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特徵
(1)人事關係的概念。由於目前尚未發現某一部教材給出了人事關係的定義,所以筆者根據我國人事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國家公務員暫行管理條例》及人事管理的概念,總結出了我國人事關係的概念。即:在我國各級人事部門管轄的人群中,人與人、人與事、人與組織之間的相互關係。或者講,指事的總量與做事人總量的關係;事的種類與做事人類型的關係;每件事對人員資格的要求與做事人資格條件的關係;共事人之間的關係。
(2)人事關係的特徵:其一,人事關係現階段的主體是一個複雜多層次的主體。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一般國家公務員和工勤人員;國家和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工勤人員;各類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退休退職的幹部和職工;還有部分企業職工。這從《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如該條例第17條規定:“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國家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組織”;第3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另外,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人事部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綜合計畫處、幹部調配處、考核獎懲處、培訓教育處、職稱評定處、工資福利處、退休處、專業技術幹部處、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機構編制委員會”,從中也可看出人事關係主體的複雜性。 其二,人事管理中的人的勞動報酬由組織考核而定。如《國家公務員條例》第64條規定:“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又如第26條規定:“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 其三,人事關係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為多門、多部。如:《憲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
人事代理
凡參加人事代理的人員其 人事關係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委託人事代理機構管理,與此相關的各種人事業務由代理機構承辦。代理人員不會因與用人單位無行政關係而失去原有身份、連續工齡,在轉正定級、調整工資、職稱評審、流動、調動等方面都不受影響。人事代理是一種與行政管理相結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其部分代理行為具有行政效力。如為代理人員轉正定級、確定幹部身份、保留連續工齡、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調整檔案工資等。當代理人員與人事代理機構解除代理關係後,又被某單位正式錄用,代理期間由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的各種人事手續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