級衛生保健規劃。
編制全縣中藏醫(中藏藥業)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縣中藏醫醫、教、研機構和綜合醫院的中藏醫業務工作;指導藏醫藥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工作;審查、認定中藏醫人員從業資格,審批、核發中藏醫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制定全縣中藏醫(中藏藥業)行業科研發展規劃,組織篩選申報科研項目、推廣科技成果,指導中藏醫藥學會開展學術工作;制定中藏醫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中藏醫藥(中藏藥業)人才發展規劃,協同有關部門管理中藏醫中等教育、成人繼續教育和中藏醫師承教育;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全縣中藏醫行業的各類技術標準;承擔保護中藏醫診療技術和中藏藥生產加工技術的責任,組織開展對中藏醫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藏醫藥文化的繼承發展。
擬訂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五)政策法規與宣傳教育股
擬訂全縣衛生和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和開展全民性健康教育;協調新聞、宣傳、文化等部門開展衛生和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監督衛生和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承擔本部門依法行政、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等工作;參與促進衛生和人口與計畫生育方針政策與教育、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銜接配合;負責擬訂計畫生育“三結合”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計畫生育基層民眾自治工作和計畫生育協會工作;配合有關股室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利益導向工程實施中政策把關和解釋以及計畫生育來信來訪工作;加大宣傳力度,做好出生嬰兒性別比治理,做好出生人口素質和計畫生育困難家庭救助工作。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管理,組織牽頭有關部門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全免費、綜合信息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便民維權工作。
(六)發展規劃與計財股(項目辦)
研究提出全縣人口發展戰略;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事業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評估細則並對有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工作;組織對人口規模、素質、結構及發展趨勢、人口與計畫生育等有關問題的研究,為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生育提供人口依據,促進人口與經濟協調發展;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重點檢查;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和信息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制定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網路的規劃與管理規範,指導、監督全員系統(PIP)網路運行情況;負責組織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提出建立有利於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救助機制和保障制度的建議;指導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利益導向工作。組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技術培訓,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
負責編制縣級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財務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各鄉鎮衛生院和縣計生服務站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管縣直醫療衛生單位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指導和監督人口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協調全縣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配置;負責財務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衛生經濟、醫療服務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採購、醫療設備、藥械耗材採購工作;協調管理衛生扶貧項目建設和利用國外貸款工作;依法監管衛生事業項目和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專項資金。
擬訂和指導實施衛生和人口計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衛生和人口計生人才隊伍建設;負責衛生和人口計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表彰;組織實施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評審工作;負責全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系統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組織指導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兒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管理臨床教學基地。負責全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系統人事調配和人事任免工作。
四、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九龍縣衛生監督執法大隊為九龍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領導的股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制定,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公共場所、職業放射、學校衛生等工作,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監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采供血行為。
九龍縣衛生監督執法大隊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7名。其中:大隊長一名。行政執法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縣農牧科技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縣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2.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負責提出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規範和條件,納入食品安全、衛生許可的條件。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餐飲服務許可的監督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縣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許可的監督管理。不再發放食品生產、流通環節的衛生許可證。
3.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根據職業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縣安全監管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等。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和縣安全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三)由縣衛生和人口計畫生育局會同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適時推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力量整合。
(四)九龍縣衛生協會、計畫生育協會是在中共九龍縣委領導下的全縣性民眾團體,分別按照衛生協會、計畫生育協會章程開展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九龍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