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述
人社部發〔2010〕3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戰略部署,鼓勵、引導和支持大學生自主創業,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實施2010高校畢業生就業推進行動大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25號)要求,我部決定組織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現將該計畫要點指南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實施計畫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
二○一○年五月四日
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要點指南)
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戰略部署,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發揮政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高等學校的職能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一系列鼓勵、引導和扶持措施,強化創業意識,提升創業能力,改善創業環境,健全創業服務,引導和帶領一大批大學生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工作目標
2010—2012年,三年引領45萬名大學生實現創業。其中,2010年不少於10萬人,2011年不少於15萬人,2012年不少於20萬人。有創業願望並具備一定條件的大學生都得到創業培訓,準備創業的大學生都得到創業指導服務。市場導向的大學生創業機制初步建立。主要任務
(一)開展大學生創業培訓(實訓)。按規定認定創業培訓(實訓)機構,選評一批創業培訓師和講師。探索建立模擬公司、信息化創業實訓平台等,組織有創業願望的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實訓)或演練。進行求職登記的畢業生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積極會同教育等有關部門,邀請創業成功人士為在校大學生傳授創業經驗,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大學生創業競賽活動,積極開展在校大學生創業培訓(實訓)服務。(二)對大學生創業給予政策扶持。大學生創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註冊資金優惠、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將大學生創業見習納入就業見習總盤子實行統籌管理。鼓勵支持大學畢業生開辦網店從事創業實踐活動,提供創業輔導和便利條件。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多渠道建立創業專項扶持資金。多渠道拓展大學生創業融資渠道。
(三)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指導服務。建立大學生創業項目庫,舉辦創業項目展示和推介引導活動;積極會同教育部門和高等院校,為在校大學生提供創業指導服務,將創業指導與創業教育、創業培訓(實訓)緊密結合,指導大學生制定創業計畫書,為大學生制定創業路線圖。建立完善大學生創業導師制度,組織一批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家和專業人士成立大學生創業導師團、專家志願團等;建立創業大學生俱樂部、創業大學生聯誼會等多種形式的大學生創業交流平台。發揮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作用,提供形式多樣的創業服務。
(四)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孵化服務。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充分整合政府、企業、高校、社會團體等多方資源,發揮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現有園區和孵化基地的優勢,建立一批大學生創業園,為創業大學生提供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所和企業孵化服務;將創業實訓、創業孵化、創業指導相結合,細化、規範服務流程,建立不同階段大學生創業的全方位、階梯型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根據當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創業場地、創業設施等硬體建設,制定大學生創業園區房租補貼、經營場地補貼政策。
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充分發揮就業工作聯席會議作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引領大學生創業工作指導小組,統一負責本計畫的組織實施。正在開展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的地區,本計畫的組織實施由創建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加強各部門行動之間的協調配合,確保本計畫順利實施。(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計畫制訂實施方案,將目標任務和各項措施細化分解並落實。開展工作進展調度通報,開展年度工作總結和績效考評,將考評結果納入就業工作績效考核範圍。加強工作調研和業務指導,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將本計畫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三)突出重點,強化推動。建立重點地區和行業(領域)工作推進機制。要指導創業型城市創建城市以及其他高校畢業生數量較多、創業環境較好的地區,將本地區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納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和創建工作重要內容,重點推進。要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一批重點行業(領域)(如信息技術、服裝服飾、文化創意、物流、動漫、電子商務等),鼓勵指導行業協會、社團組織根據本計畫制訂引領大學生在本行業(領域)創業的行動計畫,報我部備案後在有條件的地方組織實施。
(四)樹立典型,宣傳引導。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樹立一批創業大學生、創業導師、支持創業金融機構、大學生創業基地典型。總結工作經驗,推動宣傳交流,引導社會輿論,增進全社會對大學生創業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創業文化環境。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將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三年總體計畫和分年度實施方案於5月31日之前上報我部。計畫實施情況請及時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