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獎勵在科學技術、教育事業和經濟建設中有創新思維、創新能力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設立中國優秀博士後獎。
第三條 中國優秀博士後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堅持公平競爭、擇優施獎的原則。
第四條 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設立中國優秀博士後獎勵委員會,負責確定中國優秀博士後獎的獲獎人員,決定有關獎勵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辦公室負責中國優秀博士後獎的評選、獎勵等具體組織工作。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中國優秀博士後獎授予下列人員:
(一)正在國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含接受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或招收項目博士後的非設站單位)做博士後的人員;
(二)期滿出站不超過六年的原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中國優秀博士後獎: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取得創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套用前景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大技術發明,具有先進性和創新性,經實施已獲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的項目中,長時間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六)在社會科學領域中闡明現象和發展規律,對經濟建設或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七)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突出的研究才能,已成為某一學科領域新的學術帶頭人或開闢了新的學科領域,對學科建設和發展以及人才培養做出了重大貢獻的。
第三章 評選程式
第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所在設站單位或者現工作單位負責推薦中國優秀博士後獲獎人選。
第八條 推薦單位應當詳細填寫《中國優秀博士後獲獎人選推薦書》(一式十份,含原件),提供獲獎人選獲得的其他獎勵證明材料(獲獎證明書,榮譽證書等)、科技成果鑑定材料以及國內外對獲獎人選所做出貢獻的評價材料。(均為複印件,各一式十份)
前款所列申請獎勵材料應當於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間報送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辦公室。
第九條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辦公室負責對各單位報送的申請獎勵材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評審:
(一)推薦書及其附屬檔案字跡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寫的。
(二)規定的附屬檔案不齊全的。
(三)不符合中國優秀博士後獎勵範圍的。
(四)存在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第十條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辦公室按下列步驟組織評選。
(一)將符合要求的申請獎勵材料按學科專業以通訊方式分送同行專家進行第一輪評選,並按規定比例選出進入第二輪評選的候選人。
(二)將進入第二輪評選的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再以通訊方式分送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專家組成員進行第二輪評選,並按規定比例選出獲獎候選人。
(三)匯總各專家組成員的評選結果,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初步確定獲獎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 中國優秀博士後獎勵委員會,審核評選結果並最後確定獲獎人員。
第四章 授獎
第十二條 中國優秀博士後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十人。
第十三條 中國優秀博士後獎由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獎金為每人2萬元人民幣。
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形式對獲獎者進行表彰。
第五章 獎勵經費
第十四條 中國優秀博士後獎勵經費主要有以下來源:
(一)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本金的運作收益;
(二)海內外有關方面特別是國內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企業的贊助。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和有關企業可以共同設立“中國優秀博士後獎勵基金”。
第十五條 中國優秀博士後獎勵經費主要用於頒發獎金、專家評審、宣傳、表彰等方面的開支。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六條 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國優秀博士後獎的,由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辦公室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參與中國優秀博士後獎評選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選活動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起施行。