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範圍和標準的通知

《人事部、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範圍和標準的通知》在1997.12.04由人事部, 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範圍和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崗位津貼實施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執行員、書記員以及其他辦案輔助人員。

二、崗位津貼標準。最高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每人每天2.2元。其中,縣級法院辦案人員由現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崗位津貼發放辦法。根據實際出勤天數計算,按月發放。因節、假日、病、事假或脫產學習等原因未參加辦案的,不發給崗位津貼。調離上述崗位的人員,停發崗位津貼。

四、經費來源。各級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係,分級負擔。

五、調整人民法院辦案人員的崗位津貼範圍和標準,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六、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幹警崗位津貼標準,目前暫按人薪發[1992]7號檔案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人事部

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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